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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让成熟的投资运营商成为PPP的主流投资者

时间: 2017-02-06 14:18

来源:

作者: 罗桂连


PPP基金的发起人通常有公共机构、专业投资者、财务投资者三类机构。其中,公共机构侧重借助财政资金隐含的政府信用放大融资杠杆,引导更多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本地项目,放大对PPP项目的支持力度和支持范围;专业投资者侧重提高项目总体的融资便利性,降低平均融资成本,放大投资杠杆,带动自身主营业务的拓展和提高投资收益率;财务投资者则侧重通过投贷联动、股债结合,提高对PPP项目及相关主体的控制力,同时提高综合资金回报水平。

在PPP项目长达20~30年的合作期限内,PPP基金比较适合项目建设期的股权融资,具体有几个方面的优势:一是PPP基金的激励机制灵活,可有效解决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的激励约束问题。二是可以灵活运用结构化分级,满足不同财务投资者的特定风险收益特征,普通合伙人(GP)作为主动管理人可以聚集超过自身出资能力的巨额资金。三是可以采用股权、债权、增信、流动性管理等多元化方式投资,助力落实项目总体融资方案并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四是可以随用随募,资金到位与项目需求实现匹配,有利于控制项目综合融资成本。五是国有企业以基金份额转让方式退出,比国有资产转让更加方便。六是有效解决公司制企业存在的企业所得税与股东个人所得税的双重纳税问题。

目前国内PPP基金普遍采用有限合伙制,在基础设施领域的大规模运用还存在以下局限性:一是普通合伙人集决策与执行于一身,有限合伙人(LP)不执行合伙事务,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二是实际税负存在不确定性。三是基金期限较短,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回收期普遍在15年以上,存在再融资风险。四是基金缺乏主体信用培育积累机制,无法通过债务工具融资,融资成本较高,缺乏竞争力,对金融监管政策的变化特别敏感。五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还有,国内PPP基金专业化程度低,缺乏主动管理能力。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转型与积极参与

融资平台是国内现有财政体制和投融资体制的产物,是地方政府在现有约束条件下重要实践创新。在PPP模式下,融资平台仍然可以发挥积极性甚至主导性作用。

首先,培育强平台仍然是欠发达地区推进城镇化项目建设和PPP模式的当务之急。其意义主要有:一是成为地方政府在城市基础设施领域的人才集聚高地、经验积累载体和对接各方资源的枢纽。二是作为地方政府城镇化项目融资的蓄水池,以及以土地资源为主的各类公共资源的积聚、培育、转化和实现主体。三是担任PPP等市场化项目的政府方实施主体、项目现金流不足的风险缓释主体,以及代表地方政府进行监管的执行机构。

其次,发达地区的强平台应当走出去服务全国,成为PPP等市场化项目的社会资本和市政公用行业的并购整合主体。不过,目前地方政府普遍担心本地平台走出去掉入陷阱,需要本地财政救助,严格限制本地平台走出去。如何破解僵局,需要PPP大环境的改善。

作者简介:罗桂连先生系国家发展改革委PPP专家库定向邀请专家,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特聘高级专家,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PPP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2000年以来,罗桂连一直在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及资产证券化领域从事实务、研究和政策制订工作。组织了上海老港生活垃圾填埋场国际招商、上海浦东自来水公司股权转让等标杆性项目,并为西宁市、宝鸡市等地方政府提供项目融资全流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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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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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桂连

E20特约评论员 中国保监会资金运用监管部投资监管处博士,现任陕西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挂职)。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访问学者。2000年以来一直在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及PPP领域从事实务、理论和政策制订工作。在上海城投工作期间,牵头组织了上海老港生活垃圾填埋场国际招商工作,深度参与了上海浦东自来水股权转让、江桥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营管理招商、竹园第一污水处理厂招商、上海外商投资固定回报清理等重大项目。2004年起组织带领专业团队,为西宁市、宝鸡市、肇庆市、牡丹江市等地方政府提供PPP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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