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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治理工业大气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发布,超低排放仍是重点

时间:2016-08-02 10:54

来源:河南省发改委

近日,河南省发布河南省治理工业大气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根据方案,全面完成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2016年10月底前,完成102台3740万千瓦统调燃煤发电机组和所有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上地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2016年12月底前,所有地方燃煤发电机组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详情如下:

河南省治理工业大气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6—2017年)

为深入贯彻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切实遏制和治理工业大气污染,持续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紧扣工业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领域,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治理、项目带动、限期完成的原则,明确目标任务,采取超常措施,持续抓好“调”,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坚决抓好“治”,实现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强力抓好“关”和“停”,全面整治“小散乱差”企业和涉气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突出抓好重点时段,实施冬季重点行业企业错峰生产。通过工业企业污染综合治理,大幅削减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最大限度降低工业大气污染对环境空气质量造成的影响,为完成全省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完成102台3740万千瓦统调燃煤发电机组和所有地方燃煤发电机组的超低排放改造;完成60家水泥粉磨站的无组织废气综合治理;完成1435台耐材、石灰、有色金属冶炼、铝压延加工、刚玉、玻璃制品等行业炉窑及59台砖瓦炉窑的废气提标治理;全面整治6463家重点涉气工业企业,确保废气达标排放;依法依规关停、清退、淘汰2741家涉气“小散乱差”污染企业;全面清理整改涉气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组织302家钢铁、水泥、铸造企业实施错峰生产,确保2016年年底前全省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达到115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78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达到190天以上,重污染天数大幅减少。

三、时间安排

2016年7月4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攻坚阶段,2017年为巩固提高和建立长效机制阶段。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调整产业结构。

1.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钢铁、煤炭等过剩产能淘汰任务,从根本上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2.各级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工业企业环保执法检查,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钢铁、煤炭、电解铝企业依法采取按日计罚、停产整治等措施。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开展工业用能监察行动,对经整改仍未达到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钢铁、煤炭、电解铝企业依法予以关停。

3.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依据国家和我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制定本辖区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确保按期完成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任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是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总体协调,出台支持政策;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和国资委牵头负责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将过剩产能化解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按期完成产能化解任务;各级发展改革、环保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强工业节能监察和环保执法监管,倒逼过剩产能退出。

(二)全面完成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

2016年10月底前,完成102台3740万千瓦统调燃煤发电机组和所有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上地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2016年12月底前,所有地方燃煤发电机组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燃煤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后,在基准氧含量6%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W型火焰炉膛的地方燃煤发电机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0毫克/立方米)。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对照辖区内的超低排放改造电力企业清单,加强指导督促和执法监管,督促电力企业按时完成改造任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牵头负责统调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对不能按期实现超低排放改造的统调燃煤发电机组,采取停产、关闭措施;各级环保部门要牵头负责地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对不能按期实现超低排放的地方燃煤发电机组,依法实施停产治理。

(三)加强水泥粉磨站无组织废气治理。

1.按照《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要求时限,完成60家水泥粉磨站的无组织废气治理任务。治理完成后要达到以下标准:生产车间全密闭并配备收尘设施;物料输送设备密闭,并在装卸处配备收尘设施;物料堆场要按规范建设“三防”(防扬尘、防流失、防渗漏)设施,并配备覆盖、围挡等防风抑尘设施;厂区裸露地面要进行硬化,并设置固定式车辆自动清洗设备。

2.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在本方案所列治理任务的基础上,继续开展排查,查清所有水泥粉磨站企业名单,确保所有水泥粉磨站完成无组织废气综合治理。对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治理,对不能达标排放且拒不停产治理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关停。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水泥粉磨站的无组织废气综合治理工作,要对照辖区内的治理任务清单,建立工作台账,加强指导督促和执法监管,治理一家、核定一家、销号一家,确保按时完成治理任务。

(四)实施工业炉窑和砖瓦炉窑提标改造。

1.2016年10月底前,完成1435台耐材、石灰、有色金属冶炼、铝压延加工、刚玉、玻璃制品等行业炉窑及59台砖瓦炉窑的废气提标治理。耐材、石灰、有色金属冶炼、铝压延加工、刚玉、玻璃制品等行业炉窑的废气排放要达到《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要求,砖瓦炉窑的废气排放要达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要求。

2.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在本方案所列治理任务的基础上,继续开展排查,查清所有工业炉窑企业名单,确保所有工业炉窑实现达标排放。对不能按期完成提标治理任务的企业,自2016年11月1日起,依法实施停产治理。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工业炉窑的提标治理工作,要对照辖区内的治理任务清单,建立工作台账,加强指导督促和执法监管,治理一台、核定一台、销号一台,确保按时完成治理任务。

