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0-12 11:31
来源:石嘴山人大
(四)重点排污工业企业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或者转让给他人使用列入淘汰目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由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业企业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海关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工业企业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工业企业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二)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三)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四)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工业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三)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拒不采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工业企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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