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印发《青岛市2022-2023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青岛市从煤炭消费压减、民用清洁散煤推广、清洁取暖建设、建设工地扬尘整治、加强道路保洁管理、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整治、交通工程扬尘整治、港口运输和扬尘整治、给水排水扬尘整治、绿化和园林扬尘整治、强化油品质量监管、强化环境污染治理综合执法等十二项重点工作着手,多措并举,求真务实,全面推进2022-2023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在巩固今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果的基础上,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2023年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青岛市2022-2023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全力做好2022-2023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深入打好秋冬季蓝天保卫战,完成全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现结合《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青岛市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等方案,及国家、省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
从煤炭消费压减、民用清洁散煤推广、清洁取暖建设、建设工地扬尘整治、加强道路保洁管理、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整治、交通工程扬尘整治、港口运输和扬尘整治、给水排水扬尘整治、绿化和园林扬尘整治、强化油品质量监管、强化环境污染治理综合执法等十二项重点工作着手,多措并举,求真务实,全面推进2022-2023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在巩固今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果的基础上,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2023年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二、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一) 煤炭消费压减
严格控制新增耗煤项目,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加快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分工,落实责任,完善监测,强化监督考核,加快推进煤炭消费压减工作。统筹做好煤炭消费压减与稳增长、保民生工作,完成省下达的煤炭消费压减任务。(单项方案详见附件1)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各区(市)政府负责落实。
(二)民用清洁散煤推广
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的原则,对于没有集中供暖条件以及电代煤、气代煤无法覆盖的区域,推广使用“清洁煤炭+节能环保炉具”的模式,用优质无烟煤、清洁型煤等清洁煤炭替代高污染民用散煤。鼓励有条件的区(市)早日实现散煤清零。(单项方案详见附件2)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各区(市)政府负责落实。
(三)清洁取暖建设
坚持把清洁取暖建设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方针,坚持“以供定改、先立后破”,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宜可再生能源则可再生能源,积极构建绿色、节约、高效、协调、适用、安全的清洁取暖体系。2022年,城区(县城)计划新增集中供热面积600万平方米,农村地区计划新增清洁取暖改造13.07万户;城区(县城)既有公共建筑能效提升68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233万平方米、农房节能改造0.7万户、新建超低能耗建筑10万平方米。(单项方案详见附件3)
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各区(市)政府负责落实。
(四)建设工地扬尘整治
压紧压实建设、施工、监理等工程项目参建各方扬尘防治主体责任和属地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全面落实房屋建筑、市政(地铁)公用、房屋拆除等工地扬尘防治措施。大力推进绿色智慧工地建设,加强信息化技术在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应用,提高工地扬尘治理智慧化水平。强化执法监管,实施全过程、差异化和精细化管理,推动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单项方案详见附件4)
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各区(市)政府负责落实。
(五)加强道路保洁管理
持续提升城市道路精细化保洁水平。落实道路清扫保洁分级作业规范,重点道路、重要区域推行全时段保洁、一体化保洁、立体化保洁,全力提升重点区域、道路人行道、背街小巷、广场步行道等地清扫质量,确保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100%、冲洗率达到85%以上。(单项方案详见附件5)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各区(市)政府负责落实。
(六)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整治
严抓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确保核准车辆全部安装密闭装置。强化建筑垃圾运输监管及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建筑垃圾运输未密闭、撒漏扬尘行为,全力遏制运输扬尘现象。(单项方案详见附件6)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各区(市)政府负责落实。
(七)交通工程扬尘整治
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强化监督检查,提升施工扬尘精细化管控水平,全市公路、水运及港区内仓储物流类项目(土建部分)建设工地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推动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提升。(单项方案详见附件7)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各区(市)政府负责落实。
(八)港口运输和扬尘整治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相关文件要求,持续优化港口货物运输结构,大力发展多式联运等清洁运输模式;强化港区散货装卸、施工现场及道路扬尘管控,严格落实喷淋、苫盖、清扫、洒水、车辆冲洗等抑尘措施,减轻港口货物运输及扬尘污染对大气环境的影响,确保完成全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单项方案详见附件8)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山东港口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落实。
(九)给水排水工程扬尘整治
严格落实扬尘防治工作的相关要求,采取多项措施,做好市政给水排水工程扬尘整治治理工作,严格落实工地周边施工围挡、路面硬化、出入车辆冲洗、土(石)方施工湿法作业、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有关要求,健全扬尘污染管控长效机制,进一步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单项方案详见附件9)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各区(市)政府负责落实。
(十)绿化和园林扬尘整治
以公园城市建设和创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为契机,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绿、提升品质、经济实用”的原则,加强城市裸露土地(现状绿地和规划绿地)绿化和园林工程扬尘防治工作,尽快实现城市裸露土地植被全覆盖,提升城市绿化水平,有效减少园林工程扬尘,改善城区生态环境,增强市民绿色获得感和幸福感。(单项方案详见附件10)
责任单位:市园林和林业局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各区(市)政府负责落实。
(十一)强化成品油质量监管
加强生产、流通环节成品油质量监管,加强监督抽查和快速检测,保持生产流通环节全市成品油质量合格率达到98%以上,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成品油违法行为。(单项方案详见附件11)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各区(市)政府负责落实。
(十二)强化环境污染治理综合执法
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统筹调配全市生态环境执法力量和执法资源,强化排污许可“一证式”监管执法,加大涉气重点工业企业执法监管力度,帮扶企业提升污染防治工作水平,增强企业自觉守法意识,依法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促进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单项方案详见附件12)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各区(市)政府负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考核。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的组织领导和部署,每月对各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总调度,各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分工对牵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度评比,每月25日上报牵头工作调度情况以及工作开展最好和最差区(市)各2个,市环委办将在全市生态环境重点工作视频会上,对各区(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各区(市)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制,负责本辖区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部署推进。对因主观原因对上级督导发现的突出问题解决缓慢、污染防治攻坚目标任务未完成的各级部门、区(市)政府、镇(街),将按照《山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量化问责规定(暂行)》,对相关问题责任人实施问责。
(二)重视督导帮扶,促进工作做实做细。各单项方案牵头部门要明确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完成时间和责任单位。要对具体量化可操作的措施完成情况进行督导帮扶和压力传导,对发现的秋冬季大气污染突出问题,要注重深挖根源、顶层设计,组织指导各区(市)政府在规定时限内解决。各区(市)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落实各项具体工作任务的责任,从细从严发现和解决问题,对已完成整改的突出问题,要强化事后监管,举一反三,防止反弹。
