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6-02 09:30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三省联合批准发布《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技术规范》DB31/T 310002-2021。《规范》规定了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的方法概述、试剂或材料、仪器和设备、监测方法、结果计算与表示、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及安全防护要求。明确了示范区范围覆盖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和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该《规范》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 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环境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浙江省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z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车祥、裴冰、张珊、孙晓慧、徐志荣、宋兴伟、伏晴艳、黄银芝、张景明、洪正盼、巩宏平、宋钊、吴诗剑、李跃武、金丹、高松、林长青、胡玲、邓磊。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的方法概述、试剂或材料、仪器和设备、监测方法、结果计算与表示、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及安全防护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环境空气、无组织排放废气的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工作。示范区范围覆盖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和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
长三角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
附件: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技术规范(DB31_T310002-20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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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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