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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

时间:2017-02-21 10:20

来源:上海市环保局

4.4产生恶臭(异味)污染物的设施或建(构)筑物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的密闭排气系统实现达标排放。

4.5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排污许可证要求确定,一般情况下不应低于15m;如不能达到规定的排气筒高度,则表2中恶臭(异味)特征污染物的排放速率应该严格50%执行或者恶臭(异味)污染物控制设施去除效率不低于98%。

4.6恶臭(异味)污染源有多根排放同一污染物的排气筒时,若两根排气筒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均排放同一恶臭(异味)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气筒取得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A。

4.7恶臭(异味)污染源应按照国家或地方的规定建立恶臭(异味)污染排放和控制的台帐,并保存相关记录。

4.8恶臭(异味)污染物控制设施应该设置运行或排放等有效监控系统。

5监测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恶臭(异味)污染物的监测应按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5.1.2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恶臭(异味)污染源责任主体应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监测,监测频率不得低于每年两次;必要时,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开展监测。

5.1.3恶臭(异味)污染源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及国家或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5.1.4恶臭(异味)(异味)污染源排气筒排气筒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5恶臭(异味)污染源采样应选择在气味最大的时段。

5.2排气筒监测

5.2.1排气筒中污染物的监测采样应满足GB/T16157GB/T16157、HJ/T397HJ/T397HJ/T397、HJ732HJ732、HJ/T75HJ/T75HJ/T75、HJ/T373HJ/T373HJ/T373的规定执行。

5.2.2除臭气浓度外,排气筒中恶臭(异味)特征污染物的监测,一般采用小时样计平均值;或者在任何一小时内以等间隔采样3个及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式排放或排放时间小于一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实现连续监测,或者以等时间隔采集3个及以上样品并计算平均值。

5.2.3臭气浓度瞬时采样,以任一时段采样结果的最大值作为达标评价的依据。

5.2.4排气筒的采样频率应该按照生产周期确定,不少于4次,取其最大测定值。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5.3周界监控点监测

5.3.1周界恶臭(异味)污染物监控点应设置在污染源的下风向侧或者有臭气方位边界上,其他要求按HJ/T55HJ/T55、HJ/T194的规定执行的规定执行,应根据现场条件(气象、季节、周围污染源等)合理安排监测方案。

5.3.2除臭气浓度外,周界监控点的恶臭(异味)特征污染物浓度的监测,一般采用小时样计平均值;若浓度偏低,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分析方法灵敏高仅需要短集品应在一小均值;若浓度偏低,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分析方法灵敏高仅需要短集品应在一小均值;若浓度偏低,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分析方法灵敏高仅需要短集品应在一小均值;若浓度偏低,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分析方法灵敏高仅需要短集品应在一小均值;若浓度偏低,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分析方法灵敏高仅需要短集品应在一小均值;若浓度偏低,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分析方法灵敏高仅需要短集品应在一小时内等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计平均值。

5.3.3臭气浓度瞬时采样,以任一时段采样结果的最大值作为达标评价依据。

5.3.4周界监控点的采样频率应该按照生产周期确定,不少于4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5.4监测分析方法

恶臭(异味)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按表5中所列的方法标准执行。

6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恶臭(异味)污染源的责任主体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达标排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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