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9-26 14:39
来源:财政部 中工网
第十一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对项目入库相关工作实施监管。
第十二条 各省级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四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生态环保资金管理 推动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的通知》(财资环〔2020〕7号)同时废止。此前各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26日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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