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全面划定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推动工业园区集中供热、供电;加强工业燃料的监管,工业用煤含硫量不得高于1.5%,工业用燃油含硫量不得高于0.8%;实施煤电节能减排升级改造行动,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升煤电高效清洁发展水平。
(五)深化移动源污染综合防治
1. 严格控制机动车新增排放量。加强外地车辆转入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把外地转入车辆审查关,达不到国家排放标准的车辆不予办理入户手续。建立新生产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制度。发展新能源、小排量等环保型汽车,制定、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加快充电站、充电桩等配套设施建设,并在公交行业率先推动新能源公交车应用。
2. 加强在用机动车环境监管。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源普查和污染防治,建立非道路移动源和船舶大气污染控制管理台账,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市内禁止使用第三阶段排放标准之前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完善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加强机动车排气遥感监测能力建设,加强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的监管、检查,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建立并完善检测/维护(I/M)制度;加强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并按《关于印发全国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环发〔2013〕113号)相关要求完成能力建设;加强对机动车冒黑烟和超标排放,及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等行为查处。适当增加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数量。
3. 推进油品升级。推动炼油企业细化落实油品升级改造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成品油质量升级行动,加强加油站销售油品的检查,确保2017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4. 加强城市绿色交通建设。从行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城市公共交通、清洁燃油供应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协调推进“车、油、路”同步发展,加快和优化高速铁路网、城市公共绿色交通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综合公共绿色交通系统,建设完善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加强政策引导,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绿色出行理念。
(六)严格环境准入,源头控制排污
1. 严把“两高”项目准入关。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投资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63号),严格控制高排放项目建设,禁止引入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园区发展规划的项目。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严格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
2. 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积极推进工业清洁生产,加强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大力发展生态产业、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以制造加工为主的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实施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工程,推进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和老工业区搬迁改造。
(七)推进生活领域大气污染综合整治
1. 加强城市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开展城区露天烧烤摊点的集中整治,禁止在市区内的街道、广场、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范围内从事露天烧烤,对严重违法违规的烧烤经营户依法进行处罚。
2. 严格实行秸秆禁烧制度,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将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到镇级人民政府,严格检查与考核。加强巡查监管,严厉查处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建立农业秸秆焚烧控制示范区。积极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鼓励秸秆还田,推广农村中小型沼气池,用于处理秸秆等垃圾的无害化处理。严格管控市区及周边区域露天焚烧垃圾。
3. 加强采石场粉尘污染治理,对全市采石场石料开采、破碎、转运等过程粉尘污染实行有效管控,确保除尘抑尘措施落实到位。
(八)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
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摸底调查,确定排放基数,明确我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建立工业企业有机溶剂使用量申报与核查制度,加大石化、印刷、家具制造、汽车制造、纺织印染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行业的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力度,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深入推进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新建加油站、油库以及新购油罐车,均须同步配套油气回收治理设施。在原油成品油码头开展油气回收治理。
重点工程详见附件。
五、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市成立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办公室,统筹协调、监督、考核各单位大气污染防治履职情况,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各责任单位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从各责任单位抽调。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各有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各级政府是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本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空气质量改善具体工作方案和计划,并将目标任务逐项分解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目标责任机制,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加强督促检查和目标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到位、项目到位、资金到位。完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4〕54号)明确的任务分工,认真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责任。
(二)完善法规政策,加大资金投入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出台排污许可证管理、环境税法实施以及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各级政府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将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监管执法、科研监测、应急处置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研究出台相关政策,对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增加投入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实现清洁生产、更低排放水平的重点企业给予鼓励和支持,对主动使用清洁能源、提前报废黄标车老旧车的个人予以奖励。多源筹资,通过创新节能环保投融资机制引导、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
(三)强化环境监管,加快项目实施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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