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24 09:16
来源:佛山生态环境
案件详情
8月2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广东顺德中粤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进行废气采样检测的过程中,未执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中“10.1‘无组织排放监测的采样频次’……无组织排放参照点的采样应同监控点的采样同步进行,采样时间和采样频次均应相同……”的规定,未对颗粒物、硫化氢、氨等项目的上风向参照点和下风向监控点进行同步采样,并在缺少该采样分析数据的情况下,直接向被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报告,造成检测数据失实。
处理结果
检测机构的上述行为违反《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罚款23500元并向社会公示其处罚结果。
法条链接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
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
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
不得弄虚作假,隐瞒
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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