(三)提高认识,加强舆情引导和宣传教育。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关系民生的重大政治任务,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各部门要从政治高度上重视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充分认识做好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大各级财力对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全力保障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单位要通过新闻媒体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宣传典型做法,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形成政府引导、企业自律、公众参与的良性可持续性发展氛围,凝聚社会共识,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
1.青岛市2021-2022年煤炭消费压减工作方案
2.青岛市2022年民用清洁散煤推广工作方案
3.青岛市2022年清洁取暖建设实施工作方案
4.青岛市2022-2023年秋冬季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5.青岛市2022-2023年秋冬季道路保洁管理工作方案
6.青岛市2022-2023年秋冬季建筑垃圾运输 扬尘整治工作方案
7.青岛市2022-2023年秋冬季交通工程扬尘整治工作方案
8.青岛市2022-2023年秋冬季港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运输和扬尘管控方案
9.青岛市2022-2023年秋冬季市政给水排水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10.青岛市2022-2023年秋冬季园林扬尘防治工作方案
11.青岛市2022-2023年秋冬季成品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12.青岛市2022-2023年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攻坚暨综合执法行动工作方案
附件1:青岛市2021-2022年煤炭消费压减工作方案
为确保完成《山东省煤炭消费压减工作总体方案(2021-2022年)》(鲁发改环资〔2021〕450号)下达的任务,进一步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推进全市碳达峰、碳中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统筹做好煤炭消费压减与稳增长、保民生工作,按照“谁用电、谁承担煤炭消费”的原则,到2022年底,完成省下达的煤炭消费压减任务。
二、重点任务
(一)严控新增耗煤项目。严格落实产业政策,从严控制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对确需新上的耗煤项目,要严格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否则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严把耗煤项目的环评审批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须附经相关主管部门核定同意的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电力消费增量较大的项目,落实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二)坚决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按照《全省落实“三个坚决”行动方案(2021-2022年)》要求,聚焦钢铁、焦化、煤电、水泥、轮胎、化工等重点行业,依据环保、安全、技术、能耗、效益等标准,加快淘汰低效落后产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牵头,市国资委等部门配合)
(三)加快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持续推进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关停整合,在保证电力、热力供应前提下,关停淘汰年平均供电煤耗高于304克/千瓦时的低效煤电机组;具备改造条件的,积极实施参数提升、“抽改(高)背”升级改造。到2022年底,原则上达不到标准的煤电机组全部完成关停淘汰或升级改造。(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四)提升能源利用效率。鼓励开展用能诊断,积极推进节能改造,减少煤炭和电力消费。制定“煤改气”清洁取暖行动方案(2021-2022),明确任务清单,完善政策支持,全面推进“煤改气”清洁取暖工作。进一步强化全市燃煤供暖企业工业余热利用,推进锅炉排烟余热利用改造项目示范。(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五)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落实新能源发电政策措施,因地制宜推进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根据省统一规划部署,加快推进海上风电发展;坚持陆海统筹,有序发展陆上风电。坚持集散并举,鼓励发展渔光互补、农光互补等集中式光伏项目,因地制宜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发展。科学布局、稳妥有序推进生物质发电。(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各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共同抓好煤炭消费压减工作落实。各区(市)政府作为煤炭压减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工作方案和地方实际,科学制定落实方案,将煤炭消费压减任务进行分解落实,督促重点耗煤、耗电企业细化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台账,列出责任清单、措施清单、时限清单,确保完成煤炭压减目标任务,各区(市)任务目标详见附件。
(二)实施监测预警。对各区(市)规模以上企业煤炭消费实施月度监测,定期通报。相关区(市)政府要根据通报情况,及时制定工作方案予以整改。加大统计数据审核与执法力度,严查数据瞒报、漏报、虚报问题,一经发现,严肃责任追究。
(三)强化监督考核。将煤炭消费压减工作纳入各区(市)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各区(市)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的煤炭消费压减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在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将相关情况提供给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追责问责。
附件2:青岛市2022年民用清洁散煤推广工作方案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7〕68号)要求,现就做好2022年民用清洁散煤推广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理设置推广目标
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的原则,对于没有集中供暖条件以及电代煤、气代煤无法覆盖的区域,推广使用“清洁煤炭+节能环保炉具”的模式,用优质无烟煤、清洁型煤等清洁煤炭替代高污染民用散煤。鼓励有条件的区(市)早日实现散煤清零。
二、完善清洁煤炭供应体系
在近几年清洁煤炭推广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清洁煤炭及节能环保炉具供应和配送服务网络。组织采购、生产、储备一定数量的清洁煤炭,保障充足供应,满足辖区未实施清洁取暖改造居民冬季采暖需求。加强对商品煤质量抽检,确保清洁煤炭质量。
三、做好清洁煤炭宣传引导
做好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宣传“用好煤、配好炉、少用煤、保蓝天”的知识和政策。做好炉具摸底调查,加强预防一氧化碳中毒知识等安全用煤知识普及,提高群众对清洁煤炭及节能环保炉具的安全使用水平。
四、做好资金支持
各区(市)要根据财政状况,对群众购买的清洁煤炭和节能环保炉具给予适当补贴,让群众得实惠、用得起,确保清洁煤炭和节能环保炉具顺利推广。对推广使用清洁煤炭及洁净环保炉具的镇(街道)、村(社区)由所在区(市)奖补工作经费。
五、抓紧组织推进
请各区(市)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要抓紧对接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形成合力。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专人负责,及时汇总辖区内各乡、镇、街道清洁煤炭推广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工作台账,于11月10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通过金宏反馈至“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环境处”。
附件:2-1青岛市2022年清洁煤炭推广指导目标
附件3:青岛市2022年清洁取暖建设实施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和清洁取暖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我市居民冬季取暖清洁化水平,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有效保障和改善民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提出的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部署,坚持把清洁取暖建设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方针,坚持“以供定改、先立后破”,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宜可再生能源则可再生能源,积极构建绿色、节约、高效、协调、适用、安全的清洁取暖体系。
二、任务目标
2022年,城区(县城)计划新增集中供热面积600万平方米,农村地区计划新增清洁取暖改造13.07万户;城区(县城)既有公共建筑能效提升68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233万平方米、农房节能改造0.7万户、新建超低能耗建筑10万平方米。
三、推进方式
(一)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立足本地资源禀赋、经济实力、基础设施等前提条件及大气污染防治要求,采取适宜的清洁取暖策略,按照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分类推进。农村地区要坚持整镇(街)、整片区、整村推进,选取1-2个连片区域同步推进农房节能改造,积极打造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试点。
(二)统筹兼顾,协同推进。在推进热源侧清洁取暖改造同时,配套实施燃气管网、城乡配电网、热力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乡建筑节能改造提升,保证清洁取暖效果。
(三)政府推动,市场主导。强化政府引导推动,完善制度设计和工作机制等。突出市场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推进建设。
四、实施步骤
(一)项目筹备。各区(市)组织开展前期宣传动员和摸底调查等工作,根据自身实际合理确定清洁取暖改造方式,建立计划台账,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市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
(二)项目实施。各区(市)依据年度实施方案,依法组织开展项目招标、施工队伍确定、签订改造及服务合同、居民用户承诺书等工作,严把工程建设质量和工期,9月30日前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三)项目验收。各区(市)政府要按照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要求在10月底前做好调试验收工作,并做好验收报告、年度建设竣工台账等相关材料的整理存档工作,竣工台账加盖政府公章后报市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
