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13 11:00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强化运输管理。配备专职人员加强运输管理,建设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以及进出厂运输车辆、厂内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电子台账。鼓励与供车单位、原辅材料供货单位及产品购买单位签订车辆排放达标保证书、增加相应合同条款、提供运输车辆年检合格证明等方式实现车辆合规管理。
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环保管理机构,设置环保专职人员;建立企业环保设施检修与维护、环境监测、环保监督与考核、环保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按照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规范、准确、完整记录环境管理台账,如实反映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五)实施重污染天气预警差别化管理措施
充分发挥标杆企业引领示范作用,对于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公示的焦化企业,可开展A级绩效评级工作:完成A级绩效评定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可采取自主减排措施。未按时限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焦化企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依法严格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五、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方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及时协调和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济信息化委要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和指导,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进企业优化生产工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市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管理台账,实施动态管理。宝武集团要发挥国有大型企业的表率作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专项工作组,及时将改造目标任务分解到具体企业,力争提前完成。
(二)加大政策支持和技术支撑
焦化企业达标排放是法定责任,超低排放是鼓励导向,鼓励各相关部门研究加大对完成超低排放的焦化企业政策支持力度推动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支持焦化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环保工程技术公司等合作,创新节能减排技术,促进成熟先进超低改造技术推广应用。
(三)建立定期报送制度
焦化企业应在每年12月10日和6月10日前将超低排放改造进展情况和主要做法书面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委等部门: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严格按照指标要求、监测技术规范等开展自行监测,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委等部门;鼓励行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指导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和监督执法
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增强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的主体责任意识和紧迫意识,公开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焦化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对不达标企业、未按证排污企业,依法依规严格处罚。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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