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1-27 09:29
来源:台州市人民政府、VOCs前沿
日前,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台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第三方治理单位计分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明确,第三方治理单位的评分实行扣分制管理,总分值设100分。评分值81—100分为优良,评分值60—80分为合格,评分值小于60分为不合格,如现场检查时发现治理设施和再生炭满足一票否决项的,将直接判定为0分。
日前,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台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第三方治理单位计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台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第三方治理单位的监督管理,促进第三方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本办法适用于2024年1月1日后,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参与分散吸附—集中再生和吸附—脱附—催化燃烧等设施新建或改建的第三方治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办法》明确,第三方治理单位的评分实行扣分制管理,总分值设100分。评分值81—100分为优良,评分值60—80分为合格,评分值小于60分为不合格,如现场检查时发现治理设施和再生炭满足一票否决项的,将直接判定为0分。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若上级部门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第三方治理单位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台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第三方治理单位计分管理办法(试行)》.pdf
以下为正文
台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第三方治理单位计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规范第三方服务行为,促进第三方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台州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4年1月1日后,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参与分散吸附—集中再生和吸附—脱附—催化燃烧等设施新建或改建的第三方治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三方治理单位是指在台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以及从事活性炭统一再生的单位(简称“第三方治理单位”)。
第三条 各县(市、区)、台州湾新区生态环境分局为本办法的实施主体。
第四条 第三方治理单位的相关信息应在县(市、区)、台州湾新区生态环境分局进行信息填报,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除外。
第五条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单位的填报信息如下:
(一)营业执照、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等相关资质;
(二)办公场所、技术人员、设施设备研发和制造等信息;
(三)承接工程项目清单及项目进展动态;
(四)法规、规章和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上述信息变更后应在三十日内进行更新。
第六条 活性炭统一再生单位的填报信息如下:
(一)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
(二)办公场所、技术人员、小微企业危废集中收集点等信息;
(三)供炭企业清单;
(四)法规、规章和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上述信息变更后应在三十日内进行更新。
第七条 第三方治理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资质证书;
(二)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
(三)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利益;
(四)拒不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
第八条 第三方治理单位的评分实行扣分制管理,总分值设100分。评分值81—100分为优良,评分值60—80分为合格,评分值小于60分为不合格,如现场检查时发现治理设施和再生炭满足一票否决项的,将直接判定为0分。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每6个月为一个评分周期。在每个评分周期内,各县(市、区)、台州湾新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及时对辖区内第三方治理单位参与建设的治理设施和再生炭进行抽查,治理设施的抽查比例要达到20%以上(参与项目未满5家的至少抽查1家),新更换再生炭的抽查比例要达到10%以上。按照相应的评分标准(详见附件)进行评分,结果应及时提交到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第十条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应对各县(市、区)、台州湾新区的评分情况进行汇总、统计。根据统计结果,对第三方治理单位实施“红黑榜”管理,得分80分以上纳入“红榜”名单,得分60分以下纳入“黑榜”名单。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等渠道向社会公示“红黑榜”名单,推动建立第三方治理市场诚信机制。
第十一条 对于评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第三方治理单位要主动协助相关企业及时开展整改,并在一个月内提交整改资料。
第十二条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各县(市、区)、台州湾新区生态环境分局的评分情况进行抽查复核、通报等。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若上级部门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第三方治理单位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分散吸附—集中再生评分标准
评分单元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得分 | |
一票否决项 | 1.柱状活性炭质量不符合要求(碘值要求800mg/g以上,水分要求10%以下,强度要求90%以上)。 | |||
2.活性炭装填量明显不足,低于70%或导致废气短路。 | ||||
3.采用低效治理设施。 | ||||
4.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资质证书。 | ||||
5.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 | ||||
6.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利益。 | ||||
7.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 | ||||