(四)资料核验。各区(市)政府要根据《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资环〔2022〕38号)等相关政策文件做好绩效自评和实地核查准备工作,确保顺利通过国家考核验收。市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在国家绩效考核前将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各区(市)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包括资料审核、现场勘验等,抽查不合格的,需整改后重新核验。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市)政府是清洁取暖工作的责任主体,坚持周调度、月通报,顶格推进,挂图作战,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增强合力。
(二)落实能源保障。各区(市)政府要按照“以电定改”“以气定改”原则,强化政企联动,指导燃气企业积极争取上游企业支持,落实气源保障,加快完善基础建设,不断提高储气能力,协调供电企业做好电网支撑能力改造提升,有效保障电力供应。
(三)规范资金管理。各区(市)政府要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落实补贴政策,提高拨付效率,及时将工程建设、设备购置等各项补贴资金拨付到位,保障清洁取暖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虚假冒领。
(四)强化安全运行管理。各区(市)政府要把安全摆在首位,全面排查各类安全隐患,防范重大突发事件发生。特别要加强对清洁取暖产品质量、准入标准、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后期运营服务等方面的跟踪管理,进一步深化落实“双安全员”制度,确保设施、设备安全。
(五)加强正面宣传引导。持续开展“访民温暖”“百万农户温暖行”活动,广泛开展清洁取暖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大力宣传清洁取暖的重要意义,普及清洁取暖知识,展示清洁取暖效果,引导城乡居民不断增强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4:青岛市2022-2023年秋冬季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青岛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青环委发〔2022〕4号)、《青岛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青环委办发〔2022〕17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做好2022-2023年秋冬季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压紧压实建设、施工、监理等工程项目参建各方扬尘防治主体责任和属地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全面落实房屋建筑、市政(地铁)公用、房屋拆除等工地扬尘防治措施。大力推进绿色智慧工地建设,加强信息化技术在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应用,提高工地扬尘治理智慧化水平。强化执法监管,实施全过程、差异化和精细化管理,推动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措施
(一)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应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确保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应明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分别签订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责任书。应当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防治措施控制方案。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渣土处置工作,办理渣土处置的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手续;督促施工单位与经核准的运输企业、渣土处置场所签订清运、处置协议。
暂时不能开工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抑尘剂固化或防尘网苫盖。
(二)监理单位责任
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扬尘防治工作承担监理责任,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施工单位扬尘控制专项方案进行审核并监督实施。
应当充分利用出入口设置的车牌抓拍及车辆AI人工智能识别系统对施工现场进出场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符合要求,不污染城市道路。
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三)施工企业责任
施工单位应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总体目标,施工现场重要环境因素分析、施工扬尘污染防治重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组织机构等。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和周边环境的清洁,不定期进行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
应当分别派专人对渣土运输车辆装车和驶离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登记,确保出场车辆符合要求,不污染城市道路。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将工程概况、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工程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并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普及施工工地扬尘管控知识,将相关规定纳入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内容,工程各参建单位在施工人员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中增加关于扬尘污染防治的内容,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要求传达到一线施工人员。
(四)施工现场项目部责任
施工现场项目部应保障现场设备、线路等设施完好,不得擅自撤除、挪动、遮挡、污损监测监控系统前端设备,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避免施工机械等对设备和系统线路造成损坏。管理人员应每天对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视频监控设施和线路的安全,遇有不能排除的故障及时向系统服务商和主管部门反映。
三、现场管理要求
房屋建筑、市政、公用、拆除等建设工地应参照以下要求,结合现场实际,严格落实扬尘管控相关措施。
(一)现场封闭管理
1.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式管理,施工围挡应达到安全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应平整、清洁、美观、严密,现场围挡及大门至少每半年清洗或粉饰见新一次。
2.施工围挡底部设置高度不低于200mm,宽度不少于100mm的防溢墙,顶部设置环场雾化降尘系统,喷头间距不大于1500mm,喷雾高度不小于200mm,喷雾时间可根据施工生产安排采取连续不间断方式或者定时间隔喷淋方式,但间隔停顿时长不宜超过20 分钟。市政道路等线性工程宜采用水马喷淋等降尘措施。
3.施工过程中,围挡不得随意拆除,确因配套设施施工,需临时拆除现场围挡的,施工单位必须使用钢管、密目网设置临时围挡对场区进行封闭,并安排专人进行看护,施工完成后立即恢复。由于外力作用等原因造成围挡掀开或破损等情况,应及时进行恢复。
(二)产尘物料管理。
1.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按总平面布局进行码放,材料存放区、大模板存放区等场地必须平整夯实。
2.水泥、粉煤灰、灰土、砂石、干粉砂浆等易产生扬尘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封闭存放或进行覆盖,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
3.建筑施工现场内的土堆和裸露土表面根据实际情况选用防尘网苫盖、喷洒固化抑尘剂或种植适宜的植物进行绿化。
4.施工现场应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确需现场搅拌的,经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在封闭场所内进行,同时应采取降尘、降噪措施。
5.基坑开挖或土方施工区域进行有效优化,随挖(填)随盖,新产生的土方半日内即进行清运或苫盖。苫盖选用1500目/100平方厘米以上防尘网或绿植布,并综合考虑固化抑尘剂、绿化种植、硬化等措施对非施工区域裸露土地进行固化。
6.线性市政工程施工应采用渐进式分段施工作业,减少土石方裸露面积和裸露时间。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7.铁路两侧500米范围内有施工作业面及堆场的建设项目,应全面清理范围内防尘网,对原防尘网覆盖的渣土堆等,进行清除、固化处理或喷洒抑尘剂。
(三)降尘作业管理
1.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开挖过程中应采用湿法作业,开挖完毕的裸露地面应及时固化或苫盖。
2.主要道路应定期清扫、洒水,易扬尘天气需增加洒水频次,保持路面清洁不扬尘。
3.施工进行铣刨、切割等作业时,应设置专门封闭空间或焊烟净化系统,并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
4.基坑周边设置环场喷淋系统,场区内道路设置喷洒降尘设备,塔吊设置高空喷淋系统。
(四)道路硬化管理
1.施工现场的道路、材料加工区和生活区等区域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土层夯实后,面层材料可用混凝土、沥青、钢板、细石等,路面应平整坚实,硬化后的地面不得有浮尘、积土。非施工作业面的裸露地面应采取绿化、固化措施。
2.停止施工的工地,应当对其裸露土地采取覆盖、抑尘剂固化或临时绿化等有效防尘措施。
3.施工坡道、材料堆场、加工区等应设置喷洒降尘设备。
(五)密闭运输管理
1.选定的渣土运输企业应使用导轨式伸缩篷布车辆,确保全密闭运输。加强建筑工地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管理,对车辆密闭不严、冲洗不彻底等未达到要求的,不得驶离。
2.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应采用器具或管道运输,严禁随意抛掷。主体楼内建筑垃圾先洒水降尘再清扫,集中堆放、严密覆盖,并使用封闭式管道或袋装(或容器)清运。
3.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4.预拌砂浆等散装材料采用罐装进出场。
(六)监测监控管理
1.建筑施工单位要加强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维护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实时掌握设备监测数据及联网运行情况,定期保养维护,确保系统运行和数据传输正常。项目具备条件的,应将扬尘在线监测设备与喷淋设备实现智能联动。
2.监测点位应可直接监测工地现场主要施工活动区域,优先设置于车辆出入口。监测点位不宜轻易变动,以保证监测的连续性和数据的可对比性。
