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04 10:52
来源:咸阳生态环境局
02关于移动污染源防治的监管
《条例》针对咸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逐年增多、逐渐成为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的现状,用八条的篇幅(接近全文七分之一)对移动源的大气污染防治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包括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检测取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维修的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联动执法和信息数据共享机制。
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由于上位法规定不够具体,没有出台具体的管理规范和技术规范,是当前的立法难点。
《条例》规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系统,对需要重点监控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登记。
以下主管部门和农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档案以及相应的行业管理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明确了行业监管责任,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本市生态环境监管责任的划分分别由相关部门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予以处罚。
03关于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管
《条例》对扬尘监管的主体予以明确,改变过去防治职责不清、有些问题无人监管的困境,尤其是对于《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没有明确的道路扬尘防治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细化。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
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活动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拆迁工程、渣土场、渣土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负责违法用地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以及违法取土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公路管理机构
负责国道、省级公路除城镇过境段以外的公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县级公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级公路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水利部门
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活动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明确谁负责谁管理的制度。
同时在41-45条明确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生产单位、运输单位、管理单位的扬尘防治措施。
在51-53条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尤其是物料运输和渣土运输的监管分属不同部门,对运输煤炭、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和运输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和渣土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分别由交通运输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延伸阅读:《咸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3月1日起施行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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