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16 10:11
来源:咸阳市人民政府
日前,咸阳发布《咸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0年修订版)》。全文如下:
咸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0年修订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完善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统筹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18年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方案〉的函》(陕环大气函〔2018〕71号)、《咸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咸阳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工作。
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沙尘造成的环境空气污染不适用本预案。
1.4 编制思路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是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基础保障。本预案在《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19〕68号)基础上进行了修订。
本预案仅包含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总体方针政策,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则需每年更新。
1.5 预案体系及关系
本预案为《咸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统领咸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下级预(方)案包括: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方)案共同组成咸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6 工作原则
1.6.1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提前预防,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危害。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全市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提前发布预警信息,为响应行动留出反应时间,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各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统一行动,联防联控。
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信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级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个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1.6.2 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原则
按照《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统一重污染天气划分标准、统一预警和响应启动与解除标准、统一应急响应和减排措施基本要求,开展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责任共担、信息共享、联防联治、群策群力,协同应对重污染天气,推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设立咸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总指挥长。成员单位为: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纪委监委、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市委网信办、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煤炭工业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市集中供热和燃气服务保障中心、国网咸阳供电公司、地电咸阳分公司。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铁腕治霾办,由市铁腕治霾办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设立各自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本部门和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工作。
2.2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拟定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定;组建重污染天气专家咨询组、监测预报预警组、信息宣传组和督导检查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组织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制度并贯彻实施;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及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和演练;发布和上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信息;负责落实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监督和管理。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要求参与值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考执行。
2.3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2.4 专家咨询组职责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配合,组建相关领域专家团队,参与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工作,提出对策和建议,提供技术指导。
2.5 监测预报预警组职责
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牵头,与相关技术单位共同组成监测预报预警组,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方案,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实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监测、预报、预警数据信息,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调度实施预警,并跟踪分析预警反馈信息。
2.6 信息宣传组职责
由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牵头,与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市教育局等相关单位共同组成信息宣传组,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信息公开、新闻宣传、政策解读等工作;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和处置工作,确保第一时间掌握舆情处置情况。
2.7 督导检查组职责
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与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及相关单位共同组成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制定及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 监测和预报
3.1 监测
各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应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监测,做好基础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工作。
3.2 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
市生态环境、气象部门依托省环境监测站空气质量多模式数值预报系统和省气象局大气环境气象条件预报系统,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建设,不断提高预测准确度。
3.3 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监测预报预警组每日对未来5天空气质量及气象状况进行会商预测。
重污染天气期间,监测预报预警组实时关注我市及周边地区空气质量、气象变化情况,随时开展会商,会商预测结果形成《咸阳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报告单》(见附件2),及时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当收到上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按照预警级别上限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
4 预警与响应
4.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和二氧化硫(SO2)浓度(1小时均值)为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监测SO2浓度(1小时均值)>500微克/立方米。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监测SO2浓度(1小时均值)>650微克/立方米。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或监测SO2浓度(1小时均值)>800微克/立方米。
除以上预警等级之外,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一天(24小时)时,需发布健康防护提示信息(见附件3)。
4.2 预警启动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前24小时发布预警信息。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预警信息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加强指挥、调度和督导,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度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响应。红色预警启动需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批准后,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红色预警启动信息,报送市委、市政府和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当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橙色及以上预警,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要求参与24小时值守。
