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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时间:2022-07-08 10:14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健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作为加快绿色低碳发展、推动结构优化调整、提升环境治理水平的重要抓手,推进实施重点减排工程,形成有效减排能力。优化总量减排指标分解方式,按照可监测、可核查、可考核的原则,将主要污染物工程减排量作为约束性指标,分解到设区市。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制度衔接,提升总量减排核算信息化水平。强化指标管理,建立评估考核体系,实施年度成效考核。(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三)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根据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政策规定,对在建、拟建、建成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以下简称“两高一低”项目)开展评估检查,建立工作清单,明确处置意见,严禁违规项目建设、运行,坚决遏制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盲目上马。加强对“两高一低”项目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结果执行的监督评估。对年综合能耗5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两高一低”项目加强工作指导。严肃财经纪律,指导金融机构完善“两高一低”项目融资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法规标准。修订辽宁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完善辽宁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等。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制定修订一批地方节能标准,发挥能效、水效领跑者引领示范作用。完善挥发性有机物产品标准体系,建立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标识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机关事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经济政策。各级财政加大节能减排支持力度,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逐步规范和取消低效化石能源补贴。利用好中央财政对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支持政策。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费用地方各级财政投入分担机制。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覆盖范围。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大力发展绿色信贷,支持重点行业领域和“专精特新”企业节能减排,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绿色贷款财政贴息、奖补、风险补偿、信用担保等配套支持政策。加快绿色债券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积极推进环境高风险领域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研究,强化电价政策与节能减排政策协同,持续完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等绿色电价机制,落实落后“两高一低”企业的电价上浮政策。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完善城镇供热价格机制。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具备条件的城市近郊区探索建立受益农户污水处理付费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市场化机制。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加强用能权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的统筹衔接,推动能源要素向优质项目、企业、产业及经济发展条件好的地区流动和集聚。培育和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扩大排污权交易试点范围。推广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全面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推广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模式。规范开放环境治理市场,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探索推广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环境托管服务等新模式。强化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扩大实施范围。健全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推行节能低碳环保产品认证。〔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加大科技研发投入,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围绕清洁能源开发、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污染治理与生态环境保护、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等领域,开展节能减排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集成示范,加快节能减排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和推广应用。布局建设太阳能光伏技术创新中心、特种合金技术创新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整合科研、产业、资本等重要资源,促进产学研在节能降碳领域的深度融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统计监测能力建设。严格实施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健全能源计量体系,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应用。完善工业、建筑、交通运输等领域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和指标体系,探索建立城市基础设施能源消费统计制度。优化污染源统计调查范围,调整污染物统计调查指标和排放计算方法。构建覆盖排污许可持证单位的固定污染源监测体系,加强工业园区污染源监测,推动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控监测设施。加强统计基层队伍建设,强化统计数据审核,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升统计数据质量。(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壮大节能减排人才队伍。健全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和负责人。加强县级及乡(镇)基层生态环境监管队伍建设,重点排污单位设置专职环保人员。充分利用高等学校的教育资源优势,加大政府有关部门及监察执法机构、企业等节能减排工作人员培训力度,通过业务培训、比赛竞赛、经验交流等方式提高业务水平。开发节能环保领域新职业,组织制定相应职业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工作落实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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