(五)强化重点涉气企业监管。

1.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加强6463家涉气重点工业企业的日常监管,确保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对照国控、省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及时更新本辖区重点污染源企业名单,加快重点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建设。同时,继续扩大重点污染源监控范围,2016年12月底前,各省辖市辖区内占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85%以上的企业均要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3.所有涉气重点工业企业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要求,主动公开基础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内容。

4.钢铁、焦化、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要主动实施清洁生产改造,采取清洁生产工艺措施控制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5.加强对涉气重点工业企业的执法检查,对通过偷排、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环保部门要依法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限的政府批准后,责令其停业、关闭。对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又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

6.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在本方案所列工业企业名单的基础上,继续对辖区内涉气工业企业开展排查,掌握辖区内所有涉气工业企业情况,并实施动态更新,确保对所有涉气工业企业实施高压监管。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涉气工业企业的环保执法监管,组织对重点涉气企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对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

(六)全面整治“小散乱差”污染企业和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

1.2016年10月底前,依法依规采取拆除生产设施、断水断电、吊销执照等措施,对2741家小作坊、小工厂等“小散乱差”污染企业进行综合整治,确保所有“小散乱差”污染企业关停、清退、淘汰到位。

2.2016年12月底前,按照“关停一批、整改一批、完善一批”的要求,完成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改工作。

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在本方案所列整治任务的基础上,继续开展排查,查漏补缺,确保所有“小散乱差”污染企业和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整治到位。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是“小散乱差”污染企业和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总体协调,出台支持政策;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小散乱差”污染企业和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整治工作,要对照辖区内的整治任务清单,建立工作台账,加强指导督促和执法监管,治理一家、核定一家、销号一家,确保按时完成整治任务。

(七)实施重点行业企业错峰生产。

1.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对全省187家水泥、19家钢铁、96家铸造企业组织实施错峰生产。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民生任务的生产线外,所有水泥、铸造企业全部停产;钢铁企业根据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实施限产,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实行停产。

2.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在本方案所列错峰生产企业名单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完善错峰生产企业清单,确保所有水泥、铸造、钢铁企业全部实施错峰生产。对拒不参加错峰生产或参加错峰生产而拒不停产、限产的企业,一律纳入行业诚信“黑名单”,同时,不再纳入各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补助范围。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企业错峰生产工作,要根据全省水泥、铸造、钢铁企业基本情况,制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指导行业协会和工业企业开展错峰生产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错峰生产要求。

(八)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

1.2016年12月底前,完成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在此基础上,完成郑州、安阳、鹤壁、新乡、焦作等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的钢铁、水泥等主要“高架源”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排污许可证要载明各排污口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总量、主要生产设备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

2.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严格环境监督执法,对无证排污的实施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后,责令停业、关闭;对不按证排污的,实施按日计罚。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要对照辖区内的“高架源”企业清单,加强督促指导和执法检查,确保按时完成排污许可证发放任务。

五、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发动。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新闻出版广电局和河南日报报业集团要通过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根据职责分工,向社会宣传解读我省工业大气污染攻坚治理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攻坚措施,展示我省治理大气污染的决心。各省辖市、县(市、区)要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号召广大群众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形成良好氛围和强大合力。

(二)严格执法监管。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深入开展新法新规新标贯彻执行年活动和环境保护大检查活动,强化环境网格化管理,健全“定人、定责、履责、问责”的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体系,以解决偷排漏排、超标排污等突出问题为重点,持续开展全省“小散乱差”企业、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水泥粉磨站、工业炉窑等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始终保持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每月都发现一批、查处一批、整改一批、移交司法追究一批,切实扭转环境违法行为频发高发势头。

(三)定期调度通报。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依据本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定期进行调度通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查找问题,明确整改要求,加强督办考核,确保完成任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要于每月25日前,将有关任务进展情况报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每月在河南日报、河南电视台等主要媒体对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公布任务完成良好、较差的省辖市、县(市、区)名单。

(四)严格奖罚问责。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意识,认真组织抓好落实,确保大气环境质量有效改善。对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治理措施落实到位、目标任务完成良好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省政府名义予以表彰,并在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对未完成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业企业提标治理、“小散乱差”企业和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改任务,未按要求组织错峰生产的地方,将在全省通报批评,取消当地政府及责任单位环保评先评优资格,并扣减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本方案所列各项目标任务纳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蓝天工程和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年度考核内容,省监察厅、环保厅将对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联合考核,对目标任务未完成、工作推进不力的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对未能认真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未完成工业项目治理任务,工业企业监管不力,造成大气环境质量恶化或被国家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地方,将启动失职追责程序并在全省通报批评,并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给予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人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特别是对目标任务弄虚作假、骗取防治资金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基本情况表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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