4.3 预警级别的调整与解除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监测预报预警组和专家咨询组,根据空气质量及气象条件预测预报信息,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的现状及潜势。
(1)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2)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3)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并提前发布预警升级信息。
预警级别调整或解除信息,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同时上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红色预警解除需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批准后,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区域预警解除信息,报送市委、市政府和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4 区域应急联动
在接到上级通报的区域预警提示信息后,若我市污染程度超过上级通报的区域预警等级,按照实际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若我市污染程度未达到上级通报的区域预警等级,按照上级通报的预警等级发布预警信息。区域预警的解除,按照上级指令执行。
4.5 应急响应
4.5.1 应急响应分级、分类和启动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Ⅲ级响应、Ⅱ级响应、I级响应,分别对应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三类。
预警与响应同步启动。如有必要,预警启动的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更高等级的应急响应措施。
4.5.2应急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相关企业应立即按照本预案和各自应急预案或重污染天气应急“一厂一策”实施方案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4.5.2.1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宣传部门通过媒体发布以下健康防护信息: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减少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应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确需户外活动或作业的,应采取防护措施。
②教育部门通知并督导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户外体育课、运动会等活动(在室外停留不超过30分钟的教学参观、社会实践等活动不受影响)。
③卫生健康部门通知并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宣传部门通过媒体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驻车超过30秒时应熄火等待,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生产和使用。
②交通运输部门适当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鼓励市民绿色出行。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公安部门做好全市范围内低速汽车、混凝土罐车、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车辆的禁行工作;加大限行车辆的管控力度,做好限行区域内20%社会车辆的限行管控工作;严格按照《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实行货运车辆禁行的通告》做好货运车辆管控工作;做好超标排放车辆的查处,加强“高峰”时段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时间。
②住建、城管、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全市范围内除地铁、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建设、出土、拆迁、建筑垃圾消纳场等各类施工单位要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
③城管、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强化道路保洁措施,采取“湿法作业+吸尘式清扫”等模式,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1次保洁作业;在气象、道路安全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易产生扬尘路段的冲洗频次。
④住建、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通知并督导大型商业建筑、市政工程停止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室外喷涂作业。
⑤自然资源部门通知并督导矿山、砂石场、白灰场等停止露天作业。
⑥生态环境部门加大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督导检查频次,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达标排放;加大对重点工业企业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污染监管力度,确保100%覆盖。
⑦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知并督导纳入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4.5.2.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宣传部门通过媒体发布以下健康防护信息: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②教育部门通知并督导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③卫生健康部门通知并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每日向社会公布全市定点收治及专门防治的医院名单及接诊情况,指导市民有序就医,提高全市医疗接诊效率。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宣传部门通过媒体发布以下建议信息: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生产和使用。
②交通运输部门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鼓励市民绿色出行。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公安部门做好全市范围内低速汽车、混凝土罐车、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车辆的禁行工作;加大限行车辆的管控力度,做好限行区域内20%社会车辆的限行管控工作;严格按照《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实行货运车辆禁行的通告》做好货运车辆管控工作;做好超标排放车辆的查处,加强“高峰”时段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时间。
②住建、城管、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通知并督导全市范围内除地铁、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建设施工单位停止室外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装配式建筑施工安装环节可不停工);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③城管、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强化道路保洁措施,采取“湿法作业+吸尘式清扫”等模式,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1次保洁作业;在气象、道路安全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易产生扬尘路段的冲洗频次。
④住建、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通知并督导大型商业建筑、市政工程停止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室外喷涂作业。
⑤自然资源部门通知并督导矿山、砂石场、白灰场等停止露天作业。
⑥生态环境部门加大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督导检查频次,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达标排放;加大对重点工业企业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污染监管力度,确保100%覆盖。
⑦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知并督导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⑧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导纳入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4.5.2.3 I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宣传部门通过媒体发布以下健康防护信息: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应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应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②教育部门通知并督导幼儿园、小学、初中及同等学历学校采取弹性停课措施(高中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③公安部门停止审批户外大型活动,通知并督导已经得到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④卫生健康部门通知并督导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扩大全市接诊范围,合理调整全市医疗救治力量,向社会公布定点收治及专门防治的医院名单,满足市民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就医需求。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宣传部门通过媒体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生产和使用;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②交通运输部门进一步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满足市民出行需求,市主城区主要公交线路实行免费政策。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公安部门做好全市范围内低速汽车、混凝土罐车、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车辆的禁行工作;加大限行车辆的管控力度,根据大气污染状况视情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详见机动车限行通告);严格按照《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实行货运车辆禁行的通告》做好货运车辆管控工作;做好超标排放车辆的查处,加强“高峰”时段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时间。
