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18 11:41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四)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加强监督执法,相关部门按职责依法查处超标排污、未按证排污、擅自新增产能、建设违反产业政策要求项目、能耗限额超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实施动态管理,纳入“双随机”检查;检查发现不能稳定实现超低排放的,视情取消相关优惠政策。
(五)加强技术和标准支撑。
支持水泥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工程技术公司等合作创新技术,鼓励水泥行业协会搭建交流平台,促进成熟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研究制定以超低排放指标控制要求为基础的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
(六)加强宣传引导。
要营造有利于开展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各地要积极跟踪相关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做得好企业,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各地应将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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