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台中市福田水资源回收中心回馈自治条例》
民国91年06月28日订定
第1条 本自治条例依台中市污水下水道使用费征收自治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制定之。
第2条 福田水资源回收中心每年按上年度实收污水下水道使用费总额百分之五编列回馈金。
接管率未达百分之二十前,由市政府依相当费用换算编列回馈金。
第3条 福田水资源回收中心邻近地区回馈范围为本市南区树义里、永兴里、永和里及工学里。
第4条 回馈经费应用于补助下列事项:
一、补助公共设施设备之兴建、增添、管理及维护。
二、教育补助:奖学金、助学金。
三、医疗卫生:一般体检、特殊体检。
四、文康及公益服务活动。
五、其它社会福利。
第5条 回馈金由区公所拟订年度执行计画,并编列预算办理,其每年决算应送议会审议。
第6条 福田水资源回收中心之职工员额,应有设藉树义里、永兴里、永和里及工学里达二年以上之居民半数以上,否则每少一人处罚二万元缴入回馈金。
居民参加甄试,其成绩达到合格标准者得优先录取,但其优先录取名额以录取总额百分之五十为限。
第7条 本自治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