3.监测点数量应根据市场场地占地面积确定,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设置不少于1个监测点,面积1-2万平方米设置不少于2个监测点,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设置不少于3个监测点。
(七)工地出入口管理
1.施工工地出入口外侧显著固定位置应设置《建筑工地渣土运输扬尘管控公示牌》,标明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不符合要求的出入口,应进行拆除、恢复围挡。
2.合理优化车辆出入口设置数量,并按照天气预警级别在施工现场大门口处设置预警标识牌。
(八)车辆冲洗管理
1.施工工地车辆出入口均应设置固定洗车机或有专人轮岗值守的高压水枪、洗车槽等洗车设备,冲洗设施应沿出车方向设在出入口内侧,并设专人进行管理。施工场地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置通道式高效洗车设备,前段通过不少于两组(对)门式高压冲洗对车身侧面冲洗30秒、不少于一组(对)车轮高压冲洗对车轮冲洗30秒,后段人工使用高压水枪对车辆头部、尾部进行冲洗。综合实现设备冲洗为主、人工冲洗为辅的车身车轮全数高效冲洗,确保不带泥带土上路。
2.冲洗设施应自土石方施工前完成设置、至竣工验收撤除,确保冲洗设施有效使用率达到100%。
3.冲洗设施应沿出车方向设在出入口内侧,并设专人进行管理,除高效洗车设备外,可采用高压水枪、洗车槽等辅助冲洗,确保不带泥带土上路。
4.冲洗设施应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循环用水,两侧应设减速带、回水坡道、排水沟、截污沟,并应设置沉淀池,沉淀池应做防渗处理,污泥应定期清理。
(九)拆除施工现场。
1.施工现场应沿周边连续设置高度不低于2.5米硬质封闭围挡,不得有间断、敞开,拆除施工现场应配备洒水车、雾炮等专业洒水设备,采取拆前预洒、边拆边洒的湿法作业方式。
2.建筑废弃物和拆卸物料应分类集中整齐堆放在划定区域,用不小于800目/100平方厘米的防尘网进行密闭覆盖,并定时洒水,保持湿润;清运建筑垃圾时,应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全部密闭运输。
3.拆除工程出场车辆应全部冲洗干净,确保车辆外部、底盘、轮胎处不得粘有污物和泥土,严禁车辆带泥上路。
4.风速达到4级以上时,停止拆除施工作业,并对拆除现场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
(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防联控。
按照《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重污染天气建设工地扬尘应急管控方案的通知》(青建管字〔2020〕36号)要求,根据污染天气预警等级,适时减少或禁止构筑物拆除、土石方和路面整修作业以及散装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建设扬尘治理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市政、公用、拆除等在监工程扬尘防治市级牵头组织工作,并具体承担市南区、市北区和李沧区相关建设工地扬尘防治。各区(市)具体负责属地内建设工地扬尘防治工作,并对行政区域内各功能区建设工地扬尘防治工作承担直接监督指导责任。
(二)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层层压实扬尘防治工作责任,紧盯重点时节、重点区域,实施差异化管控,加大建设工地扬尘突出问题监管力度。对开(复)工或冬季停工项目,督促各责任主体严格规范物料堆放、出入口硬化、裸土苫盖、冲洗设施配备及使用管理、扬尘防治方案及应急预案制定,确保各项扬尘防控硬、软件到位。将处于建(构)筑物拆除、基坑开挖、后期绿化、外管网施工等阶段的及发生扬尘污染问题的建筑工地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频次和处罚力度。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每月组织开展1轮次全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专项巡查和不定期抽查,公开通报检查情况。
(三)推行智慧化管理。进一步推广和应用先进的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和设备,发挥科技在扬尘污染防治中的作用,提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智慧化、信息化监管水平。各区(市)建筑施工现场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在线监测系统须应装尽装,并与主管部门联网,保证系统正常运行,数据传输稳定。推广扬尘监测设备与现场降尘喷淋、雾炮等设施进行联动,鼓励采用渣土车AI智能管控系统、无人机航拍、基坑“天幕”等先进技术,实现超标预警、远程控制与主动防尘降尘。
附件5:青岛市2022-2023年秋冬季道路保洁管理工作方案
为做好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加强城市道路扬尘治理清扫保洁工作,根据《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青岛市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青岛市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等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持续提升城市道路精细化保洁水平。落实道路清扫保洁分级作业规范,重点道路、重要区域推行全时段保洁、一体化保洁、立体化保洁,全力提升重点区域、道路人行道、背街小巷、广场步行道等地清扫质量,确保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100%、冲洗率达到85%以上。
二、工作任务及措施
(一)加强城市道路机扫保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精作业、细保洁,严格按照精细化标准规范作业,全面实施“增频提质”。加大机械化保洁力度,740条省级深度保洁道路执行深度保洁道路标准要求,主次干道全部实现“两扫、三洒、一冲”,具备条件的重点路段实行“冲洗+洗扫”联合作业模式,做到路面见底见本色、路边无灰无积尘。
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西海岸新区管委、高新区管委、市政空间集团
(二)加强督导检查。通过数字化平台督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机械化保洁车辆作业情况、道路保洁作业效果、区(市)级督查工作开展情况等内容进行督导检查,协调各区(市)管理和执法部门履职尽责到位,确保相关问题落实解决到位。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各区(市)政府、西海岸新区管委、高新区管委
三、工作保障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秋冬季道路保洁管理工作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关系民生的重大政治任务,各区(市)要高度重视秋冬季道路保洁管理工作,科学谋划、全面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有力调动各部门形成合力,全力保障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推动我市道路保洁水平有较大提升。
(二)强化督导,压实工作责任。加强市、区(市)督导检查,切实压实责任。各区(市)主管部门、作业单位要加强自查自纠,对于存在的各类问题要迅速整改,动真碰硬,保证工作有序推进。对发现的道路保洁管理工作突出问题,各区(市)要在规定时限内解决,已解决的突出问题,要强化事后监管,防止复发。
(三)加强舆情引导和宣传教育。高度重视秋冬季道路保洁的宣传工作,加强对网络舆情的预警防范和监控引导, 组织对舆情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及时回复各类环境投诉,对热点舆情做到早发现、早处置。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强化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附件6:青岛市2022-2023年秋冬季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整治工作方案
为有效遏制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青岛市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青岛市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等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抓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确保核准车辆全部安装密闭装置。强化建筑垃圾运输监管及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建筑垃圾运输未密闭、撒漏扬尘行为,全力遏制运输扬尘现象。
二、工作措施
(一)严格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各区(市)做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硬件及智能管控条件审验,在办理建筑垃圾运输、工程项目处置计划时,逐车审验申报运输车辆的外观标识、放大号牌、密闭装置以及车载终端信号连接等情况。发现车辆存在漆面号牌缺失、信号失联、密闭破损或推拉不到位等问题,一律不得通过审验。
责任部门:市城市管理局,各区(市)政府、西海岸新区管委、高新区管委组织实施
(二)强化运输行业监管。各区(市)持续抓好辖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监督检查,结合辖区实际,采取上门检查、远程检查等方式,确保每月对监管企业、车辆轮检一次,发现密闭装置破损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企业、车辆暂停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核准。
责任部门:市城市管理局,各区(市)政府、西海岸新区管委、高新区管委组织实施
完成时限:立即实施,长期坚持
(三)提升执法管控力度。各区(市)持续开展建筑垃圾运输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营造齐抓共管、协同作战高压态势,增强整治成效。在日常检查及联合执法过程中,各部门重点检查车辆的外观标识、放大号牌、密闭装置等情况,有效利用高点探头抓拍等技术手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
责任部门: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区(市)政府、西海岸新区管委、高新区管委组织实施
完成时限:立即实施,长期坚持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工作认识。各部门、各区(市)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建筑垃圾运输扬尘防控工作重要性,主动担当,积极作为,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切实抓好此项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区(市)政府要确定辖区工作牵头单位,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分工,积极协调,监督各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发力,切实做好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整治工作。
(三)推进全民共治。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社会监督作用,引导广大群众参与建筑垃圾运输扬尘防控治理工作,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全民参与的多元化监管格局。
附件7:青岛市2022-2023年秋冬季交通工程扬尘整治工作方案
