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6-12 09:28
来源:甘肃省办公厅
近日,甘肃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努力实现2016年度全省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按照环境保护部与省政府签订的《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要求,现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甘肃省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甘肃省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甘政办发〔2016〕7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甘肃矿区办事处,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甘肃省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3日(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3号),努力实现2016年度全省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按照环境保护部与省政府签订的《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要求,现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环境保护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作用,以实施新大气污染防治法为契机,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紧盯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浓度值削减和优良天气率指标,强化统筹协调,深化部门协作,加强执法监管,严格目标考核,深入开展燃煤、扬尘、工业、机动车、农业及生活面源等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加大环境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打好全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翻身仗,努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企业施治、社会共治的大气污染防治格局,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的目标,为“十三五”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开好局、起好步。
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2016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值达到86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值达到40微克/立方米以下,全省14个市州所在城市平均优良天数率达到82%以上,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4项指标达到国家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兰州等重点城市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各市州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和优良天数具体指标见附件。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强化燃煤及燃煤锅炉综合整治。
1.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积极采取增加天然气供应和风光电消纳能力、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到2016年年底,煤炭在我省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控制在60%以下,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9%以上。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
2.推进实施气化陇原工程。加大中石油西气东输三、四线河西段、陇东、陇中等区域天然气支线工程建设力度,积极争取民用天然气供气指标,力争2016年全省天然气消费量达到26亿立方米以上。依托国家干线输气管道,加快省级干线、配套支线管网和城市储气设施建设。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3.强化能源消费总量控制。
(1)加强城市煤炭总量控制。按照环保部与省政府签订的《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实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各地要提出煤炭替代供应、节能审查、煤炭质量管理等具体措施,确保实现减量目标。兰州市作为全国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城市,要落实煤炭减量和替代供应各项措施,2016年四个主城区燃煤总量要控制在620万吨以下,其他市州可根据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需要,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不断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配合单位:省环保厅
(2)加快推进小煤窑关闭退出工作。加快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化解,转变煤炭产业发展方式,优化调整能源结构,促进煤炭产业可持续发展,2016年计划关闭退出小煤矿48处,淘汰落后煤炭产能397万吨,全省煤炭产业集中度不断得到提高。
配合单位:省安监局
(3)严控高污染燃料使用。各市州所在城市在划定并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基础上,继续扩大禁燃区范围,禁燃区面积要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80%以上。禁燃区内严禁燃烧国家和省上规定的各类高污染燃料,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并逐步取消禁燃区内的高污染燃料销售网点。各地要加大对禁燃区内煤炭加工、储运、销售的监管力度,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煤锅炉及各类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环保厅、省工信委、省质监局
(4)开展产业集聚区集中热源改造。各市州政府要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3号)要求,开展产业集聚区集中热源建设,加快完善配套供热管网,到2017年年底,产业集聚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供热锅炉全部淘汰或部分改造为应急调峰备用热源,不再新建分散供热锅炉,确保实现“一区一热源”。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建设厅
4.实施燃煤锅炉综合整治。
(1)加快城市供热管网配套建设。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实际,推动具备条件的县市区结合城区建设、棚户区及城中村改造、道路新(改、扩)建,加快推进供热管网建设、改造进度,不断提高城市集中供热率,减少民用取暖散煤用煤量。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2)实施燃煤锅炉集中整治。2016年10月底前,各市州要完成所在城市2015年度燃煤锅炉调查摸底清单中60%以上整治任务(包括淘汰拆并、清洁能源改造及达标治理),市州所辖其他县市区要完成清单中30%以上整治任务。各市州所在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供气管网覆盖范围内所有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必须拆除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或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在集中供热管网和燃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区域,要实施燃煤锅炉环保达标治理改造,也可建设大型燃煤高效节能环保锅炉实现区域集中供热,或改用电、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燃料锅炉。各市州辖区的所有燃煤锅炉要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按期实现达标排放,且城市建成区10蒸吨/时以上、65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要执行燃气锅炉排放标准,单台出力65蒸吨/时以上的燃煤锅炉要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工信委、省建设厅、省质监局
