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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落实《〈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2024年增补版)》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来了

时间:2024-08-27 14:1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7.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废物环境管理

根据国家发布的政策措施,对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五)进一步开展公众宣传

8.开展公众宣传和教育

制定履约宣传、教育和培训方案,开展履约宣传教育活动,通过便于公众知晓和获取的方式为公众提供履约有关的信息。(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开展履约成效评估和工作报告编制

9.开展环境和生物体中履约成效评估监测

根据国家发布的政策措施,逐步开展空气中六氯丁二烯、多氯萘、五氯苯酚、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的履约成效评估环境监测。持续开展生物体中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监测。(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疾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完成年度工作情况报告

按照国家履约信息调查相关部署要求,定期汇总有关六氯丁二烯、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使用、库存、废弃处置和进出口等数据,编制年度工作情况报告报送生态环境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其他自治区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鼓励研究开发

11.加强研发和推广的政策引导

根据国家发布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的政策机制,鼓励自主创新、促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替代品和替代技术、污染治理技术的研发和应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资金保障机制

12.落实履约投融资机制和经济政策

根据国家发布的有利于减少或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的经济激励和制约机制,探索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拓宽融资渠道。(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3.保障履约资金需求

充分利用多种资金来源,支持能力建设、《公约》受控化学品的淘汰替代研发和示范推广、履约成效评估监测等各项履约行动。(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相关责任部门要按照斯德哥尔摩公约和本落实方案要求,落实各领域履约工作,加强履约相关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排查行政区域和管辖领域内履约有关企业,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防范违约风险。(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其他自治区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社会共治

督促我区生产、加工使用或者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落实信息公开。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树立绿色消费理念,助力绿色生产生活方式转型。(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其他自治区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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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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