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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度实施方案

时间:2016-06-02 09:13

来源:广东省环保厅

近日,中国大气网获悉,广东省环保厅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如下: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5月20日

附件: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度实施方案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编制指南(试行)》(环办函〔2014〕36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4〕6号)、《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粤环〔2014〕110号)的要求,制定本年度实施方案。

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2016年,深圳、珠海、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中山、江门、阳江、湛江、茂名、清远和云浮市环境空气污染物指标继续保持全面达标;广州、佛山、肇庆和顺德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3%;东莞市PM2.5年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2%;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和顺德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不超过2015年;云浮市PM10年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8%。

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一)加大固定源整治,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1.积极推进燃煤机组超低排放升级改造。按照《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环发〔2015〕164号)要求,实施燃煤机组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2016年底前完成22台30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清单见附表1)。(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南方电网等参与,各有关地级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珠三角各市环保部门和质监部门要密切合作,联合清查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除纳入集中供热规划或确有必要保留的之外,确保禁燃区内不遗留高污染燃料锅炉;2016年6月底前,珠三角各市要基本淘汰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的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2016年底前,粤东西北地区要将城市建成区全部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实现禁燃区内75%的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任务清单见附表2)。环保部门和质监部门联合对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及其燃料进行抽查检查。(省质监局、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加快推动工(产)业园集聚区集中供热。按照《广东省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实施方案(2015-2017年)》(粤发改能电〔2015〕488号)要求,稳步推进能源综合效率高的集中供热工程建设,纳入规划集中供热项目要如期建成。除部分改造为应急调峰备用热源外,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供热锅炉应按要求全部淘汰;2016年底,全省集中供热量占供热总规模50%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境保护厅参与,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深化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治理。石化、钢铁、水泥、陶瓷、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中已完成脱硫脱硝除尘治理的企业,要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各类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未完成脱硫脱硝除尘治理的企业,2016年6月底前要完成治理并正常使用治理设施。加强对各工业企业煤堆、渣堆、料堆、灰堆扬尘污染控制,对厂区内煤炭、水泥、粉煤灰、聚苯颗粒、陶粒、白灰、腻子粉、石膏粉等易产生粉尘污染的物料实施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分类存放,临时性废弃物及时清运出厂,长期性废弃物堆场应当设置高于废弃物堆的围墙或防尘网。(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严格环境监管。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切实抓好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落实,确保新污染源达标排放。对现有污染源采取清洁生产改造和深入治理、限产限排、停业关闭等措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组织对水泥、陶瓷、平板玻璃等行业专项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达标排放主体责任,对发现超标的企业依法严格处理。定期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名单,每季度向社会公开。(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更新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粤环〔2014〕130号)要求,更新省级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名单另发),稳步推进重点监管企业VOCs治理工作,确保VOCs重点监管企业治理完成率达到80%以上,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各地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建立或更新市级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报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提升VOCs排放治理精细化管理。建立VOCs污染防治专家库,组织实施对重点监管企业排放评估工作,推行“一企一策”防治工作。开展重点行业VOCs排污收费政策研究。启动VOCs重点监管企业“一企一档”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逐步开展重点行业VOCs排放量核定,并作为VOCs排污收费和总量控制依据。(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深入推进VOCs典型行业综合整治工作。2016年底前,全省石化行业全面启动环保升级改造工作,争取提前完成综合整治工作及清洁生产审核,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控制标准要求,建成VOCs监测监控和管理体系。2016年7月1日起,全省集装箱制造企业执行《集装箱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4/1837-2016),推广使用水性环保涂料涂装工艺(任务清单见附表3)。2016年底前,全省汽车和摩托车制造(表面涂装)企业完成VOCs综合整治(任务清单见附表4)。加强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的监督管理。(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深化移动源污染防治,提升污染治理水平。

