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8 10:32
来源:生态环境部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重点地区提出了特排限值的要求。
为完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近日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平板玻璃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将按本标准执行,不再执行GB 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11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扩大了标准适用范围,包括玻璃制造、玻璃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
——加严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适用于重点地区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增加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玻璃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玻璃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 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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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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