为做好2022-2023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鲁环委办〔2021〕30号)、《山东省交通运输建设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导则》(鲁交建管〔2020〕18号)、《青岛市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青岛市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计划》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强化监督检查,提升施工扬尘精细化管控水平,全市公路、水运及港区内仓储物流类项目(土建部分)建设工地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推动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提升。
二、工作步骤
2022-2023年度秋冬季交通工程扬尘整治工作,从2022年10月1日开始,至2023年3月31日结束,为期6个月。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10月31日前)。各区(市)交通运输局及有关单位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和扬尘整治工作要求,组织对本辖区内的扬尘污染源进行全面的摸底排查。依照《山东省交通运输建设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导则》等相关文件,对扬尘防治措施情况进行核实,形成扬尘污染管控清单。
第二阶段:重点整治(2022年11月-2023年3月)。各区(市)交通运输局及有关单位要严格整治标准,组织实施对重点项目的扬尘整治,全面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扬尘防治主体责任。重点检查施工现场工地出入控制、物料堆放覆盖、土(石)方作业、施工便道厂区道路扬尘、出入车辆清洗、运输车辆抑尘、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监测监控管理。其他检查内容请参照鲁交建管〔2020〕18号《山东省交通运输建设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导则》进行执行。期间,市交通运输局将适时开展对扬尘污染整治情况的督导,对在督查中发现的扬尘污染严重、防治措施不到位的情况,将进行通报并责令立即整改。
第三阶段:巩固提升(2023年3月)。针对重点整治期间发现问题,各区(市)交通运输局及有关单位要立即组织整改,并做好总结,举一反三,查漏补缺,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扬尘防治长效监管水平,避免此类问题重复发生。
三、工作措施
(一)监管部门责任
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处牵头组织实施,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职责范围内在建公路水运工程扬尘整治,局公路处、港口处、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等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扬尘整治。
1.加强组织领导
全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在建交通工程扬尘防治市级牵头组织工作,各区(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属地内交通工程工地扬尘防治工作。
2.强化监督检查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层层压实扬尘防治工作责任,紧盯重点时节、重点区域, 实施差异化管控,加大建设工地扬尘突出问题监管力度。对开(复)工或冬季停工项目,督促各责任主体严格规范物料堆放、出入口硬化、裸土苫盖、冲洗设施配备及使用管理、扬尘防治方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方案制定,确保各项扬尘防控硬、软件到位。
3.健全长效机制
进一步加强施工、监理单位等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用好惩戒手段,实施严管重罚,将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倒逼企业落实扬尘防治主体责任,落实扬尘防治各项措施,确保防治成效不反弹。深入推进“智慧化工地”建设,强化信息化监管手段,各交通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应装尽装,保证系统正常运行,数据传输稳定。
(二)参建单位责任
1.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对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首要责任,应组织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负责人成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组织,制定扬尘防治工作方案,明确各方工作职责,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国家和省重点项目设立扬尘管理监督员。
工程建设项目应成立项目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组织,落实机构和人员,细化扬尘防治工作方案,明确参建单位具体职责。应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和工程实际定期对施工扬尘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督促落实整改。
2.监理单位责任。
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扬尘防治工作承担监理责任,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施工单位扬尘控制专项方案进行审核并监督实施。
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3.施工单位责任。
施工单位应对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承担主体责任。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和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扬尘防治工作,落实施工扬尘防治措施和要求,建立扬尘防治工作奖惩制度。
施工组织设计应结合工程特点,编制有针对性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篇,制定具体的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并按建设程序要求向监理单位报备。开工前对项目管理、作业人员进行扬尘污染防治培训交底。
建立扬尘防治工作制度和管理档案,定期对施工扬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制定相应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
要优化施工作业安排,按施工工序要求及时清扫施工现场或实施覆盖,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工程施工完成后,要对临时用地及时恢复原状。
四、现场管理要求
公路、水运及港区内仓储物流类项目(土建部分)等建设工地应参照以下要求,结合现场实际,严格落实扬尘管控相关措施。
(一)工地控制出入
1.按建设特点,可分为线性工程和点状工程。其中线性工程为工程建设用地呈线状,有多个出入口,如公路等;点状工程为工程建设用地呈块状,可设置单一出入口,如港口、公路枢纽等。线状工程应在工程主要起、终点及具备封闭条件的区域(如特大桥、隧道、大型预制场、拌合站等)实施封闭管理,控制出入,其他区域设置必要交通标志,规范出入管理;点状工程应实施封闭管理,控制出入。
2.对采用封闭管理的工程项目工地区域周围宜设置连续封闭式围挡,采用通透性、彩钢板和定型化施工护栏隔离等围挡材料,并做到安全、牢固、整洁、环保。
3.距离交通路口20米范围内,道路转弯处等对交通通行有影响的区域内的围挡,宜采用通透性围挡,设置必要的过渡区域,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标线、限速等警示设施。
4.应加强围挡的管理和维护,对易移动的围挡(如施工护栏、隔离柱、警示墩、防撞筒等)进行日常巡查和维护,并对围挡设施定期清洁。
5.非控制出入的工程区域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警示标志等设施,并加强巡查维护,保持设施完好,并采取措施有效控制非施工人员、车辆的出入。
(二)物料堆放覆盖。
1.产尘物料宜采取密闭、覆盖防尘网(布)、喷洒抑尘剂、凝固剂、洒水、绿化等针对性防治措施。
2.因施工作业进行的土石方整平,工程拆除、粉碎、筛分、铣刨、爆破、喷涂粉刷、水泥混凝土及沥青混凝土拌合、建筑垃圾及其他产尘物料清扫等,应采取适当洒水、覆盖等抑尘防尘措施。
3.对工地用地范围内暂不施工的料堆和裸露建设用地及时覆盖或采取绿化措施。
4.大型预制场、拌合站、办公区及生活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出场;未清运的,应采取洒水、覆盖防尘网、喷洒抑尘剂等防尘措施。
5.对沙石、水泥、石灰、矿粉等产尘物料,应利用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等形式分类存放,并采取抑尘措施,余料及时回收抑尘。
6.高架桥等工程垃圾严禁高空抛洒,应采用封闭式容器或装袋清运。
(三)土(石)方作业
1.土(石)方开挖、爆破、回填、整平、运输、卸载、地基处理等施工过程中,应在作业面采取喷雾或洒水措施,保持土(石)方表面湿润,做到不泥泞、不起尘。
2.土(石)方开挖宜随挖随运,土方回填应及时平整压实,尽量减少开挖和回填过程中土石方裸露面积和时间,大规模场地作业应分区有序进行。
3.不能及时回填的裸露场地、土石方堆放区、非作业区或非车行区域宜采取覆盖、洒水、喷雾、喷洒抑尘剂等措施。
(四)施工便道、厂区道路抑尘
1.进入工地的施工车辆出入口地面、施工便道等应结合项目实际和地材情况进行粒料改善或硬化处理,保持坚实、平整、畅通、清洁,定期洒水抑尘。
2.办公区、生活区、材料存放场、拌合站、预制场等场区道路宜进行硬化处理或铺筑预制块材。
3.加强施工便道、厂区道路的维修、维护,确保满足施工通行要求和抑尘效果,坡向坡度满足排水要求,场区无积水。
(五)出入车辆清洗
1.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满足要求的车辆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淤泥槽、沉淀池、清水池等,必要时设置回收装置,不得随意排放,具备条件的应与城市排污管道连接。
2.物料运输车辆出入现场时,应对车辆的轮胎、车身进行冲洗,严禁带泥、污出入,确保符合要求。
3.实行物料运输车辆出入登记制度和车辆冲洗制度,完善操作程序和岗位职责,建立工作台账。
(六)运输车辆抑尘
1.施工现场物料运输车辆,要严格控制装车高度,并保证装载无外漏、无抛撒、无扬尘。
2.运送易散落、飞扬、流漏建筑材料的车辆应采取密闭或覆盖措施等。
3.施工现场物料运输车辆推荐采用有编码登记的国三及以上工程车辆或国五及以上柴油货车,并按要求限速行驶。
(七)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
1.施工现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须符合国家、省关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的规定要求。推荐采用有编码登记的国三及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2.施工现场严禁熔融沥青,焚烧油毡、塑料、垃圾等有害物质。
3.施工单位应建立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清单、台账,加强日常管理,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机械设备,责令其停工并撤场更换,并将违规使用情况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八)监测监控管理
1.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安装必要的扬尘在线监测与视频监控系统,并加强维护保养,确保系统运行、数据传输正常。
2.大型取(弃)土场、拌合站、预制场等施工场所,宜配置符合要求的扬尘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及时优化改进扬尘防治措施、提高防治能力。
(九)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防联控
