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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监测报告,主管被行拘

时间:2024-06-04 10:51

来源:太仓治污攻坚

日前,苏州市太仓生态环境局对太仓市某涂料有限公司自行监测频次不足、监测记录缺少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后发现该公司2023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均未开展自行监测,其提供的2023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自行监测报告均系伪造。最终,苏州市太仓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罚款4.88万元;太仓市公安局对该公司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5日,苏州市太仓生态环境局对太仓市某涂料有限公司自行监测频次不足、监测记录缺少等情况进行调查。

调查期间,该公司提供了自行监测报告,经比对,执法人员发现2023年第二季度与第一季度检测报告中的检测数据相同;同时2023年第三季度的废气、噪声自行监测检测报告中存在标态干气流量偏小、公章细节模糊等异常,疑似存在自行监测检测报告造假的行为。执法人员针对上述问题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安环经理及第三方检测公司人员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2023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均未开展自行监测,其提供的2023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自行监测报告均系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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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1、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苏州市太仓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4.88万元的行政处罚。

2、该公司伪造监测报告,涉嫌违反变造证明文件的法律条款,我局将该违法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太仓市公安局对该公司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学法用法:

自行监测是排污企业许可证后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排污责任主体履行法定义务、自证守法的重要依据。在本案中,该公司因对法律法规认识不足,不了解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尽的责任与义务,故未开展自行监测相关工作。排污单位要牢固树立底线意识,合法经营守法排污,切忌侥幸心理,尤其不能在监测报告上动歪心思。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非现场手段加强排污许可制度落实情况检查,提高执法精准性,有效减少对排污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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