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25 10:38
来源:榆林司法
日前,榆林发布《榆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全文如下:
榆林市司法局关于《榆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汇聚民智、集中民意,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市生态环境局起草的《榆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提出的修改意见应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反馈,请一并说明意见依据及理由,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20日。通信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开发区长兴路253号(桃园小区南门)榆林市司法局立法科邮政编码:719000 电话:0912-3525263(传真)电子邮箱:ylssfjlfk@163.com
榆林市司法局
2020年11月19日
《榆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扬尘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堆放与运输,道路养护与保洁、园林绿化施工、石材、建材加工,煤炭资源开发等活动以及裸露土壤产生的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 扬尘污染防治坚持政府主导、源头预防、全过程管控、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信息共享、资金保障机制,协调跨区域扬尘污染防治。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放场所扬尘污染、预拌混凝土及砂浆等企业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建筑(含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拆除工程等施工中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及公路管养、道路扬尘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及依法拆除违法建(构)筑物中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定渣土、砂石、预拌混凝土及砂浆、建筑垃圾等物料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和通行时间。物料运输中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土地开发、集体土地征收后未确定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矿山开采和矿山环境治理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负有扬尘污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网格化管理,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发现本级网格内有扬尘污染行为或者接到相关报告,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级管辖的,要及时移送,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和大气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扬尘污染防治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扬尘污染行为进行举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举报方式,依法受理、处理投诉举报。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广场公园、社区物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确定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第十条 企业对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的扬尘污染防治承担主体责任,应当采取全面控制措施防止、减少扬尘污染,对所造成的扬尘污染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严禁企业不按规定擅自堆放物料,经批准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采取密封、覆盖等扬尘防治措施。
违反本条规定,导致扬尘污染或者擅自堆放物料,或者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防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按时足额支付,专款专用;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列入评审内容;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的内容纳入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单位承担施工期间扬尘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对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防治措施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
违反本条规定,导致扬尘污染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的扬尘防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工地现场应当设立封闭围挡;在建楼体外立面应当设置防尘网;
(二)土方开挖应当采取湿法作业,采取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确保作业区扬尘不扩散;暂未开工的施工工地,必须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未开工的应当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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