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4-28 15:12
来源:开封市环保局
(1)科学实施铸造行业错峰生产。2018年采暖季,对使用煤、焦炭等为燃料的铸造企业,实施停产。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2018年采暖季,砖瓦窑(不含以粉煤灰为主要原料、完成煤改气、煤改电且所有原辅材料和生产设施入棚入仓的加气混凝土切块砖企业)、陶瓷(不含以电、天然气、管道煤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的)、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耐材企业(不含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或无焙烧工艺的压制成型耐材企业),实施停产。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住建局、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优化有色、化工行业生产调控。2018年采暖季,对有色金属再生企业的熔铸工序限产50%以上;原料药生产企业和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的涉VOCs排放工序,原则上全部实施停产。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农林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6.持续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到2018年底,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87%以上。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组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努力实现全市全年“零火点”目标。指导督促各地全面落实城市建成区禁止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要求。
责任单位:市禁烧办,市农林局、城管局、公安局、气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7.坚持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落实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要求。市安监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供销社要指导督促各地加强生产、运输、销售等源头管控,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管理。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安监局、交通运输局、供销社,各县区人民政府
(七)强化重点区域污染管控
严格落实《河南省城市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管控指导方案》,进一步强化监测监控与预报预警能力,继续将其作为精准治理大气污染的重要抓手。
38.加强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研判。坚持重点区域污染管控预测预报分析联席会商制度。根据污染源分布和排放情况,每日风场风速图和边界层高度等气象条件,结合各级空气质量实时监测数据,分析研判和划定全市重点区域、重点管控污染源范围,分析各区重点区域和潜在突发局地污染源,提出差别化和针对性强化管控措施。建设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系统,开展7天空气质量预报和10天趋势预报,以及污染过程追因分析工作,为全市大气治理决策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气象局
39.坚持“一点一策一专班”制度。
(1)强化重点区域管控。坚持重点区域专班制度不放松,持续落实辖区政府对重点区域的属地管理责任,各区政府根据工作情况,继续抽调一名副县级干部作为专班责任人,脱产全职开展工作,县(区)环保局、所在乡镇(办事处)各抽调一名干部组成专班,专职、专业对重点区域周边按照“一点一策”进行管控。
(2)加强重点区域污染源巡查。根据重点区域污染源台账清单,结合空气质量数据指标变化情况,建立由内向外的逐企、逐家工地巡查抽查机制,确保重点区域企业、工地落实治理管控要求,坚决避免出现污染指数长期居高不下的问题区域,及时解决潜在突发局地污染。对重点区域内出现大气污染物超标的企业和不落实“六个百分百”扬尘防治要求的施工工地,依法处罚并实施停产15天,限期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
责任单位:市环境攻坚办,各县区人民政府
(八)强化政策科技支撑
40.修订完善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在前期初步清单基础上,按照国家大气污染源排放源清单编制要求,根据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源类、污染物区域等不同类别,修订完善涵盖全行业、多污染物以及包含污染源变化信息的全市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41.开展大气污染源解析。结合国家重点城市采暖季PM2.5源解析工作,组织开展开封市基于组分观测的一年和四季的PM2.5和PM10源解析,编制开封市大气污染来源解析报告,为我市大气污染治理提供技术支撑。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财政局
42.优化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优化调整要求,结合气象条件分析,科学合理选择站址,完善我市自动监测站点布点分布,加强区县级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质量管理,逐步实现县级空气质量自动站监测事权上收,由省里统一管理。逐步开展大气污染立体观测能力建设,2018年10月底前,完成重点乡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任务,我市至少建成1个气溶胶激光雷达观测站。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气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43.高标准完成第二次全市涉气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强化普查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完善工作制度,强化软硬件建设,加强宣传动员,确保2018年底前完成普查工作。
44.实施空气质量月考核。依据我市2018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结合季节性气象条件,分解下达我市每月PM2.5和PM10限值及优良天数的指标。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研判分析,指导各县区依据PM2.5、PM10数据变化情况,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有效措施,掌握工作主动,确保完成年度改善目标。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45.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大力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宣传解读工业、燃煤、机动车等污染治理要求,加大违法惩处力度,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46.制定发布《开封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2020年工作方案》。按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要求,结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中长期规划》编制大纲精神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2018—2020年工作方案》,制定发布《开封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2020年工作方案》。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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