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25 16:21
来源:生态环境部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新形势下落实“放管服”总体部署,助力新发展格局,全面规范和指导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源头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
《意见》包含六部分内容,共二十一条。突出体现了三个特点,一是坚持“简”的原则,全面落实“放管服”要求。简化了开展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类型,探索提出了规划环评审查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衔接的途径,明确了入园建设项目环评简化的条件、简化原则、内容和改革试点要求。二是把握“联”的思路,统筹“三线一单”、规划环评、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工作。把规划环评衔接落实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作为重点,保障区域“三线一单”成果落地;把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采纳落实,作为入园建设项目环评、项目环评简化和审批的重要依据;强化落实排污许可证全覆盖总体部署,优化园区内共用污染治理设施等的管理方式。三是突出“实”的效果,夯实责任、强化监管,保障规划环评效力发挥。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突出规划环评工作重点,进一步明确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规划环评技术机构等的责任。提出加强后续管理、监管和指导的具体措施,有力保障规划环评见实效。
《意见》的发布实施将为新时期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提供有力指导,对保障产业园区规划实施与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目标和环境管理要求衔接,促进园区绿色、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近年来,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在促进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优化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规划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参差不齐、规划环评效力发挥不够等问题依然存在。随着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不断提高和地方改革实践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衔接、对入园建设项目环评简化的指导工作亟待加强。为夯实主体责任、推进规划环评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衔接、指导入园建设项目环评改革、加强规划环评质量监管,切实提升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效力,促进区域绿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编制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时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产业园区以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在编制开发建设有关规划时,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在规划审批前,报送相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召集审查。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应符合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划发生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当依法重新或补充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研究确定本行政区域开展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范围。
(二)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应依法作为规划审批决策的依据。规划环评应重点围绕产业园区产业定位、布局、结构、规模、实施时序以及产业园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提出优化调整建议和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规划时,应将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三)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是入园建设项目环评工作的重要依据。入园建设项目开展环评工作时,应以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为依据,重点分析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符合性;产业园区招商引资、入园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等应将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重要依据。
二、落实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主体责任
(四)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质量和结论负责。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要求,在编制(修编)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时,同步组织开展环评工作。工作过程中,如实提供基础资料,重视规划实施面临的生态环境制约,认真研究规划环评技术机构提出的优化调整建议,依法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涉及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且跨区域环境影响的规划,还应依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环评会商。切实担负起规划环评的主体责任,对规划环评的质量和结论负责,并接受所属人民政府的监督。
(五)落实规划环评及相关环保要求。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将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落实到规划中。负责统筹区域内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引入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入园建设项目;对现有生态环境问题组织整改,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任务,督促污染企业做好退出地块的土壤、地下水等风险防控工作;加强产业园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并编制应急预案,细化明确产业园区及区内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责任,与地方政府应急预案做好衔接联动,切实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
(六)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对可能导致区域环境质量下降、生态功能退化,实施五年以上且未发生重大调整的规划,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及时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应包括对已实施规划内容的评估和后续规划内容的优化调整建议,评价结论应报告相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对评价结果作出反馈。
(七)共享产业园区环境质量和规划环评信息。统筹安排产业园区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建设,大气、水等环境质量和污染源在线监测结果与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非在线数据存档备查,督促排污企业落实自行监测责任,建立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文件、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等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并与入园建设项目及时共享。
(八)规划环评技术机构应提供客观科学的技术服务。受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委托承担规划环评工作的技术机构,应恪守职业道德,提高技术能力,加强规划环评质量管理,按照相关技术导则和规范开展工作。如实向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反映区域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和规划实施面临的生态环境制约因素,在规划环评阶段与园区管理机构保持充分互动,客观、科学地提出规划方案优化调整建议、污染物减排建议和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切实发挥技术支撑作用。
编辑:赵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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