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河南VOCs执法行动:监测时企业生产负荷必须达到75%以上

时间:2021-05-27 10:45

来源: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日前,河南发布全省涉挥发性有机物行业企业专项执法行动方案。详情如下: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涉挥发性有机物行业企业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现将《全省涉挥发性有机物行业企业专项执法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5月25日

主办:省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 督办:省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5月25日印发

全省涉挥发性有机物行业企业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为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补齐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短板,协同控制PM2.5和O3,有效降低夏季O3污染,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生态环境部工作安排和《河南省2021年夏季臭氧与PM2.5污染协同控制攻坚实施方案》(豫环攻坚办〔2021〕21号)等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决定在全省开展VOCs专项执法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突出问题精准、时间精准、区位精准、对象精准、措施精准,扎实推进PM2.5和O3协同控制,全面加强VOCs综合治理;坚持问题导向,严厉打击通过旁路直排偷排、治理设施擅自停运、严重超标排放、管理台账造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坚持严格执法和帮扶指导相统一,现场执法和监测相结合,强化源头、过程、末端全流程、全时段管控。通过VOCs专项执法行动,进一步降低量,实现“四由四变”(厂房由开敞变密闭、车间由常压变负压、废气由逸散变聚合、空气由污浊变清新),有效减少O3污染超标损失优良天数,助力2021年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全面达标提升行动,推动2021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全面完成。

二、专项执法范围

全省涉VOCs废气的排污单位,主要包括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及其他涉VOCs行业企业(附件2、附件3)。

三、专项执法方式内容

(一)源头控制检查

1.原辅材料是否明确标注VOCs含量,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VOCs含量限值标准(对无法提供VOCs含量证明材料的,以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VOCs含量检测报告为准)。

2.企业同一工序内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的,无组织排放收集、处理措施不作为法定要求。

3.企业是否健全台账,台账是否记录VOCs原辅材料名称、VOCs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废弃量、回收方式、回收量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是否3年以上。

(二)过程控制检查1. VOCs物料储存环节无组织排放情况。VOCs物料是否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储存环境条件是否满足控制要求;有机液体储罐类型选择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罐体是否完好,是否存在孔洞、缝隙、密封破损等泄漏情况,罐体压力精细化管控是否到位,是否建立储罐日常运行维护台账等。

2. 有机液体装卸废气无组织排放情况。重点检查汽油、航空煤油、原油、石脑油等油品及甲醇、苯、甲苯等有机液体装卸废气收集、治理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是否建立管理台账。检查油罐车油气回收接头、铁路罐车顶部浸没式发油密封罩等装卸栈台收集系统密封点位情况,泄漏点排放油气浓度是否超过标准要求;罐车装载方式及接头是否符合要求。

3. 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情况。产生VOCs的生产环节是否优先采用密闭设备、是否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并保持负压运行;无尘等级要求车间压力设置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对采用局部收集方式的企业,是否以生产线或设备为单位设置隔间并安装废气收集设施,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是否不低于0.3米/秒;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是否排至废气收集系统;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是否密闭、无破损。

4. 敞开液面逸散废气无组织排放情况。重点检查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煤化工、焦化、制药、农药等行业,是否对照标准要求全面加强敞开液面逸散废气收集处理;废水集输系统建设是否符合标准;废水储存、处理设施是否根据行业标准采取密闭收集措施,池体密闭后压力状态是否正常;企业是否按规定对循环冷却水系统总有机碳进行检测,是否对泄漏点进行溯源认定修复。

5. 设备、管线等密封点无组织排放情况。所有涉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的企业密封点是否全覆盖、是否检测、修复及建立电子台账记录等,重点针对泄压设备、阀、泵等动密封点开展随机抽测。是否存在未按规定时间、频次开展LDAR工作的,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密封点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密封点台账不全、台账记录缺失、LDAR信息系统数据录入不全面、仪器标定不符合规范的,出现可见渗液、滴液、管道破损等明显泄漏现象等的问题。

(三)末端治理检查1. 治理设施“三率”情况。

(1)废气收集率。重点检查废气收集系统密闭情况、局部收集设施设计风压、输送管道是否密闭、有无破损、漏风等情况;企业是否做到应收尽收、分质收集。

(2)治理设施运行率。VOCs治理设施是否较生产设备“先启后停”;企业是否及时清理、更换治理设施耗材(如吸附剂、吸收剂、催化剂、蓄热体、灯管、电器元件等);是否做好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台账记录(包括启停机时间、检维修情况、治理设施耗材维护更换情况、VOCs治理设施二次污染物处置情况等);对于VOCs治理设施产生的二次污染物(如废过滤棉、废催化剂、废吸附剂、废吸收剂、废有机溶剂等),是否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3)治理设施去除率。对重点企业VOCs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治理设施去除效率进行抽测;企业是否仍在使用无法稳定达标的单一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等治理设施;对采用活性炭吸附设施的企业,活性炭质量是否符合标准,是否有相关参数证明,是否按要求及时更换活性炭。

编辑:李丹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

010-88480329

news@e20.com.cn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chndaq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大气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