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关于国家和地方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标准类型 | 地方标准,国内,控制与排放标准 | 实施日期 | |
发文单位 |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 ||
标准号 | |||
关键词 | 挥发性有机物 非甲烷总烃 福建 | ||
摘要 | 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C271~C278的行业,其新建企业、现有企业分别于2019年7月1日、2020年7月1日起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但对于其中的C271~C276类行业,其“化学反应、生物发酵、分离精制、溶剂回收、制剂加工等工艺设施”排气筒的非甲烷总烃、甲醛,“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的非甲烷总烃,以及“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的非甲烷总烃、甲醛等指标排放限值,仍继续分别执行DB35/1782-2018中表1、表2、表3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