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9 11:01
来源:生态环境部
(三)加强技术支持。研究制定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相关技术指导文件,修订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鼓励焦炭产能大省出台炼焦化学工业地方排放标准,制定半焦(兰炭)企业清洁生产评价标准。支持焦化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环保工程技术公司等合作,创新节能减排技术。鼓励生态环境科研院所联合行业协会搭建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交流平台,促进成熟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五、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生态环境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等共同组织实施本意见,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地方工作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管理台账。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省(区、市)制定本地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或焦化产业绿色转型升级改造方案,确定年度重点改造项目或任务,于2023年12月底前报送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焦化企业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力求做到企业领导真重视、资金真投入、实施真工程、管理水平真提升,确保按期完成改造任务。企业要加强人员技术培训,健全内部环保考核管理机制,实现治理设施长期连续稳定运行。在环保治理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型钢铁、焦化企业集团要发挥表率作用,及时将改造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力争提前完成。
(三)严格评价管理。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各省(区、市)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方案,每年对上一年度超低排放改造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考核评价体系。
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和有能力的技术机构,严格按照指标要求和相关技术文件开展评估监测。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可报送当地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鼓励行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指导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
加大信用监管力度,对于建设工程质量低劣的环保公司和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运维机构以及评估监测机构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信用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四)强化监督执法。各地要加强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对不达标企业、未按证排污企业,依法依规处罚;严厉打击弄虚作假、擅自停运环保设施等严重违法行为。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动态监督管理台账,组织“双随机”检查,对不能稳定实现超低排放的,及时调整出动态管理名单,视情节取消相关优惠政策,并向社会公开。
(五)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和宣贯,营造有利于开展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各级有关部门要积极跟踪相关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地方和企业的优秀做法。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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