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6 11:19
来源:南通生态环境
近日,南通生态环境发布了一则涉气违法案例,据悉,某单位东侧注塑车间内66台注塑机均未安装集气管道及废气治理设施,车间内注塑废气通过车间南侧排风扇排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反行为,罚款人民币28000元。同时,该单位于2023年2月21日,签订了生态环境赔偿协议,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共计235912元。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17日,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南通某包装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东侧注塑车间内66台注塑机均未安装集气管道及废气治理设施,车间内注塑废气通过车间南侧排风扇排出。该单位未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7.2.2的规定要求安装注塑机废气收集设施。
处理结果
2023年2月,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反行为,罚款人民币28000元。同时,该单位于2023年2月21日,签订了生态环境赔偿协议,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共计235912元。
总监说法
南通中远海运重工装备有限公司环保总监 刘会议
本案中,该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其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为2万余元,而其承担的生态环境赔偿金额达23万余元,违法成本提高近十倍。生态环境部门“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这也让我们企业深刻认识到环境违法行为的成本是巨大的,同时也对潜在违法者具有震慑作用。
环保无小事,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应当严格做好大气污染物的收集和处置工作,不仅要配套完善相应污染防治设施、制定完善的环保管理规章制度,更要强化环保管理、落实环保管理制度,按要求对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否则小失误酿成大错误,等待违法企业的不仅仅是严厉的处罚,还有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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