9.推广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应用。引导创新商业模式,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产业技术创新,重点推进新能源汽车在公交、出租、公务、环卫、邮政、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的规模化、商业化应用,加快推动珠三角地区成为全国纯电动公交车推广应用的示范区域。珠三角地区更新或新增的公交车中,纯电动公交车比例不得低于90%,其余10%全部使用新能源车,不得使用燃料车。(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参与,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0.提升新车环保准入。落实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第4号公告要求。对未达到本行政区域现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组织开展新车环保达标打假行动和车用油品质量监督检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和车用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省公安厅、工商局牵头,省环境保护厅、质监局参与,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1.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完成国家下达的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任务(任务清单另发)。珠三角地区要进一步清理压缩黄标车剩余量,确保实现基本淘汰,粤东西北地区累计淘汰量要达到70%以上。进一步完善黄标车跨区域闯限行区联合电子执法网,珠三角地区要增加电子警察卡口,粤东西北地区要在2016年6月底前全面启动黄标车电子执法工作,加快推进环保、公安部门黄标车数据实时交换,争取2016年底前全省所有地级市全部加入跨区域联合电子执法。有条件的地市要实现全区域限行。加强黄标车异地检验的审核把关,未采用简易工况法检测尾气的检测站,不可受理异地黄标车的检验,异地核发的环保标志类别存在争议的,由车辆注册地环保部门作出最终核定。有条件的地市,可以开展黄标车治理改造试点工作。(省公安厅、环境保护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参与,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2.加快推进机动车排放检验简易工况法的实施。尚未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简易工况法的韶关、梅州、汕尾、阳江、湛江、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地市,应尽快组织制定简易工况法实施计划,按程序报批后实施。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要争取在2016年年底前完成机动车排放检验简易工况法改造。(各有关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3.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各地要提高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的能力建设;加快地级以上市市级机动车环保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珠三角地区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并向省环境保护厅报送数据,粤东西北地区于2016年底前完成并向省环境保护厅报送数据。各市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不低于80%。(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4.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调查及政策研究工作,按照国家统一布署,探索建立在用机械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制度。按照《关于实施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环境保护部2016年第5号公告)要求,提升环境准入要求,严控不达标机械投入使用。(省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落实)

15.逐步建立港口船舶污染防治体系。制定《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意见》,推进船用低硫燃油供应准备工作,保障排放控制区政策实施后进入控制区船舶的燃油供应,2017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的沿海港口(包括广州、深圳、珠海和东莞)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5000mg/kg的燃油。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以及江海联运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含硫量不大于50mg/kg)。鼓励并推广港口和船舶的岸电技术改造,重点推进沿海邮轮泊位和大型集装箱、散杂货泊位加快岸电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后应优先使用岸电。内河码头要提高岸电的利用率,打击船用非标油的使用,进一步加大公务船、工作船靠港使用岸电的比例。鼓励地级以上市政府出台泊岸转油和岸电建设使用经济政策,指导条件成熟的港口和航运企业争取国家相关专项资金补贴,在北江内河运输船舶推广使用液化天然气(LNG)动力船舶。加快推进全省原油、成品油码头完成油气综合治理,以及沿海和内河主要港口轮胎式起重机(RTG)的“油改电”工作。(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省海洋渔业局、广东海事局参与,各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加大扬尘污染控制,降低颗粒物排放。

16.强化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按照《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要求,各市主城区内施工工地渣土和粉状物料实现全面封闭运输,并在运输车辆配备卫星定位装置(GPS);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规范安装视频监控设备;采取围挡、道路硬化、覆盖等有效措施控制各类施工扬尘污染、控制运输车辆冒装渣土、带泥上路和沿途撒漏污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7.夯实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加大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以上,或比2012年的增长率提高24个百分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参与,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8.促进码头扬尘污染治理。1000吨级以下(不含)码头采用干雾抑尘、喷淋除尘等技术降低粉尘飘散率,1000吨级以上条件成熟的码头实施防风抑尘网建设和密闭运输系统改造,粤东西北地区争取提前完成干散货码头粉尘治理任务。(任务清单见附表5)(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清洁生产改造。

