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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示范工程补助实施方案

时间:2020-02-26 13:50

来源: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为改善潮州市大气环境质量提供成熟经验和技术支持,推进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示范工程建设,鼓励企业积极探索 VOCs 控制的可行性技术和方案,有效削减VOCs排放总量,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印发《潮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示范工程补助实施方案》。

潮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示范工程补助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以下简称VOCs)治理,推进行业VOCs治理示范工程建设,有效削减VOCs 排放总量,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进一步推进我市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补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按照“政府适当补助,企业承担为主”的原则,通过实施VOCs行业的治理示范工程建设,加强环境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二、实施目标

以木制品制造、印刷、涂料、电子元件、制鞋行业为重点,其他行业为辅,积极开展相关示范工程建设工作,并通过示范工程建设及其效果评估,鼓励企业积极探索 VOCs控制的可行性技术和方案,为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提供成熟经验和技术支持。

三、补助对象范围

VOCs治理示范工程实施范围为潮州市木制品制造、印刷、涂料、电子元件、制鞋等行业的规模以上企业开展VOCs治理的项目,包括行业示范工程和企业委托第三方治理单位开展专业化VOCs污染治理及运营项目二大类型。可以申请补助的示范工程为已经实施并仍在正常运行的工程和正在建设的工程(但竣工时间不得晚于2020年7月31日)。在本方案公布前已经取得我市 VOCs治理专项补助的治理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四、资金来源和补助原则

本次项目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总资金总额为450万元。

资金补助采用先通过核查审批先补助的原则,核查审批通过一批,补助一批,补助资金补完为止;若补助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最后一家企业的核定补助金额,则只按剩下补助资金余额进行支付。

五、补助对象的治理要求

1、示范工程必须符合《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 年)》、《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行业要求;

2、示范工程排放的VOCs必须统一收集并有组织排放。排气筒应设置采样口,安装测量和固定装置时必须符 合HJ/T1-1992《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的有关要求,并满足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规定的采样条件;

3、示范工程按照省VOCs行业排放标准的参考方法进行监测,达标排放;

4、示范工程的设计与安装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等有关规定和要求;

示范工程可参考选用以下治理技术: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技术(含活性炭再生)、活性炭吸附浓缩+冷凝回收技术、蓄热催化燃烧技术、分子筛吸附浓缩+蓄热氧化技术及其他高效处理技术。等离子、单纯活性炭吸附、光催化氧化等单级治理技术,或上述治理技术的多级组合,不纳入本次治理补助范围。

6、示范工程需配套VOCs治理过程在线监控设施,并与市生态环境局联网。

六、补助标准

1.行业示范工程项目按整套治理设施总造价(实际已投入金额)的3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

2.采用第三方治理运营项目按照以下二种方式补贴资金A、按2万元(人民币)/万立方米的额度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30 万。B、根据VOCs削减量,每减排1吨VOCs,补助4000元,最高不超过 30 万。二种补贴方式企业自由选择其中一种。

七、申请材料及相关要求

(一)委托第三方治理单位开展专业化VOCs污染治理和运营项目;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示范工程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验收(申请企业)(复印件)一份

4.第三方治理单位开展专业化VOCs污染治理和运营项目实施方案(含运营合同,合同期不少于2年);

5.第三方治理单位相关能力与资格证明;

6.《资金申请报告》一份(报告提纲详见附件);

7.近半年内的VOCs监测报告一份(要求包括处理前、处理后污染物浓度及处理效率);

8.项目实际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二)行业示范工程项目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示范工程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验收(复印件)一份;

4.《资金申请报告》一份(报告提纲详见附件);

5.近半年内的VOCs监测报告一份(要求包括处理前、处理后污染物浓度及处理效率);

6.项目实际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三)申请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2.《资金申请报告》须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

3.递交申报材料须带原件备查。

八、申请及审核流程

(一)VOCs治理示范工程申报单位须将申请材料送所属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进行初审,所属县区生态环境分局收到企业VOCs专项资金补助申请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并将补助申请材料报市生态环境局。

(二)技术评估与补助资金分配。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项目竞争性评审工作。由 VOCs治理技术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组,并由评审组进行现场查勘项目建设的合理性和项目完成情况后,采用会议式集中评审方式进行,参会的专家对企业提交的资料及治理方案进行评审,重点评审申请补助的企业是否属于规定目标行业之一,企业提交的补助相关材料是否齐全,企业采用的治理工艺是否有效,是否能正常运行,是否取得一定的效果,并由评审组出具评审意见。项目通过专家技术评审后,市生态环境局根据评审组技术评估的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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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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