(3)大力推进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按照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印发《甘肃省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甘环发〔2016〕58号),在确保全省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基础上,统筹推进全省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2016年年底前国电兰州范坪热电公司1、2号(2×33万千瓦)热电联产机组、大唐景泰发电厂2号(66万千万)机组、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7号(33万千瓦)机组和华能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5号(60万千瓦)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达到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其他统调及地方自备燃煤发电机组有序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准备工作。严格按照能效、环保准入标准布局新建燃煤发电项目,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机组)、热电联产机组必须达到超低排放要求。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5.加强煤炭质量管控。严格落实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关于加强煤炭经营和质量管理的意见》(甘工信发〔2016〕83号),全省境内禁止销售和使用灰分高于16%、硫分高于1%的商品煤和民用散煤。积极推动散煤减量替代和清洁化替代,采取煤改电、煤改气、煤改清洁热源等多种方法,完善管理机制体制,配套相应政策,大力减少冬季燃煤散烧污染。强化煤炭市场监管,控制劣质煤生产、销售、使用,加大城市建成区、城乡结合部及周边乡镇燃煤散烧管控力度,城市各交通要道出入口设置煤炭管控卡口,加密抽查检查频次,逐步扩大覆盖面积,严格依法查没劣质煤,加大处罚力度。
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6.提升建筑绿色节能品质。提升新建建筑能效水平,鼓励新建建筑执行高水平节能标准;发展绿色建筑,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公共性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商业房地产开发等项目积极采用绿色建筑标准,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完成国家下达的2016年改造任务。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二)强化工业企业治旧控新。
7.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分解下达2016年淘汰落后和化解产能目标任务,依法淘汰到位,并向社会公告。关停不符合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要求的独立炼铁企业(不包括国家认定的铸造企业)和独立转炉炼钢企业,淘汰450立方米以下高炉、40吨以下转炉和停运的电解铝产能、达不到环保排放标准的水泥熟料生产线。2016年化解炼铁产能160万吨,炼钢产能143.9万吨。
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环保厅、省财政厅
8.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格节能环保准入门槛,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实行污染物减量替代。
配合单位:省工信委、省环保厅
9.完成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改工作。结合全省开展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全面排查清理涉气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实行“淘汰关闭一批、整顿规范一批、完善备案一批”,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2016年年底前完成排查清理整改工作。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
10.实施工业污染源达标计划。
(1)强化水泥粉磨站治理。2016年11月底前完成所有水泥粉磨站烟尘提标改造和无组织排放治理,颗粒物排放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要求。依法关停长期超标排放、污染严重的水泥粉磨站。
配合单位:省工信委
(2)强化工业炉窑综合治理。2016年12月底前完成钢铁、石灰、有色金属冶炼、铝压延加工、铁合金等行业的工业炉窑废气治理,废气排放达到行业现行排放标准要求。凡不能如期实现达标排放的,一律关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
(3)强化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制定《甘肃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2016—2017年)》,2016年6月底前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现状调查摸底,建立污染源清单台账。石化行业全面推行设备泄露检测与修复技术(LDAR),2016年底前兰州石化公司完成一轮泄露检测与修复,2016年底前长庆油田分公司、玉门油田公司完成前期准备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一轮泄露检测与修复。开展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各市州完成辖区重点行业80%的综合治理任务。未按期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的企业,原则上一律实施停产治理。
11.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制定实施《甘肃省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在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化工等行业实施一批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2016年对36家重点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比2012年下降20%以上。各市州认真筛选需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及时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工信委
12.实施工业领域煤炭高效清洁利用行动。认真落实国家能源局、环保部、工信部《关于促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国能煤炭〔2014〕571号),兰州、白银、平凉等煤炭消耗量大的城市要结合本地实际,以煤化工、工业炉窑、工业锅炉等工业用煤领域为重点,编制本行政区2016—2020年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实施方案,推动相关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升技术装备水平,优化产品结构,综合提升区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2016年底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入洗率较2015年提高5个百分点。
配合单位:省工信委、省环保厅
13.继续推进油气回收治理。继续开展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回头看”,全面完成辖区内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所有加油站气液比、排放浓度每年至少进行1次检测,在线监测系统每年至少校准检测1次;对未按期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的,商务部门要暂扣经营许可证,环保部门暂停受理成品油储存、销售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
14.开展重点区域专项治理。针对部分市州所在城市和重点区域(如河西堡镇、碧口镇、盐锅峡镇等)燃煤、工业、扬尘等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的情况,开展大气污染专项治理。
(三)强化扬尘污染防治。
15.加大施工道路扬尘监管力度。
(1)强化施工扬尘综合治理。建设单位要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加装视频监控、监管人员到位、经报备批准后方可开工。各地要严格落实施工扬尘监管主体责任,对各类扬尘污染实行最严格的监管,定期开展施工场地扬尘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大检查,特别在出现沙尘过程天气时,要提前发布预警指令,停止一切土方施工作业,实施洒水降尘。各类建筑施工场地作业要符合“六个百分百”抑尘标准要求,施工场地清单要定期进行动态更新,抽查合格率要达到90%以上。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环保厅,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
(2)加大城市道路扬尘防治。不断提高城市道路机械清扫化率,增加道路湿法清扫保洁频次。2016年14个市州所在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平均机械化清扫率要提高到70%以上,2015年机械化清扫率较低的城市要大幅提升清扫率;计划设置空气自动监测站的县城(县级市)主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30%以上。对城区及周边道路开展综合整治,查修破损道路,对道路两侧裸露地面进行绿化、硬化和覆盖。严格渣土车运营管理,制定渣土运营管理办法,整治运输车辆物料抛洒和扬散问题。建立城市周边道路巡查制度,及时发现解决渣土车抛洒等道路扬尘问题。同时,加大国省干线和区域间公路扬尘防控力度,重点是新改扩建道路施工,要定期进行洒水降尘,减少道路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
