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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时间:2022-09-08 13:39

来源:中国人大网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水、土壤、固废、海洋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坚持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依法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要严格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措施,把生态保护和修复摆在突出位置,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探索推进多方参与、分工协作的生态修复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不断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强化生态保护执法监管,依法加大对生态破坏问题的监督和查处力度,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加快建立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严格落实法律关于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相关制度,不断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和奖励机制,有效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严格落实法定职责,推动法律制度有效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共同发力,坚持把法律责任落实到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全过程,守住“生态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差”的责任底线。强化区域流域协同治理,推动建立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执法、统一污染防治措施,完善区域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区域监管数据互联互通,开展区域污染专项治理和联合执法。推进城市大气环境质量达标及持续改善,研究提出未达标城市的达标期限,加强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统筹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加快构建集污水、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逐步从城市向乡镇延伸覆盖。加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加快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提高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率。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推广污水资源化利用。强化陆海统筹,推动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健全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生活垃圾焚烧处置比例,提高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能力。加强农村污水垃圾治理,推广绿色农业技术,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提高秸秆综合利用能力和水平,完善废旧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回收利用制度,强化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加强新污染物治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环境风险评估、环境风险管控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健全新污染物治理技术标准体系,完善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和管理机制。要按照法律要求,充分运用查封扣押、按日计罚等法律措施,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突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污染治理,严格畜禽规模养殖执法监管,加强对工业园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加大公益诉讼力度,着力提升企业依法保护环境意识,切实承担治污主体责任,坚决防止出现“企业得利、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现象。

(四)健全完善生态环保法律体系,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完善生态环保法律法规。适时修改环境保护法,增加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绿色低碳发展相关内容;健全环保管理体制,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等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成果转化为法律制度;结合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赋予县级生态环境分局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明确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的环保职责;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增加光污染防治相关措施等。适时制定或修改国家公园法、自然保护地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加快出台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等配套法规,健全生态监管标准体系,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建立环境资源案件鉴定评估费用追偿制度,细化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犯罪“入刑”规定,在重要水源保护区和流域制定限制性农业生产技术标准等。

完善地方法规标准体系。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制修订生态环保领域地方性法规。鼓励和支持地方开展区域性流域性生态环保立法,注重通过“小快灵”立法增强地方性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根据行业整治要求和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针对特色聚集产业出台更加严格的地方标准。各地各部门要依法定期开展生态环保相关法规规章清理工作。

(五)依法提高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完善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优化排污许可证内容,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融合衔接。落实环境监测制度,建立健全基于现代感知技术和大数据技术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优化监测站网布局,实现环境质量、生态质量、污染源监测全覆盖。健全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畅通高效的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立健全森林、草原、湿地等领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不断完善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完善绿色低碳发展相关的财政、税收、价格、采购等政策,扩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引导和鼓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领域,构建多元化生态环保投入机制。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依法加大征收力度。

深化运用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和垂直管理改革成果,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基层环保执法机构职能,推动机构规范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制度化,不断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推进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落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在证据认证保全、工作协助等方面加强配合,统筹解决涉案物品归口处置和检验鉴定等问题。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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