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04 11:18
来源:安徽生态环境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加快发展,扬尘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已成为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为助力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积极主动作为,强化扬尘污染管控,依法查处一批扬尘污染环境违法案件。为促进形成依法治污的法治环境,教育引导建设单位尊法守法,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公开曝光5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亳州市见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环境违法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进行高空巡航检查,发现亳州市见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现场露天堆放大量建筑土方,未采取覆盖等防扬尘措施。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于2024年5月15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2万元罚款,已执行到位。
案例二:芜湖润农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施工环境违法案
一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4日,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芜湖润农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施工工地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工程渣土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等防扬尘措施。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于2024年5月13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2万元罚款,已执行到位。
案例三:淮南市竞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施工环境违法案
一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3日,淮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淮南市竞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施工工地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大量裸土,部分建筑垃圾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等防扬尘措施。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淮南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于2024年5月1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2万元罚款,已执行到位。
案例四:安徽博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环境违法案
一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7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安徽博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施工工地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多处建筑土方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等防扬尘措施。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淮北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于2024年6月17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2万元罚款,已执行到位。
案例五:安徽双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环境违法案
一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8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安徽双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工地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大面积砂土及水泥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等防扬尘措施。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合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于6月20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1万元罚款,已执行到位。
案件启示
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工地“六个百分之百”,是有效防止扬尘污染的重要抓手。少数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扬尘污染防控措施落空,影响了空气环境质量。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切实强化法治思维,坚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运用无人机巡航、走航车监测、高空瞭望等非现场执法监管方式,精准发现扬尘污染问题,以法治之手推动空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还群众以蓝天白云,繁星闪烁。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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