按照《青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根据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增加洒水作业频次,适时减少或禁止土石方和路面整修作业以及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
五、强化工作保障
一是提高思想重视。各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高度重视秋冬季施工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靠上抓,部门负责同志具体抓,以空气质量改善每天必争、每微克必争的态度,强力推进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落实。
二是落实主体责任。各参建单位要严格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各项举措,加强对施工现场扬尘排查力度,把扬尘治理工作融入日常管理中,持续改善施工现场环境。
三是做好宣传引导。强化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在社会 公众媒体上的宣传,加大对问题工地和责任人的曝光力度;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社会监督作用,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监管体系。
四是加强信息报送。请各区(市)交通运输局、局直相关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明确一名联络员,于2022年9月25日12时前通过金宏网报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处。整治活动期间,请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扬尘整治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问题查处和整改情况通过金宏网报送至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处。整治行动结束后请于2023年3月31日前将总结报告通过金宏网报送至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处。
附件8:青岛市2022-2023年秋冬季港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运输和扬尘管控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强化港口货物运输和生产扬尘管控,切实做好2022-2023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现结合《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青岛市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青岛市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等文件要求,制定青岛市2022-2023年秋冬季港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运输和扬尘管控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相关文件要求,持续优化港口货物运输结构,大力发展多式联运等清洁运输模式;强化港区散货装卸、施工现场及道路扬尘管控,严格落实喷淋、苫盖、清扫、洒水、车辆冲洗等抑尘措施,减轻港口货物运输及扬尘污染对大气环境的影响,确保完成全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扎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严格落实省、市重污染天气管控要求,制定港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成立应急响应指挥部,明确应急工作内容,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急能力,严格按照青岛市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情况,积极组织开展应急响应,按照预警等级抓好环保措施落实。
(二)持续优化港口货物运输结构
1.不断完善班列线路布局。协同推进省内班列建设,围绕省内腹地市场实际,完善济南、东营、菏泽至青岛海铁联运通道布局,逐步形成四通八达的海铁联运网络;以陕西、宁夏、内蒙古、新疆等地为重点,推进省外海铁联运通道建设,发挥班列通道纽带作用,将“港口”前置到内陆企业“家门口”。
2.大力发展“公转水”运输模式。积极对接具备“公转水”运输条件企业,一对一制定科学合理的“水路+公路”疏运方案;港区转水船舶优先安排、重点组织,保证装船效率,加快周转;依托山东港口一体化改革发展优势,做大矿石、铝矾土转水业务,为腹地客户设计经济高效的转水物流新通道。
3.大力推进“公转铁”运输。创新干散货“铁路+公路”全程物流模式。针对河北、河南等地区公路运输客户,积极申请铁路优惠政策,货物通过铁路运输出港、公路短捣回厂的发运方式,实现“铁路+公路”全程物流模式,推动港口“公转铁”增量。
4.大力发展集装箱“海铁联运”。加大集装箱内陆市场开发力度,协调船公司解决内陆客户用箱难题,理顺海铁联运箱加急流程,保证提前配载、预留舱位、抵港直装;积极开拓集装箱内陆市场,通过申请铁路政策支持、海铁联运补贴以及保障空箱调运、船舶舱位等手段,降低集装箱公路运输比例。
(三)切实加强港口扬尘污染防治力度
1.加强易起尘环节、部位的精准管控。施工场地及干散货码头、堆场要实现抑尘围挡、物料覆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轮胎清洗、车辆密闭“六个100%”;散货作业结合货种、天气情况采取不同程度管控措施;重污染天气根据预警等级,严格落实港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做好应急响应。
2.加强装卸环节抑尘管控。门机、装载机散货作业要低开慢放,堆料作业落差在2米以内,装卸车船落差在1.5米以内;易起尘货种要采用湿法作业,船舶装卸作业的允许风力不宜超过7级,特殊时段遵从所在地主管部门要求。
3.加强堆存环节抑尘管控。专业化干散货码头堆场周边要设置抑尘网,短期无作业计划货垛要采用苫盖或使用抑尘剂等覆盖抑尘措施,作业中及短期内计划作业货垛无法苫盖或使用抑尘剂的情况,加强喷淋降尘,坚决抓好抑尘措施落实。
4.加强运输环节抑尘管控。散货运输车辆车厢货物全部进行有效覆盖,不得露天运输,坚决杜绝撒漏,车辆离开堆场要通过洗车池进行轮胎冲洗,港区内运输车辆排放达标,无明显冒黑烟现象;流程皮带全部加装防尘罩,除安全要求外不得露天输送,转载楼封闭到位,除尘设施完好;禁止柴油货车进行煤炭的集港运输。
5.加强重点环节、货种的精准抑尘管控。筛分、拆装箱等作业要按照环评及排污许可要求做好抑尘、降尘措施的落实,根据货物性质及装卸工艺可采用湿法或干法除尘抑尘方式;不宜湿法作业的货种,抓斗操作要低开慢放,不能产生大量扬尘,优先选用封闭、半封闭作业措施。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主体责任
港口企业高度重视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提高站位,统筹部署,把环保工作作为政治任务抓好、抓实,企业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层层传导压力,压实责任,不打折扣、不讲条件,坚决打好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注重实效,提升管理标准
结合秋冬季大风、干燥的天气特点,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采取行之有效的环保管控措施,以工作方案要求为标准,逐项对照查找不足,立查立改,有针对性的开展集中整治,消除环保管理隐患,以点带面系统推进本单位大气环境管理综合提升。
(三)强化保障,加强监督检查
港口企业单位强化制度、人员、投入保障,确保环保措施有效落地,扎实做好管控要求宣贯,形成企业全员齐抓共管的管理模式,主管部门加强督导检查,上下协调联动,形成整体工作合力,确保港口重污染天气运输及扬尘管控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9:青岛市2022-2023年秋冬季市政给水排水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我市2022-2023年市政给水排水工程秋冬季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2021-2025年)、青岛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青岛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严格落实我市扬尘防治工作的相关要求,采取多项措施,做好市政给水排水工程扬尘整治治理工作,严格落实工地周边施工围挡、路面硬化、出入车辆冲洗、土石方施工湿法作业、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有关要求,健全扬尘污染管控长效机制,进一步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
二、工作措施
(一)参建单位责任履行情况
1.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要按规定选择经核准的渣土运输企业。把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并将扬尘防治目标及施工单位的扬尘防治责任明确写入承发包合同;要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完善的扬尘控制方案,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含扬尘防治费)列入工程预算并及时拨付。
2.监理单位责任。将施工扬尘污 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规划,编制相应的监理细则;对施工单位在扬尘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负责督促其进行整改,严重的责令其停工整改,拒不按要求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3.施工企业责任。施工企业要根据工程实际,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扬尘控制专项方案,落实各项具体控尘措施;加大治理扬尘投入,保证扬尘防治费专款专用。
(二)施工现场扬尘控制
1.施工围挡
工程作业区周围应设置连续封闭式硬质围挡,围挡的设置应坚固、稳定、顺直、美观。围挡向路侧应进行美化和适当亮化。
围挡宜采用通透性围挡、绿篱围挡、彩钢板围挡、定型化施工路栏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距离交通路口20m范围内、快车道转弯处宜采用通透性围挡,并应采取交通疏导和警示措施。(2)人员密集场所处可根据现场情况选用绿篱围挡。(3)施工工期超过 15日工程宜采用彩钢板围挡。(4)施工工期小于15日工程宜选用定型化施工路栏等隔离形式。
主干道设置的封闭围挡高度不宜低于2.5m,次干道设置的封闭围挡高度不宜低于1.8m。当开启或提升检查井盖进行作业时,其作业区边界宜采用定型化施工路栏。
围挡下沿应与路面贴合严密,防止渣土、灰尘、泥浆等从下部缝隙泄漏。
围挡应设专人管理,宜采用清扫机辅以保洁员打扫。对定型化施工路栏、隔离柱、警示墩、防撞桶等易挪动的围蔽设施进行日常巡查、维护。
2.路面硬化
施工范围内的主要施工便道必须进行硬化处理,非主要道路也应采用简易硬化防尘措施,路面保持畅通、平整、坚实。
工程道路布置须科学合理,施工便道结构应满足施工要求。当施工便道与拟建道路位置一致时,宜结合新建道路结构进行施工;使用时间较短的临时道路可采用预制拼装式混凝土路面或钢板临时道路。
项目办公区、生活区、材料存放区、钢木材加工区应进行硬化(绿化)处理。
3.出入车辆冲洗
施工现场出入口内侧设置符合要求的车辆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淤泥槽、沉淀池、清水池。冲洗的污水应有回收装置,不得将污水排放到城市道路上。
冲洗设施安装完毕后,项目部应组织对冲洗设施安装和使用情况进行验收,自动冲洗设施应保证车辆冲洗效果,冲洗设施应能满足工程车辆外围尺寸要求。
所有工程车辆,须经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工地现场,严禁带泥出门。车辆冲洗应定人、定岗,操作人员按规程操作,并填写车辆冲洗台账。
因场地狭窄、临时出口较多等原因无法安装冲洗设备的,可采取小型洗车机、人工冲洗等其他设备、方法。
4.物料堆放覆盖
