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1-22 10:34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1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全面落实排污许可制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方案提出,到2025年,工业噪声、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生态环境统计与排污许可有机融合,全区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全面提升。
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全面落实排污许可制工作方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环环评〔2024〕79号),全面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大力推进美丽宁夏建设,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制定了《全面落实排污许可制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2月21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积极建言献策。
一、邮寄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99-9生态环境厅环评处(邮政编码:750011)。请在信封上注明“全面落实排污许可制工作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箱:
《全面落实排污许可制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发送至nxhbthpc@163.com,联系电话:(0951)5160527。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年1月20日
全面落实排污许可制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强化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管理,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支撑,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到2025年,工业噪声、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生态环境统计与排污许可有机融合,全区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全面提升。
到2027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体系更加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全部许可管控,实现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要素、全联动、全周期管理基本实现。
二、持续推进排污许可提质增效
(一)提升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证审查核发流程,建立联审联查、共管共用工作机制,组织按照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噪声以及自行监测等环境管理要求分工审查;加强首次申请、因涉及改(扩)建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去向变化、排放口数量增加而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核发的现场核查工作,重点关注污染物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内容的准确性、规范性以及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信息的一致性;审批部门可依法主动变更排污许可证,并在管理信息平台记录变更内容或事由;定期清理许可证过期和已关闭的排污单位,依法依规注销。用好“现场+非现场”审查手段,持续提升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质效。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符合特色优势传统产业的技术规范和地方标准。加强排污许可管理标杆建设,打造一批排污许可管理标杆地区、行业和企业。
(二)开展常态化检查抽查。建立“企业自查、地市排查、省级抽查”三级质量保障机制。以企业自查为主,夯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严控污染物排放;以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检查为辅,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排查,建立问题台账,实行销号整改,确保发现一起、整改一起;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抽检为导向,对全区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质量开展常态化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行政区域内当年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总数的30%、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总数的20%,持续推进排污许可提质增效。
(三)助力污染防治攻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依法依规将应急减排要求载入排污许可证,对有特殊时段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和浓度限值要求的,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特殊时段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和浓度限值。推动实施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排污许可证的动态管理,制定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明确超低排放改造计划,定期调度超低排放改造进度,并将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企业清单推送至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及时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做好入河排污口管理与排污许可管理的衔接,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应将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决定书中排污口的运行管理要求载入排污许可证。完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将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载入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
三、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
(四)深化与环境影响评价衔接。继续加强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试点推广应用,推动环评与排污许可在管理对象、管理内容和管理机制等方面衔接,深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的联动。审批部门应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关于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数量、方式及特殊监管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
(五)推进与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衔接。依照技术规范、总量控制指标、环评文件及其批复依法合理确定许可排放量;认真审核总量指标来源,无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探索开展建设项目环评、排污许可、实际排放量“数据归真”工作。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强化自动监测数据分析应用,推进污染物排放量执法监管;进一步规范固定污染源排污权交易管理,将排污许可证作为排污权的确认凭证、排污交易的管理载体;新改扩建项目按规定交易取得排污总量指标或通过减排工程削减的污染物总量指标,应记入排污许可证。
(六)推动与自行监测及环统数据衔接。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自行监测监督管理机制,督促排污单位规范开展自行监测,落实信息公开要求。统筹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强化自行监测全过程管理,推进监测数据共享共用。开展全区火电、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生态环境统计报表与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的融合衔接,指导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统一填报相关数据,强化数据质量控制,实现一次填报同时满足两项需求。到2027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成为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的重要依据,推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全面应用于生态环境统计,实现一个企业、一个口径、一套数据。
四、落实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
(七)夯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排污单位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实行自主申领、自我承诺、自行监测、自主记录、自主报告、自行公开,建立基于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制度,明确关键岗位责任人和责任事项,规范排污许可日常管理,建立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及执行情况自我核查、自我监督的工作机制并安全、有效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排污登记单位应如实填报污染物排放信息,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生态环境法律规章的管理规定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八)强化排污许可执法检查。以排污许可证为载体,强化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的联合监管、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监测部门做好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中自行监测方案的合规性核查、执法检查的技术支持,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排污许可审批和环境执法部门;排污许可审批部门根据自行监测执法检查、合规性核查结果,督促排污单位依法变更或者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按时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环境执法部门开展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的生态环境日常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开展固定污染源“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和排污登记信息抽查,严肃查处无证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污、未开展自行监测、未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以及未建立排污许可管理台账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监督管理,落实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要求,坚决打击数据造假等恶意违法行为;推行非现场监管,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获取排放数据作为非现场监管的重要依据。
(九)强化社会监督。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主动公开排污许可证和处罚决定,畅通公众交流路径,拓展沟通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定期公开排污许可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和监测、技术机构弄虚作假案例,加大公开曝光和处罚力度;将排污许可违法行为纳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范围,对公众关注多、信访举报多的排污许可突出环境问题,积极调查处理并向公众及时反馈信息;排污单位的处罚决定要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
(十)加大基础保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统一思想,明确目标任务,强化统筹协调,制定实施计划,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确保按时限完成工作任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机构提供排污许可管理技术支持;加强排污许可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落实管理制度,鼓励出台规范排污许可技术机构指导文件。建立排污许可普法长效机制,开展排污许可法律法规培训和技能比赛,普及排污许可管理法律法规制度文件,不断提高排污许可管理工作者和企业从业人员专业水平。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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