16.继续实施工业堆场扬尘治理。各类煤堆、灰场、渣场和其他产生扬尘(粉尘)的散流体原料堆放场要按规范建设“三防”(防扬尘、防流失、防渗漏)设施,建设防风抑尘墙、防风抑尘网,并配备喷淋、覆盖和围挡等防风抑尘设施。物料输送设备要进行密闭,并在装卸处配备收尘、喷淋等防尘设施。露天装卸应采用湿式作业,严禁装卸干燥物料。平凉、白银市等地要开展小煤厂专项整治活动,切实解决小煤厂扬尘污染问题。
配合单位:省工信委
17.加强运输扬尘管理。制定运输扬尘管理办法,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车辆要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配合单位: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
18.开展非煤矿山扬尘专项治理。开展非煤矿山、石料加工企业扬尘专项整治,重点治理环境敏感点区域露天开采、石料加工、物料运输等环节粉尘污染问题。
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四)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19.继续加大黄标车与老旧车淘汰力度。省环保部门与公安部门要依据交管信息平台数据对全省黄标车进行全面调查和统计,并将年度淘汰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市州。2016年年底前全省应完成75万辆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淘汰任务,全省累计淘汰70%的黄标车。同时,各级要完善淘汰和拆解财政补贴,积极鼓励提前淘汰。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20.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从2016年12月1日起,达不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购置机动车(不含农用车和摩托车)一律不得在兰州市辖区内销售和注册。2017年12月1日起,达不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购置机动车(不含农用车和摩托车)不得在甘肃省境内销售和注册,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不得迁入。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环保厅,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21.提升车用油品质量。兰州市在2016年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其他市州辖区在2017年底前全面供应国V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同时,要加大对车用油品质量的监管力度,防止加油站以假乱真、以次充好。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质监局,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环保厅
22.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按照《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规定》要求,2016年年底前14个市州完成机动车区域数据平台建设,实现机动车环境监管信息联网报送和数据实时共享,为系统评估机动车尾气减排效果提供支撑。
配合单位:省环保厅、省公安厅
23.继续加大机动车环保检测。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尾气排放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路行驶;经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需到机动车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加装污染控制装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环保厅,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质监局
24.加大机动车污染监督检查。建立环保、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重点整治客货营运、物流快递、公交等高使用率车辆,依法查处黄标车、无环保标志(无牌照)车辆,特别是“冒黑烟”、渣土车、农用车等车辆在城区的禁、限行执法检查力度,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
配合单位: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
25.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情况摸底调查,研究制定我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和管理措施,对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进行强制治理或淘汰,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开展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使用、转让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建设厅,各市州政府
26.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研究制定甘肃省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有关政策,出台甘肃省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奖励实施细则、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等,力争到2016年底,实现全省公共服务系统新能源车年度购置占比30%以上。同时,推进党政机关、公共场所、社区充电桩设施建设。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等合作,产学研用相结合,加强对新能源汽车新型充换电设施及装备技术、前瞻性技术的研究,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能源结构调整,减少城市交通污染。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
(五)强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27.实施网格化精细管理。各市州要认真学习借鉴兰州市“网格化”管理经验,各乡镇街道(社区)要落实“一长三员”制度,指定专人全天候盯防、及时发现污染问题,及时得以解决,不留死角、不留盲区。要在2015年开展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周边环境整治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范围,采取更严格的措施,加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城区及周边裸露土地要实现全覆盖、绿化或硬化,坚决取缔城区露天烧烤摊点,所有沿街经营商铺、农贸市场等区域要严格落实环境卫生“三包”制度,推动城市大气环境管理工作向制度化、科学化、精细化方向转变。
配合单位:省环保厅、省卫生计生委
28.加强餐饮油烟治理。2016年大气污染“冬防”前,各市州所在城市建成区内所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炉灶要改造为清洁能源,并加装集气罩,建设密闭的油烟排放管道,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禁止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等地下通道。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经营企业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从严查处擅自停运设施和超标排放行为。
配合单位: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9.严禁垃圾露天焚烧。各市州所在城市在扩大高污染物禁烧区范围的同时,要将枯枝落叶、杂草、垃圾等一并纳入禁烧监管范围,组织查处各类露天焚烧行为。
30.控制烟花爆竹燃放。各市州政府要制定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理办法,明确禁止燃放的时段和区域。
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环保厅
(六)强化农业面源大气污染防治。
31.开展农业废弃物综合处理。推动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坚持疏堵结合,积极推进农村秸秆资源化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
责任单位:省农牧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环保厅
32.强化农村秸秆禁烧。下大力气解决农村秸秆焚烧、居民土炕炕烟等污染问题,逐步消除农村面源污染对城市大气环境的影响。加大秸秆禁烧管控力度,利用无人机航拍取证等技术手段,督查各级政府落实禁烧职责,不断提高禁烧监管水平。
配合单位:省农牧厅、省发展改革委
33.减少农业生产过程大气污染。大力推广化肥减量提效、农药减量控害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减少氨、VOCS等大气污染物排放。
责任单位:省农牧厅,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环保厅
(七)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