对裸露超过3个月以上的地面和渣土宜采取绿化的方式抑尘。
对于不施工的部位,需将现场的散料、建筑垃圾、渣土、施工范围内裸露土地(包括道路土路基)等进行覆盖,不得出现裸露。
石子、砖砌块等建筑材料按种类和规格分别堆放,覆盖严密,定期洒水;水泥等其他易飞散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储,余料应及时回收。
5.土石方施工湿法作业
道路路床碾压完成后应及时洒水。道路面层、基层清扫不得使用鼓风机吹扫,应采用人工洒水清扫或使用高压清洗车冲刷清扫。
土石方开挖、沟槽回填时,应采取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并安排专人及时清除场地内散落的泥土,做到不泥泞、不起尘,回填时禁止抛洒回填物。
油锤破除、使用风钻挖掘地面、路面切割、石材切割等,应采取有效洒水、防尘措施。
6.渣土车辆密闭运输
工程渣土应集中堆放并覆盖,渣土车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按规定的的时间、路线运输。
场内工程车辆、运输车辆应限速行驶。运送易散落、飞扬、流漏建筑材料的车辆应采取密闭或遮盖措施。
7.其他措施
施工单位应组建扬尘污染防治队伍,及时对施工现场及周边便道进行清扫保洁、洒水降尘。
对涉及扬尘的作业班组进行专项防治扬尘交底。
桩基工程应严格按方案施工,合理划分流水作业面,对空置或已完成的场地进行覆盖。桩基施工宜采用旋挖钻干作业成孔施工技术。
施工应采用渐进式分段施工作业,减少土石方裸露面积和裸露时间。市区道路维修、抢修时,小面积采取人工沟槽开挖的, 渣土应直接装袋。
道路路基养护阶段,宜使用土工布、毛毡进行覆盖。
施工单位应使用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加装合格柴油,禁止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保障无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工程作业应缩短开挖时间,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施工现场严禁熔融沥青、焚烧油毡和橡胶、塑料、垃圾等有毒物质。推行清洁作业方法。路基灰土层施工严禁采用路拌法。
鼓励采用抑尘剂、场界喷雾等扬尘治理新技术、新设备。
当地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应按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措施,风力在4级以上时应针对扬尘点增加覆盖或洒水等抑尘措施。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10月1日~10月15日)
对全市市政给水排水扬尘防治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明确责任。市水务管理局指导各区(市)相关部门开展相关治理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区(市)政府为市政给水排水工程扬尘集中整治行动第一责任人,各区(市)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建立工作调度制度,协调推进机制,制定辖区(市)政给水排水工程扬尘防治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工作时限及职责分工等内容,建立问题清单,开展集中整治,定期上报、通报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二)集中整治阶段(10月16日~12月31日)
各区(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对工程扬尘污染问题进行集中排查,边排查边整治。积极创新工作措施,形成各具特色,真抓实干,注重实效的扬尘整治工作局面。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月1日~4月)
各区(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对已经完成的整改内容开展“回头看”,对重点扬尘污染片区、突出扬尘污染问题的整治效果进行检查核实,对扬尘污染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制定完善长效管理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市政给水排水工程主管部门在行动期间,按要求将市政给水排水工程扬尘防治工作情况,通过金宏发送至“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工程建设和安全监督处”。
(二)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高度重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按照职责要求,强化落实扬尘控制措施,建立完善长效的扬尘控制工作机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不断提高建设领域扬尘污染防治水平,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附件10:青岛市2022-2023年秋冬季园林扬尘防治工作方案
按照《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青岛市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青岛市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计划》有关部署,持续推进我市2022-2023年秋冬季园林扬尘防治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公园城市建设和创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为契机,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绿、提升品质、经济实用”的原则,加强城市裸露土地(现状绿地和规划绿地)绿化和园林工程扬尘防治工作,尽快实现城市裸露土地植被全覆盖,提升城市绿化水平,有效减少园林工程扬尘,改善城区生态环境,增强市民绿色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防治标准
建立园林扬尘长效机制和动态普查机制,加强园林扬尘防治巡查普查,做到及时发现并按规范要求实施整治。
(一)城市裸露土地防治标准
持续推进城市裸露土地绿化整治,重点将建成区裸露3个月以上的城市裸露土地纳入绿化范围,通过整理、覆盖,栽植树木、花草等,实现裸土变绿地;对存放3个月内的城市裸露土地采取密实密目网覆盖等措施,努力实现辖区城市裸露土地全覆盖的目标。
(二)园林工程扬尘防治标准
1.因地制宜对施工现场设置围挡,围挡要美观、整洁、牢固;
2.施工现场应当采取遮盖、喷洒、冲洗等防尘措施;
3.出入口应当设置通畅的排水设施进行出场车辆冲洗;
4.工程渣土等要及时予以清运,保持施工现场整洁;
5.园林工地裸露3个月以内的裸露土地要用密实密目网全覆盖,裸露3个月以上的裸露土地应当全部纳入绿化范围,按规范要求实施绿化。
三、责任分工
(一)市直部门责任
市园林和林业局指导各区(市)实施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园林扬尘防治工作。
(二)区(市)责任
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各区、市为园林扬尘防治责任人,要成立园林扬尘防治工作小组、建立工作管理体系,落实责任。一是要认真摸清辖区城市裸露土地底数,制定城市裸露土地绿化工作实施方案,方案中要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完成时限等。二是要明确每处城市裸露土地的绿化方式、植物搭配等。绿化方案及植物品种的选择既做到黄土不露天,又满足适应性、生态性要求。三是要建立健全园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完善工作标准,将园林工程扬尘防治列入质量安全监督和园林信用考核重要内容,与园林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挂钩,夯实园林扬尘防治责任。
(三)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将园林工程扬尘防治目标及施工单位的扬尘防治责任写入承发包合同;要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完善的园林工程扬尘控制方案,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含园林工程扬尘防治费)列入工程预算并及时拨付。
(四)监理单位责任
将施工扬尘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规划,编制相应的监理细则;对施工单位在扬尘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负责督促整改到位,严重的责令其停工整改,拒不按要求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施工企业责任
施工企业要根据园林工程实际,建立健全扬尘防治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扬尘控制专项方案,落实各项防尘措施;加大扬尘防治投入,保证扬尘防治费专款专用。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启动阶段(2022年9月上旬)
对全市园林扬尘防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明确责任,各区(市)要建立工作调度制度,协调推进机制,制定辖区园林扬尘防治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工作时限及职责分工等内容,对城市裸露土地进行调查摸底,对园林工程进行梳理,建立台账,开展集中整治,定期上报、通报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二)整治阶段(2022年9月中旬—2023年2月下旬)
各区(市)、各单位要在自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园林扬尘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治到位,做到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对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限期整改,并进行通报或园林诚信考核扣分处理,情节恶劣的依法进行处罚,并列入诚信黑名单。要注重问题整改实效,对限期整改事项要进行复查,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三)巩固阶段(2023年3月上旬—2023年3月下旬)
各区(市)和各有关单位要持续发力,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持续推进园林扬尘防治工作,确保措施落实,责任落实,工作落实,确保园林扬尘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各区(市)和各有关单位要持续强化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防止出现园林扬尘问题反弹。
五、推进措施
(一)加强巡查,督导整改
各区(市)要制定园林扬尘防治工作方案,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建立园林扬尘防治工作台账,明确整治时限和整治要求。坚持不定期组织对园林扬尘防治情况进行巡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以整改通知单的形式下发有关单位,各相关单位5日内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二)科学调度,确保质量
园林扬尘防治建立月统计、季通报等制度,及时调度工作进展情况。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园林扬尘防治工作进度、质量、文明施工等开展不定期调度和巡查,以调度促进度,以巡查保质量,确保有效落实。
(三)完善机制,共治共享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鼓励市民参与园林扬尘防治工作,设立扬尘防治举报电话(电话号码:88018371,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40,下午13:30-17:30),集中受理群众反映的园林扬尘污染问题,形成全社会支持参与扬尘治理的良好氛围,实现共治共享。对受理的投诉内容,要详细记录、及时转办,办理单位要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情况。
