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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0-03-16 10:03

来源: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或区域所包含的建设项目,根据项目类别实行准入许可制、告知承诺制、备案制等差异化管理,公开告知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提高执行效率。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明确的环境准入条件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管理】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国家、省确定的分级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在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在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以及其他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建设项目单位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受托运营单位应当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避免污染物排放超标。

第三十条【排污口规范化管理】 排污者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符合技术规范的排污口。取得排水许可证的工业企业,其生活污水经化粪、隔油设施等预处理,进入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的,生活污水排污口可不进行规范化设置。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排污者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排污口及其标志、排污口的采样测流测速设施、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第三十一条【船舶污染】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港口、码头配备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和吞吐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物接收设施及其防治、处置设施;从事船舶含油废水的接收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接收和处置能力,由海事机构统一监管。

船舶排放油污以及其他有害物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其所有人、经营者或者相关责任人应当在海事机构限定的时间内组织清除;对逾期不清除或者清除不完全的,海事机构应当采取强制清除措施,费用由其所有人、经营者或者相关责任人承担。

船舶进入国家确定的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时,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燃油;船舶进港靠泊,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靠泊期间应当使用岸电。

第三十二条【空气质量管控】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空气质量管控。空气质量管控应当按照日常、轻微污染天气、重污染天气三种状态进行响应。

启动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各级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监督落实管控措施,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各类违法行为。产生烟(粉)尘、废气的排污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令采取有效大气污染防控措施。具体应急响应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颁布实施。

第三十三条【高污染燃料、露天焚烧】 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禁止在厦门本岛、岛外城市建成区内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树脂、皮革、工业废弃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三十四条【露天烧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厦门本岛、岛外城市建成区内以及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经营场地。

在厦门岛外非城市建成区(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禁设区除外)露天烧烤的,应当配备并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第三十五条【餐饮业选址】 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建设应当根据城市功能需要,在商业服务区内集中规划和建设餐饮业单位或者设置餐饮业经营场所。规划建设餐饮业单位或者餐饮业经营场所时,应当同时设置餐饮业专用结构烟道。

列入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餐饮业禁设区域的场所,禁止新设、改建、扩建煎、炒、炸、烤等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项目。场所所有权人不得将该场所提供用于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三十六条【餐饮业经营】 经营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业和单位食堂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油烟应当排入餐饮业结构专用烟道,不得排入下水管道;

(二)设置餐饮业专用结构烟道,专用结构烟道的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生活、工作环境;在本条例修订实施之前已存在的设置非专用结构烟道的餐饮企业,能够达标排放的允许其继续经营;

(三)油烟排放、噪声、振动排放应当符合规定标准;

(四)设置油水分离设施,污水经隔油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五)废油脂及餐厨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排气污染】 本市在用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即可认定该车排气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图片或视频资料、遥感监测超标数据等可以作为环境违法的证据。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高排放机动车采取限制、禁止通行措施,限制、禁止通行的时段、路段、区域根据污染控制需要动态调整。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排气检测】 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进行检测,并出具客观真实的检测报告。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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