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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行拘!某企业废气治理设施未运行致废气直排

时间:2023-10-16 10:40

来源:佛山生态环境

近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容桂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到某金属制品铸造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企业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未运行致废气直排。容桂监督管理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该案件卷宗移送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容桂派出所,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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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近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容桂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根据前期摸排线索,到辖区内某金属制品铸造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企业正在生产,但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没有开启运行,致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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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容桂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到某企业突击检查

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容桂监督管理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进行整改,并对该公司存在的“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问题作出罚款20万元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容桂监督管理所将该案件卷宗移送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容桂派出所,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拘留。

法条链接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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