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29 11:39
来源:生态环境部
持续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控、水土共治,实施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加快推进源头管控重大工程建设。整县推进耕地土壤污染源排查整治,推动黑土地、盐碱地生态环境保护。严格“一住两公”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加强关闭搬迁企业腾退地块土壤污染管控。深化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稳妥有序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严格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环境监管。深入推进农村环境整治,因地制宜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推动规范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深化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试点。
加强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高标准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打造一批“无废城市”建设标杆。深化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成果,推动大宗固体废物循环利用,加大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力度。深入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完成方案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全面深入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开展新污染物环境信息统计调查、风险评估和管控。深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加快建设危险废物“1+6+20”重大工程,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持续实施重金属减排工程。推动重点省份深入开展铊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和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管制度。
(三)积极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全力服务支撑经济运行持续好转。深化生态环境服务经济回升向好支撑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在守好生态环保底线基础上强化重大投资项目环评服务保障。健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全面落实“三线一单”要求。深入推进城市和产业园区减污降碳协同创新。出台生态环境部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举措。谋划和推动实施一批跨区域流域、陆海统筹、多要素协同的生态环境领域重大工程。大力推进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建设,总结推广EOD项目典型案例。实施清洁生产整体审核创新试点,促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
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将碳达峰碳中和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编制关于加强全国碳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健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逐步扩大行业覆盖范围,谋划做好第三个履约周期管理。建设完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出台全国碳市场温室气体排放管理规定,强化碳市场数据质量日常监管。基本建成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推动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研究应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持续深化低碳城市、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推进气候投融资标准体系建设。推动实施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
(四)加大生态保护修复监管力度
强化生态保护修复统一监管。加快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持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加强生态破坏问题排查整治。持续开展重点区域生态状况调查评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人为活动遥感监测和荒漠化综合防治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监督评估。完成“十三五”期间25个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生态成效评估。提升生态文明示范创建标准,修订发布管理规程和指标体系,开展新一批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全面落实“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深入推进《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23—2030年)》,指导地方制定修订本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推动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和重点区域生态系统、重点物种及重要生物遗传资源调查,加快生物多样性监测体系建设,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基础保障能力。
强化生态安全风险防范。研究建立生态安全风险清单台账,组织分领域研究构建生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开展重点区域、流域生态安全专题研究,做好重大风险评估研判、监测预警、应急应对和处置工作。
(五)确保核与辐射安全
推动建立现代化核安全监管体系。持续完善核安全监管体系和能力,加强形势前瞻研判、风险预警预置和安全隐患整改。研究建立核电厂多维度性能指标,组织研究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负面行为清单。启动实施核安全重点专项科研工作。推进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建设,做好国家辐射环境监测网运行管理,提升监管信息化数字化水平。加强核安全文化建设,深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培训体系改革。
严格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加强核动力厂、研究堆日常监管,强化首堆新堆核安全监管。开展全面加强核电行业核安全管理专项行动。推动核电厂取水安全问题有效解决。加强核燃料循环设施运行监督和环境监管,开展放射性物品运输等生态环境隐患排查系列专项行动,强化重点核设施退役治理工作,统筹做好传统高风险项目及磁约束聚变等新兴项目监管,优化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模式。组织开展区域电磁环境现状调查试点,研究构建电磁环境质量指标体系和管理体系。持续规范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及监督执法。加快实施辐射环境监测应急能力建设重大工程项目。
(六)加强生态环境督察执法和风险防范
深入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深入开展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在省域督察中统筹流域督察。扎实推进督察整改,强化调度督促和盯办抽查,推动形成管理闭环。进一步完善督察制度规范。
持续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效能。加大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和统筹强化监督力度,扎实推进长江、黄河、渤海、赤水河流域、汉江上游及丹江口库区入河(海)排污口完成溯源整治工作,联合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严肃查处环评、监测等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完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制度,加大排污许可监督执法力度,强化非现场执法手段,开展执法稽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和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完善国家环境应急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应急准备和响应体系。推动重点河流“一河一策一图”编制全覆盖,分批推进化工园区“一园一策一图”试点工作。稳步开展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调用智能化管理试点。深化环境应急演练培训,优化环境应急监测机制,着力提升基层环境应急能力。加强环境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及时妥善科学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继续做好涉环保项目“邻避”问题防范与化解工作。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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