附件11:青岛市2022-2023年秋冬季成品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为做好2022-2023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的油品质量监管工作,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赋予的法定职责,制定此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强生产、流通环节成品油质量监管,加强监督抽查和快速检测,保持生产流通环节全市成品油质量合格率达到98%以上,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成品油违法行为。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成品油生产企业油品质量监管
依法加强对全市成品油生产企业的油品质量监管,保持全覆盖监督抽查。督导相关区(市)市场监管局严格落实证后监管有关要求,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现行成品油标准组织生产,从源头提升油品质量水平,进一步增强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完成时间:立即实施、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相关区(市)市场监管局。
(二)加强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监管
依法加强全市流通环节成品油质量监督管理。按照对“全市加油站、油品仓储企业、油品批发企业监督抽测全覆盖”的要求,指导各区(市)局开展监督抽查和快速检测工作。
完成时间:立即实施、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市场监管局
(三)严厉查处油品质量违法违规行为
依法查处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成品油和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车用汽柴油以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公示平台公示抽检结果,曝光生产和销售不合格油品企业。
完成时间:立即实施、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市场监管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成品油质量监管作为市场监管工作重点,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做到各项监管工作有责任单位、有责任领导、有责任人,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落实属地责任。发挥属地监管优势,以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为目标,对辖区内成品油生产、流通经营企业逐一筛查、不留死角。同时,综合运用市场监管、商标广告、消费维权等多种职能,保障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三)密切沟通协作。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加强与政府相关监管职能部门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工作合力,齐抓共管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实施上下联动,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跨区域违法案件或涉及跨区域的企业,市局统一调度,协同作战,形成有效的全域性监管合力。
附件12:青岛市2022-2023年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攻坚暨综合执法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推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控制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为重点,统筹调配全市生态环境执法力量和执法资源,强化排污许可“一证式”监管执法,帮扶企业提升污染防治工作水平,增强企业自觉守法意识,依法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促进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
二、工作目标
(一)加大涉气重点工业企业执法监管力度。重点查处治污设施简易低效或不正常运行、污染物超标超总量排放、私设旁路偷排偷放、自动监测数据造假、排污口设置不规范等问题,保障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深入推进移动源监督抽测检查。结合全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扩大工作,深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加大现场执法检查力度,提高监督抽测比例,以国Ⅱ及以下排放阶段机械为重点,严厉查处使用排放超标、冒黑烟机械及违反禁高区规定等行为。
(三)加强储油库、加油站无组织排放控制。加强储油库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含中间罐)排查,严查不正常使用油气污染防治设施和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委托第三方开展全市在营加油站监测,重点监测汽油年销量小于3000吨的加油站,对于气液比不合格等问题,建立问题台账,依法依规处理。
(四)有效提升帮扶执法效能。整合执法、监测、行业专家等力量,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向企业宣传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引导企业自觉守法,树立减排挥发性有机物就是增效的理念,对排放稳定达标、运行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依法依规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强化对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高的工业园区、企业集群以及治理进展缓慢、群众投诉强烈、问题突出企业的执法监管。
三、重点检查内容
(一)工业污染源NOx排放情况。检查燃煤机组、锅炉、钢铁、焦化、水泥、玻璃、陶瓷、铸造、铁合金、有色等工业污染源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情况,对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督促整改,依法处罚;检查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和运行情况,对涉嫌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依法移送公安;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偷排偷放的,依法处罚,并移送公安。
(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应急减排清单内的工业企业应急操作方案“一厂一策”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相关工业企业落实应急操作方案情况,同步检查应急期间施工扬尘和移动源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对未按要求制定应急操作方案或未按方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督促整改,依法处罚。
(三)工业企业VOCs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等为重点领域,以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和重点企业为重点执法对象,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情况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未按要求建设挥发性有机物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挥发性有机物防治设施、未对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和排放环节采取有效措施或未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规范处置的违法行为。对不能稳定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等排放标准要求的,依法采取行政处罚、停产限产、按日连续计罚等措施。
(四)工业炉窑专项整治情况。检查工业炉窑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情况,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督促整改,依法处罚;指导督促企业严格控制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环节无组织排放,对达不到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的,督促限期整改。
(五)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持续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编码工作。对本辖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和整改,对于未按照规定提供登记信息或者提供虚假登记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加大现场执法检查力度。以国二及以下排放阶段机械为重点,严厉查处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和冒黑烟问题。要充分利用好省大数据平台,做好检查电子台账。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联勤联动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秋冬控综合执法行动,将其作为打好蓝天保卫战,促进空气质量改善的重要工作来抓,统筹调度有关部门,选派业务骨干参加执法行动,保障执法力量。做好与公安沟通协调,加强执法行动期间联勤联动,畅通案件移交移送渠道。
(二)强化服务意识,实施企业帮扶
各有关单位在执法检查和问题查处过程中,要以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和整改要求为重点,以切实解决环境问题为导向,积极帮扶企业主动采取各种措施提升环境管理水平,解决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要切实克服简单化、“一刀切”的倾向,对尚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实事求是给予整改时间,到期仍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采取措施;指导完成整治的企业完善内部管理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无法达到整治要求的企业依法停产整治,对发现的擅自恢复生产、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落实任务安排,及时报送相关情况
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将秋冬控执法检查情况及时总结报告。实行周报制度,自10月份开始,每周五前通过金宏向执法支队报送《大气执法检查周报表》《大气执法检查周明细表》(见附件)。2023年3月30日前报送2022-2023年秋冬季大气污染执法检查工作总结。
编辑: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