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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发布4例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时间:2024-08-14 10:11

来源:石家庄发布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企业守法经营,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督促加快问题整改,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查办。根据《石家庄市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定期曝光工作机制》,现将近期查处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高邑县某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案

  案例类型:污染环境案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9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高邑县某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利用厂区北侧围墙与厂房中间约200余平方米的裸土地块堆存300余立方米的沉淀污泥,该污泥是在废旧玻璃瓶进行过筛水洗过程中产生的,渗滤液外观呈褐色、浑浊、有异味、有油膜,经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河北泉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检测,QHJD2403007号检测报告显示高邑县某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过筛水洗污泥渗滤液的汞含量为0.82μg/L、锰含量为1.27×104μg/L、锌含量为2.04×103μg/L、铅含量为53.2μg/L、铬含量为413μg/L、镍含量为385μg/L,其中锰含量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2.0mg/L)的要求5.35倍。

  (二)查处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三)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综合判断,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利用渗坑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此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已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

二、河北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例类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17日,生态环境部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检查组对河北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通过查阅该单位上传至“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平台”的检测报告,发现该单位2年内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中,25份涉及硫化氢因子的检测报告未按照《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硫化氢在采样后8小时内测定的要求进行测定,硫化氢样品的分析测定均超出8小时,为规避违规行为,该公司篡改、伪造了硫化氢因子分析、测定时间的原始记录,出具了虚假检测报告。

  (二)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2023版)(其他类)序号182号的规定,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对河北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处罚款二十万五千元,该公司已被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三、河北某碳素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例类型:不予处罚案

  案件来源:执法App推送

  (一)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2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发现执法App推送河北某碳素有限公司焙烧车间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显示,3月21日22时56分至23时12分、23时17分至23时21分、23时41分至23时44分污染源自动监控在线烟尘分钟数据超标,最终导致21日23时烟尘小时均值数据超标排放,排放浓度11.281mg/m3,超过了许可浓度10mg/m3的排放标准,超标倍数0.128倍。

  根据推送线索,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核查,发现数据超标原因为2024年3月21日22时55分河北某碳素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例行对焙烧车间湿电除尘器进行冲洗维护作业,由于维护作业期间湿电除尘器效率降低造成21日23时烟尘小时均值数据超标排放。发生超标后该公司立即停止湿电除尘器维护作业,降低风机风量,于21日23时45分烟尘排放浓度恢复稳定达标。

  (二)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河北鸿科碳素有限公司烟尘超标的违法行为,为六个月内初次发现经监测常规污染物单因子(烟尘)超标排放,超标倍数为0.128倍,且发生超标后该公司立即采取降低风机风量等措施,于3月21日23时45分恢复烟尘浓度达标排放,符合《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24项“六个月内初次发现经监测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小于等于0.2倍,或者噪声超标在5分贝以内,24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四、河北某化工有限公司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依法实施土壤自行监测案

  案例类型: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依法实施土壤自行监测案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5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河北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展2023年度土壤自行监测。

  (二)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2023版)(土壤类)序号第89号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五万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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