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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大气污染环境违法典型案例2

时间:2024-10-12 16:09

来源:湖州生态环境

今年以来,湖州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聚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持续开展“利剑”专项执法行动,高效精准打击大气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助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现将我市大气污染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浙江佳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案

2024年1月4日检查发现,浙江佳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成定型机生产线6条。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同年3月12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20.5123万元。

2湖州鸿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先投案

2024年1月16日检查发现,湖州鸿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码头吊装生产作业配套建设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吊装设备已投入生产运营。该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同年4月2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并连带处罚该单位主要责任人马某人民币5万元。

3德清新亚塑业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案

2024年3月5日检查发现,德清新亚塑业有限公司注塑车间30台注塑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配套建设的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电源未开启、风机未运行,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该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同年4月28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

4浙江金天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案

2024年8月2日检查发现,浙江金天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注塑车间未密闭,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风机未开启运行,厂区内异味明显,注塑废气无组织排放。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该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同年8月30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5.96万元。

5个体经营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2024年3月21日检查发现,一家个体经营的煤渣物料堆场为露天开放式,占地面积712平方米,物料高度4米,未采取覆盖或者喷淋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同年4月28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个体经营者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

6浙江大港印染有限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4年6月6日,经现场检测,浙江大港印染有限公司DA001号定型废气排放口臭气排放浓度、染整油烟排放浓度,以及DA002号定型废气排放口臭气排放浓度均超过国家相关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要求。该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同年9月4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

7德清恒特化纤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4年5月30日检查发现,德清恒特化纤有限公司破碎工序作业过程中,配套的布袋除尘装置未开启,作业产生的粉尘无组织排放。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同年8月29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8浙江广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案

2024年7月25日检查发现,浙江广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为浙江某电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废气污染源在线比对检测服务过程中,所用采样设备的采样嘴吸气速度与测点处气流速度相差近三倍,不符合国家规定使用等速采样方式开展低浓度颗粒物现场采样工作的技术规范要求,致使比对检测结果出现重大误差。该行为违反《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提供生态环境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同年8月30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5万元,并连带处罚该单位主要责任人顾某某人民币0.5万元、蔡某0.5万元。

9浙江大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4年5月15日,经现场检测,浙江大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厂界无组织排放臭气浓度超过国家相关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要求。该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同年8月11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24万元。

10湖州普洛赛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案

2024年7月29日检查发现,湖州普洛赛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自2023年9月至2024年3月为浙江某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自行监测检测服务过程中,出具的自行监测检测报告未按照规定要求对锅炉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计算折算浓度,致使检测结果存在明显误差。该行为违反《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提供生态环境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同年9月10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7.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757.4元,并连带处罚该单位主要责任人杨某人民币0.5万元。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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