19.以环境准入驱动绿色发展。严格落实产业园区项目准入和投资强度要求,积极促进产业向园区集中。对各地环境敏感区及城市建成区内已建的钢铁、石化、化工、水泥、平板玻璃、有色金属冶炼等重污染企业和污染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其他企业,实施环保搬迁和提升改造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环境保护厅参与,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0.淘汰落后产能。依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三去一降一补”有关要求,加快完成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任务,重点清理处置高污染高排放、长期违法违规排污、未获得环保准入的企业。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市,暂停办理该市的电力、石化项目核准、审批、备案等手续,支持优势企业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1.压缩过剩产能。制订扶持政策推动过剩产能企业转型发展,鼓励行业骨干企业跨区域、跨所有制形式兼并重组,进一步压缩过剩产能。提高节能环保标准,倒逼过剩产能退出。实施《广东省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2015-2017年)》,严格按照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做好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管理,严控新增产能。(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2.积极推进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中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完成率达到70%。全省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度未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的,由地方政府牵头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23.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新建耗煤建设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通过燃用洁净煤、改用清洁能源、提高燃煤燃烧效率等措施,削减重点行业煤炭消费总量。2016年珠三角地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9549万吨以内,比2015年下降至少2.5%。(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4.扩大天然气供应范围。积极争取国家三大石油公司增加供气量,扩大天然气供应规模,提高天然气消费比重。加快进口LNG接收站、陆上天然气长输管道、海上天然气开发等气源工程建设,加快推进天然气主干管网建设,建设天然气管道通达至有用气需求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强化建筑节能监管,大力发展绿色建筑。

25.严格落实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扎实推进绿色建筑,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强化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大力发展运行阶段绿色建筑。广州、深圳市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其他地区新建保障性住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比例不低于75%。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支持各市运用市场化手段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七)建立预报预警系统,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

26.加快推进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和源解析研究。2016年6月1日前,粤东西北城市发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韶关、汕头、茂名完成源解析初步成果论证;2016年底前,全省实现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业务化运行,发布全省片区空气质量预报结果,开展源解析业务化工作。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和实时监测资料共享,提高基层县级的监测和预报预警能力水平。(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气象局参与,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7.开展冬春季重污染“削峰”工作。遭遇不利极端气象条件影响时,各地要启动重污染“削峰”工作,减轻重污染对公众健康影响,加强对重污染企业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必要时可以采取对重污染行业冬春季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减少建筑施工等综合性措施。(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气象局参与,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8.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建立环保部门与气象部门空气重污染预警会商机制,落实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应急预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气象局参与,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9.加强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在省环境保护厅和气象局建立的预警预报会商机制基础上,利用电视节目、电台、报纸等渠道,建立向公众推送空气质量预报信息的机制,进一步提高政府公众服务能力。(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气象局参与,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八)编制城市达标规划,分阶段推进空气质量改善。

30.未稳定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城市,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达标时间表、路线图和重点项目,提出分阶段推进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措施。(省环境保护厅牵头,有关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年度实施方案保障措施

(一)抓紧分解实施。

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重点任务分解和重点项目列表》(粤环〔2014〕12号)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是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主体,省政府相关部门要抓紧年度工作任务分解并抓好实施。

(二)确保资金投入。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强化企业治污主体责任,污染治理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中央、省和地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应优先支持列入本实施方案的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并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方式,加快推进重点工程实施进程。

(三)强化政策保障。

强化对年度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监督跟踪和评估考核,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考核要求,督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并对社会公开。对工作责任不落实、项目进度滞后、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未达到年度考核目标的地区予以约谈问责。

(四)加大执法力度。

对各地存在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实施省直部门联合督办,严惩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各地要采取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无人机拍摄、远红外摄像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大气污染企业的监督检查,强化对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日常运行管理和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提高对企业排污状况的智能化监控水平。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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