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02 09:42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发展改革、能源部门督导燃煤发电企业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内蒙古电力集团统筹实施燃煤发电企业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政府购买公交企业服务方式减免公交乘车费用。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企业(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料为燃气的重型载货汽车)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4.Ⅰ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健康防护措施。事发地教育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污染浓度(AQI日均值达到500时)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尽量做到停课不停学。
工业源减排措施。事发地政府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限产、停产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事发地政府负责实施更加严格的机动车限行措施。
5.应急联动
(1)自治区Ⅱ级响应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教育厅、农牧厅等负有强制性减排监管或督导职责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启动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协同落实减排措施。加强分析、研判、评估,每日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2)自治区Ⅰ级响应
在自治区Ⅱ级响应的基础上,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综合督查组,督查事发地政府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和相关区直单位专项实施方案落实情况。
6.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5个工作日内,盟市政府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评估报告应包括采取的应急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
五、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各盟市应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支持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二)物资保障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三)安全保障
各地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后,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通知应急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限产、停产期间,市级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依法确定限产停产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对风险较大的企业,要指导县级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派专家及监管人员到场,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风险辨识,全面排查隐患,确保生产经营单位限产、停产期间安全稳定,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四)预报预警能力保障
各盟市政府应加强环境空气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充实预报预警力量,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配备,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等相关领域研究。各盟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各盟市、旗县(区)政府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等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
各盟市、旗县(区)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三)预案备案
各盟市政府应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和本预案要求,修编本地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新修订的应急预案要及时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企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操作方案应同时向盟市、旗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七、责任追究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专项实施方案要细化各项措施,做到切实可行、有效管用。加强对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不利的,依法依纪严肃追责。
八、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83号)同时废止。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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