34.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级环保与气象部门要严格落实《甘肃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空气质量联合会商机制,发挥各自优势,密切配合,当发生或即将发生重污染天气(含沙尘天气)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工业企业限产限排、施工工地停工、机动车限行等措施,把重污染天气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气象局,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
35.提高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水平。加强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基础能力建设和技术研究,进一步优化省级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平台系统,开展环境空气污染源解析工作,建设超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站。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报的前瞻性、科学性和精准性,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气象局,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36.加强重点时段管控。参照兰州市大气污染“冬防”管控经验做法,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位于城区及周边的火电、钢铁、焦化、水泥、锅炉等重点行业企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冬季采暖期要实施水泥等行业错峰生产,尽可能减少冬季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努力做好冬季采暖期、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重点时段的空气质量保障工作。酒泉市要全力做好敦煌世界文化博览会期间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严格落实各项管控措施,力争优良天气率达90%以上。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工信委,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
(八)强化政策科技支撑。
37.加强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宣传工作。全面贯彻落实新大气污染防治法,采取专家讲座、专题培训、巡回宣讲、开办媒体专栏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电视、报纸、网络优势,加大宣传贯彻力度,提升公众参与、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自觉性、积极性。
配合单位:省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省直成员单位
38.制定挥发性有机物相关产品税费政策。2016年7月底前完成全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现状调查摸底,建立工业企业和行业数据清单,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在部分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收费试点工作。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
39.提高科技治污水平。开展城市大气颗粒物源解析工作,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方面的研究,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科学依据。对研发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获得国家、省级重要科技成果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显著的,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气象局,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40.完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认真贯彻国家生态体制改革“1+6方案”中《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按照“全面设点、全国联网、自动预警、测管协同”的总要求,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在14个市州所在城市增设29个空气质量质控站,选择部分市州建设6个空气质量背景站,全省62个县市区逐步建成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实现监测数据联网并开展空气质量实时发布工作。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市州、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按照《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工作方案,组织抓好落实,确保大气环境质量有效改善。2017年6月30日前,各市州政府要制定所在城市大气环境质量达标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要求,根据任务分工,制定工作计划,并于2016年6月底前报省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大气办)备案。落实《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调度预警通报工作方案》要求,做好月调度、季通报工作。各市州政府和省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省直各成员单位要于2017年1月5日前,将年度任务完成情况报省大气办。
(二)加强执法监管。各市州、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按日计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罚措施,切实加强执法监管。省大气办负责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综合督查检查,省环保厅负责对“散、小、乱、差”企业、高污染禁燃区监管情况组织开展督查检查。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负责对销售使用油品情况和油气回收设施建设使用情况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省建设厅负责对建筑施工及城市道路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高速公路施工、国省干线、城际区间公路扬尘防治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省质监局、省工信委、省环保厅负责对生产、流通、使用环节中的燃煤煤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市州要统筹安排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重点支持涉及民生的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黄标车淘汰、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系统建设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和大气环境治理能力建设。各市州、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带动作用。
(四)实行信息公开。省环保厅要继续实施全省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公开制度,每月在政府门户网站、甘肃日报等主要媒体公布空气质量排名。各市州政府要在地方主要媒体上定期发布环境空气质量、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重点排污企业(单位)要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发布公开办法(试行)》等要求,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公布污染源监测信息。
(五)严格考核问责。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以及《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等,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任务措施落实情况督查检查,对省直有关单位和各市州政府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对未完成实施方案年度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对当地政府实施“一票否决”,必要时实行区域限批,并对有关责任人实施约谈问责。各市州要进一步加大督查考核力度,签订目标责任书,对不能履职尽责、工作推进不力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效追责。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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