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11 09:49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日前,广东发布关于落实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广东省钢铁工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922号),推动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结合《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关于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要求,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指导,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及评估监测工作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将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为“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的企业均纳入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会同广东省钢铁工业协会,开展广泛宣传,加强服务和指导,提高钢铁企业对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主体责任的认识,按照环大气〔2019〕35号、环办大气函〔2019〕922号和粤环函〔2019〕1112号文要求,督促、指导企业按时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并将有关事项载入排污许可证中。
二、规范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程序
钢铁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后,应按要求开展评估监测,并对超低排放工程质量和评估监测内容和结论负责。经评估监测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评估监测报告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应于每月10日前将超低排放改造进展情况和评估监测情况报送我厅(大气处)。
附件: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pdf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1月21日
联系人:王舒曼020 - 87533639 13928762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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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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