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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罚款2.4万!省厅公布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案例

时间:2024-08-16 09:45

来源:河南环境

近年来,河南省生态环境系统持续加大对自动监测数据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执法监督力度,积极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视频监控、用电用能用水监控等监管手段,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查办了一批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精准高效打击震慑环境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和示范引领作用,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发布自动监测数据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19),主要涉及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报告违法行为。

案例:河南析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01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7日,漯河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省厅异地互查交办问题线索,组织执法人员对河南析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开展调查,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7月15日对舞阳县某商贸有限公司DA004锅炉排放口进行采样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但该商贸有限公司生产台账、用电记录显示7月8日至21日处于停产状态,7月15日被检测当天未生产且无生产用电。河南析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的检测行为不符合《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在现场监测期间,应有专人对被测污染源工况进行监督,保证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工况条件符合监测要求”的规定,出具的检测报告与实际生产工况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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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查处情况

河南析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在检测服务中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2023年11月29日,漯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罚款24000元。

03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对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时,除应核实检测报告中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是否符合国家规范之外,还应当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进行重点核实,严厉打击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开展检测、伪造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本案中,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对省厅异地互查交办问题线索建立清单,紧盯不放,及时跟进开展现场调查,收集企业违法证据,为依法打击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切实推动了省内异地互查发现问题查处和整改。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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