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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答复→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使用年限

时间:2023-06-28 13:52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来信内容:

领导,你好!我想咨询一下,现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有没有使用年限的要求,在2011年的《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三十二条,明确了使用了8年的设备应当进行更换,后面2021年发布的《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里面把相关条文进行了更新,没有了相关条文。问:现在有没有具体的法规或规定要求,自动监控设备有使用年限的要求,或者其它类似明确更换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

答复内容:

目前生态环境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等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强制报废年限未作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因使用年限较长,导致自动监测设备不能正常稳定运行的,应当予以更换。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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