②住建、城管、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全市范围内除地铁、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建设施工单位停止室外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装配式建筑施工安装环节可不停工);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③城管、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强化道路保洁措施,采取“湿法作业+吸尘式清扫”等模式,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1次保洁作业;在气象、道路安全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易产生扬尘路段的冲洗频次。
④住建、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通知并督导大型商业建筑、市政工程停止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室外喷涂作业。
⑤自然资源部门通知并督导矿山、砂石场、白灰场等停止露天作业。
⑥生态环境部门加大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督导检查频次,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达标排放;加大对重点工业企业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污染监管力度,确保100%覆盖。
⑦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知并督导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⑧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知并督导纳入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4.6 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与终止
应急响应等级与预警级别相互对应,同步调整级别和同步终止,预警解除的同时终止应急响应措施。如有必要,应急响应等级可以高于预警级别,并同步启动,同步或提前调整级别,同步或延迟终止(具体操作参考预警的启动、级别调整与解除)。
4.7 后期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的3个工作日内,成员单位应将应急评估总结报告以书面形式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专家团队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开展评估,总结报告及时报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评估内容应包括预警信息的准确性、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人员物资到位情况、技术支持和应急措施实施效果、协调组织和各部门应急联动情况等。
5 信息公开
5.1 信息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的时间、地点和级别,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及应急工作进展等。
5.2 信息公开的组织和形式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信息宣传组负责协调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政务新媒体、移动通讯等媒体或平台,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及时准确公开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要按照统一安排,配合媒体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1)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各级各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在应急响应期间始终连续发布相关信息;
(2)通过各级广播电台及其所属新媒体,在应急响应期间及时插播或滚动播报相关信息;
(3)通过各级电视台以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单位政务新媒体等,及时刊登预警信息;
(4)公安交警部门在限行区内主要路口设置机动车限行信息提示牌,及时公开限行信息;
(5)各镇办(社区)在预警期间,利用各类宣传载体持续宣传。
6 监督检查
6.1 应急监督检查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督导检查组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督查考核,对执行不力导致重大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移交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追责。各成员单位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应急期间与应急终止后的3个工作日内,采取检查资料和现场抽查的方式,对预警信息发布、机动车禁限行、重点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施工与拆迁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行动迟缓、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不力、环境污染问题突出,被媒体曝光或上级通报并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和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涉气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照本预案要求实施减排、限排等行为的,由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处罚。具体行为触犯环境保护以外的法律法规的,移送有相应执法权的部门依法处理。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从严处罚。
6.2 公众监督
各级政府应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制定奖惩制度,利用12345市民服务热线、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等平台,鼓励公众对企业限停产、机动车限行等各类大气污染源预警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对提供准确重大线索者给予适当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追究责任。
7 应急保障
7.1 组织保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加强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做好业务培训。
7.2 制度保障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应急措施。
7.3 经费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逐步加大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所需资金,应列入各有关职能部门年度预算。
7.4 物资保障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种类、数量及维护主体。各级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设施,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7.5 监测与预报能力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持续做好国、省、市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基础保障工作;加强本级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配备专人开展预测预报工作,完善预测预报模型等软件配置,建立本级气象条件监测、预报系统及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提高预测预警准确度。
7.6 通信与信息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之间应保持应急信息快速传输,生态环境部门和气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配备必要的通信器材,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确保联络畅通;各成员单位按照要求建立值守制度,固定值守电话及传真保持通信畅通。
7.7 咨询与技术保障
组织技术单位及专家团队,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提供科学技术支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7.8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开展重污染天气相关医疗防护及救治等研究工作。按照预案要求,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增设相关疾病急(门)诊,增加医护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做好患者诊治工作。
8 预案管理
8.1 预(方)案修订、报备及公开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根据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要求,结合工作实际,适时组织修订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开。
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布后,各成员单位应尽快修订完成本辖区、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及时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同时向社会公开。各相关企业应修订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并按要求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评估后,连同专家意见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8.2 预案宣传
各级各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重污染天气形成机理、危害、治理工作和个人健康防护措施等科普知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8.3 预案培训
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订培训计划,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8.4 预(方)案演练
各成员单位针对本辖区、本部门和单位应急预案以及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进行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针对演练暴露出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