废气收集系统 | 15 | 应收尽收,确保废气有效收集。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废气的方式,并保持微负压运行。密闭空间或全密闭集气罩常开开口面控制风速不小于0.4m/s。开放环境中采用局部集气罩方式收集废气的企业,距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m/s。 | ||
预处理系统 | 预处理方式 | 15 | 涉及颗粒物、油烟(油雾)、水分等影响吸附过程物质的,应采取预处理措施(颗粒物<1mg/m3,温度<40℃,湿度<50%)。对于含有较多漆雾的喷涂废气,不宜采用单一水喷淋预处理,应采用水喷淋+除雾除湿+多级干式过滤措施。 | |
压差计 | 5 | 过滤装置两端应装压差计,并及时更换过滤材料,数据同步至台州市污染治理设施过程监控平台。 | ||
VOCs治理设施 | 风机选型 | 5 | 风机选型应与设计风量和系统阻力相匹配,实际风量应为设计风量的1.0~1.3倍为宜。 | |
活性炭过流风速及停留时间 | 10 | 气体流速应小于0.6m/s,厚度至少400mm,停留时间一般不低于0.75s。 | ||
压差计 | 5 | 炭箱进出口两端应装压差计,数据同步至台州市污染治理设施过程监控平台。 | ||
治理设施结构 | 8 | 采用“上进下卸式”吸附箱,门、焊缝、管道连接处等均应严密不漏气,外壳应采用不锈钢或碳钢,不锈钢外壳厚度≥2mm,碳钢≥3mm,张贴“设备说明牌”。 | ||
数字化监管 | 智慧电表 | 7 | 末端废气处理设施风机应安装监控电表,工况感知数据同步至台州市污染治理设施过程监控平台。 | |
炭箱码管理 | 10 | 协助企业在“以废治废活性炭全过程智治管理”微信小程序申报炭箱码,并采用坚实耐用材质打印张贴在炭箱表面明显位置处。 | ||
环境 管理 | 信息填报管理 | 10 | 第三方治理单位应在各县(市、区)、台州湾新区生态环境分局进行信息填报,填报内容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办公场所、技术人员、设施设备、工程项目清单及进展动态等信息。 | |
治理方案上传 | 10 | 废气治理设计方案上传“以废治废活性炭全过程智治管理”微信小程序。 | ||
合计 | 100 | / |
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设施评分标准
评分单元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得分 | |
一票否决项 | 1.活性炭质量不符合要求(蜂窝炭碘值要求650mg/g以上,抗压强度≥1.0MPa;柱状炭碘值要求800mg/g以上,水分要求10%以下,强度要求90%以上)。 | |||
2.活性炭装填量明显不足,低于70%或导致废气短路。 | ||||
3.不能正常脱附和催化燃烧。 | ||||
4.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资质证书。 | ||||
5.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 | ||||
6.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利益。 | ||||
7.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 | ||||
废气收集系统 | 15 | 应收尽收,确保废气有效收集。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废气的方式,并保持微负压运行。密闭空间或全密闭集气罩常开开口面控制风速不小于0.4m/s。开放环境中采用局部集气罩方式收集废气的企业,距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m/s。 | ||
预处理系统 | 预处理方式 | 15 | 涉及颗粒物、油烟(油雾)、水分等影响吸附过程物质的,应采取预处理措施(颗粒物<1mg/m3,温度<40℃,湿度<50%)。对于含有较多漆雾的喷涂废气,不宜采用单一水喷淋预处理,应采用水喷淋+除雾除湿+多级干式过滤措施。 | |
压差计 | 5 | 过滤装置两端应装压差计,并及时更换过滤材料,数据同步至台州市污染治理设施过程监控平台。 | ||
VOCs治理设施 | 风机选型 | 5 | 风机选型应与设计风量和系统阻力相匹配,实际风量应为设计风量的1.0~1.3倍为宜。 | |
活性炭过流风速及停留时间 | 10 | 蜂窝活性炭废气流速小于1.2m/s,停留时间不低于0.75s;颗粒活性炭废气流速小于0.6m/s,厚度至少400mm,停留时间不低于0.75s。 | ||
中控系统 | 8 | 中控系统设置完善,含吸附、脱附时间和温度、燃烧温度、报警温度等设置参数,且各温度传感器数据实时显示,并具备1年以上脱附运行记录保存功能。 | ||
数字化监管 | 智慧电表 | 7 | 末端废气处理设施风机应安装监控电表,工况感知数据同步至台州市污染治理设施过程监控平台。 | |
炭箱码管理 | 10 | 协助企业在“以废治废活性炭全过程智治管理”微信小程序申报炭箱码,并采用坚实耐用材质打印张贴在炭箱表面明显位置处。 | ||
环境管理 | 信息填报管理 | 10 | 第三方治理单位应在各县(市、区)、台州湾新区生态环境分局信息填报,填报内容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办公场所、技术人员、设施设备、工程项目清单及进展动态等信息。 | |
治理方案上传 | 10 | 废气治理设计方案上传“以废治废活性炭全过程智治管理”微信小程序。 | ||
操作规程上墙 | 5 | 协助企业制定废气处理设施操作规程,上墙公示,明确活性炭脱附周期、脱附温度、燃烧温度、更换周期等关键参数。 | ||
合计 | 100 | / |
活性炭统—再生单位评分标准
评分单元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得分 | |
一票否决项 | 1.再生的活性炭质量不符合要求(颗粒炭碘值要求800mg/g以上,水分要求10%以下,强度要求90%以上;蜂窝炭碘值要求650mg/g以上,抗压强度≥1.0MPa) | |||
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资质证书。 | ||||
3.提供虚假检测报告、证明等材料。 | ||||
4.在再生炭品质监督抽查中弄虚作假。 | ||||
再生炭形态和相关证明材料 | 10 | 颗粒活性炭应为柱状活性炭,3mm≤φ≤5mm;蜂窝炭孔径应选择1.5mm。 | ||
15 | 应提供再生炭碘值、水分和强度等相关证明材料。 | |||
废活性炭运输、贮存 | 5 | 废活性炭密闭装包,包装物应防水、耐压。 | ||
5 | 废活性炭转运应采用危化品专用车辆密闭运输,运输单位资质需满足危险废物运输要求。 | |||
5 | 在装卸、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封口严密,确保包装完好,无遗洒。 | |||
5 | 台州范围内自建活性炭单品类小微企业危废集中收集点,或与当地小微企业危废集中收集点有合作协议的。 | |||
环境管理 | 信息填报管理 | 10 | 再生中心应在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信息填报,填报内容包括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公场所、技术人员、小微企业危废集中收集点、供炭企业清单等信息。 | |
闭环管理 | 15 | 活性炭采购、销售、应用、废炭收集、再生、回用、危废处置应做到全流程闭环管理,并做好台账记录。 | ||
留样备查 | 10 | 再生中心在换炭前应在“以废治废活性炭全过程智治管理”微信小程序上报备,并在企业换炭现场留样备查,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抽检。 | ||
供炭流程 | 10 | 再生中心应与企业签订书面再生合同,并在“以废治废活性炭全过程智治管理”微信小程序确认供炭关系;换炭后协助企业申报炭箱码或更新炭箱码信息(填报换炭资料)。 | ||
服务平台 | 5 | 建立VOCs治理用活性炭集中再生监管服务平台,信息数据实时接入“以废治废活性炭全过程智治管理”微信小程序。 | ||
台账管理 | 5 | 应建立健全废活性炭综合利用情况台账制度,如实记载废活性炭的种类、数量、性质、来源、入/出库日期、贮存容器、综合利用工艺、综合利用产物等信息。 | ||
合计 | 100 | / |
一图读懂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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