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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这两家公司被罚

时间:2022-12-26 11:22

来源:广德生态环境、畅享邯郸

近日,据中国大气网获悉,多地公布一批涉气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近日,信用中国(河北邯郸)平台发布了邯郸市诚明建筑安装责任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处罚通知。

处罚决定文书号:﹝邯建管﹞罚决字﹝2022﹞第﹝075﹞号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二款。

违法(违规)行为: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不达标,施工现场存在建筑土方未采用封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违法行为。

处理决定:罚款1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2/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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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开信息显示,邯郸市诚明建筑安装责任有限公司负责人:樊某某,地址: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西路,经营范围: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按资质证核准范围从事经营);市政公用工程、土石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土地整理、管道安装、地基基础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环保工程(按资质证核准的范围从事经营);建材销售(按资质证核准的范围从事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案例二

【案情简介】2021年5月31日,宣城市广德市生态环境分局(以下简称广德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制造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浸漆废气处理设施中滤箱内的过滤棉堵塞、光氧催化设备不能正常启动,致使该套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经调查,系由于该公司污染防治设施发生故障后,没有及时维修和不按规程进行检查,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且近期仍一直处于生产状态。

广德市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31日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勘查、拍照摄像,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于当日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公司操作工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经过调查取证及审查,广德市生态环境分局于2021年8月20日对该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叁拾贰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广德市生态环境分局就该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将案件移送广德市公安局。

【法律分析】该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对于该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故决定对该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处以人民币叁拾贰万元罚款并将相关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案件启示】自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关于行为量度和结果量度上,尚不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环境罪范畴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除对企业进行处罚外,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加强“两法衔接”工作,不断完善机制、理顺关系,大力强化协作配合。进一步完善案件移送、执法联动等工作机制,增强制度规范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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