9 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预案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10 附录
名词解释:
1. AQI:即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指标。
2. 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3. 以下类型机动车(含特种车辆)不受禁限行措施影响:(1)悬挂新能源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2)公共汽车、出租汽车;(3)肢体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辆;(4)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学校校车、单位班车、殡仪馆的殡葬车辆;(5)9座以上(不含9座)中、大型客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证件的旅游客车和公路客车;在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核发专用备案标识的快递运送车辆;经民政部门核准,喷涂专用标识的民政救助专用车辆;(6)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警车、防汛车辆、应急抢险车辆、运钞车、医疗废物转运车、清障专用车辆和事故勘察车辆,园林、环卫、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7)“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体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等),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核发通行证,不受限行措施限制;(8)“使”、“领”字头号牌(牌照黑底红字)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4.简易工序:(1)涉气工序仅有低氮改造天然气锅炉;(2)企业生产工序不多于3条,且涉气工序仅为1条;(3)汽修行业;(4)“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
附件:
1、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健康防护提示信息
附件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编制和完善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组织辖区内相关部门、各镇办(社区)制定应急预案,报县市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对各单位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编制和完善辖区各类涉气污染源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并组织落实;全面负责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市纪委监委:负责依法依纪对应急预警、响应措施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人员追究党纪政务责任。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宣传报道方案;督导协调广播、电视、报纸、手机端等媒介,做好预警、响应等信息发布工作,开展健康防护措施、公民和企业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宣传;督导全市印刷企业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市委网信办: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的舆情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及时做好舆情引导应对。
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组织对应急预警、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发改委:协调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督导全市电力行业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对应急减排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教育局: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幼儿园、中小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户外活动、弹性停课等应急预案;在幼儿园、中小学及同等学历学校逐步推行安装新风或空气净化系统。
市科技局:积极开展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及居民健康防护等相关技术研究。
市工信局:督导全市非电力行业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对应急减排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公安局: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应急预案,并督导落实;填报和完善全市机动车污染源应急减排清单,并督导落实;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级,组织实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及户外大型活动管控应急响应措施。
市民政局:制定并组织实施殡葬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负责督导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资金保障,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期间矿山、砂石料场、白灰场、砖瓦窑等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并开展预报预警;完善会商机制,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研判;牵头编制和完善涉气工业污染源应急减排清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源应急减排清单,并督导落实。
市住建局:制定建设工地及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对应急减排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制定道路扬尘污染控制、露天烧烤、餐饮油烟、垃圾焚烧、渣土车运输、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及出土、拆迁、市政建设项目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督导落实;做好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行查处工作,严禁沿途抛撒。
市交通运输局:制定国、省、县、乡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及汽修等企业应急预案,并督导落实;制定实施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应急预案,增强重污染天气期间公交运力保障响应措施;引导公众绿色出行,红色预警期间,主城区主要公交线路实行免费政策;督导交通类建设项目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市水利局:督导全市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维修和养护工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市农业农村局:督导做好全市农业养殖、种植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市商务局:保障油品供应,牵头做好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专项整顿,对成品油流通和存储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市卫健委:制定重污染天气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组织医疗救治,及时监测、处置重污染天气引发的公共卫生事件;开展大气污染相关疾病防护知识宣传;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呼吸道等大气污染相关疾病门诊的监管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参与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与处置工作;负责向上级政府报送信息,同时向下传达相关领导指示。
市国资委:督导市属国有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对应急减排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煤炭工业局:督导民用洁净煤配送供应,加强洁净煤加工及配送环节监督管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取缔劣质煤营销点及露天散煤场点,杜绝劣质煤流入市场;负责煤炭生产加工企业和燃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及重点用煤企业煤质抽检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相关气象条件分析数据;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制定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方案;根据气象条件,分析研判空气质量变化趋势,与市生态环境局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集中供热和燃气服务保障中心:督导市区集中供热企业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负责督促检查;督促所属施工工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国网咸阳供电公司、地电咸阳分公司: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工业企业用电情况调度工作;配合市发改委制订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减排和电力保障方案。
附件2
健康防护提示信息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一天(24小时)时,宣传部门通过媒体发布以下健康防护提示信息:
①老人、儿童、孕妇及患有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应尽量避免外出。必须出行时,可以选择佩戴口罩,注意正确佩戴,及时更换;口罩不宜长期佩戴,如有呼吸不畅,请勿佩戴。
②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减少户外活动。
③不吸烟、少饮酒,选择清淡易消化的食物,少吃刺激性食物。外出后要及时清洗面部及双手皮肤。
④尽量关闭门窗,避免在室内吸烟。应使用湿润的抹布、拖布进行室内保洁,避免扬尘。减少高温下煎、炒、炸等烹饪活动。
⑤主动执行公共场所禁烟条例,不在公共场所吸烟。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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