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8-30 13:56
来源:山东省环保厅
日前,中国大气网从山东省环保厅获悉,山东省环保厅等5部门印发《山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方案》等5个行动方案。根据方案,山东将推进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VOCs治理,到2017年年底,VOCs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全部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重点治理项目全部完成,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VOCs排放总量明显下降,稳定达到相关控制标准要求。详情如下:
山东省环保厅等5部门印发《山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方案》等5个行动方案
鲁环发〔2016〕16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山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方案》《山东省窑炉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山东省焦化行业环保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山东省露天开采矿山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建设美丽山东造林绿化行动方案(2016-2017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环保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林业厅
2016年8月21日
山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整治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工作,降低VOCs排放总量,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大力推动重点行业开展VOCs专项治理,坚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强重点行业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和废气治理,提升企业工艺装备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到2017年年底,VOCs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全部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重点治理项目全部完成,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VOCs排放总量明显下降,稳定达到相关控制标准要求。
二、治理范围
包括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
(一)石化行业。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C2511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的C2614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51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C2652合成橡胶制造,C2653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以及G5990仓储业等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应参照执行。
(二)有机化工行业。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C2520炼焦、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不含直接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的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7医药制造业、C28化学纤维制造业、C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等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应参照执行。
(三)表面涂装行业。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C21家具制造业,C2223加工纸制造,C24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C33金属制品业,C34通用设备制造业,C35专用设备制造业,C36汽车制造业,C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40仪器仪表制造业,C43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O8011汽车修理与维护等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应参照执行。
(四)包装印刷行业。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C231印刷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应参照执行。
三、重点行业治理要点
(一)石化行业。
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石化企业要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按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通过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从源头控制减少VOCs泄漏排放。
开展VOCs污染源排查。石化企业要按照《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开展VOCs污染源摸底排查工作,摸清VOCs排放状况,并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将排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加强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工艺废气应优先考虑生产系统内回收利用,难以回收利用的废气,应按相关要求处理,且处理效率应满足相关标准和要求。同时,应采取措施尽可能回收排入火炬系统的废气。
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设施应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或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的拱顶罐,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应在内浮顶罐基础上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等处理设施。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应采取全密闭、液下装载等方式,严禁喷溅式装载。汽油、石脑油、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和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程应优先采用高效油气回收措施。运输相关产品应采用具备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
强化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废气治理。应对逸散VOCs和产生异味的主要环节采取有效的密闭与收集措施,确保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禁止稀释排放。
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控制。制定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措施。企业的开停车、检维修等计划性操作应在实施前向所在县(区、市)环保局备案,实施过程中加强环境监管,事后进行评估;非计划性操作应严格控制污染,杜绝事故性排放,事后及时评估并向所在县(区、市)环保局报告。企业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非正常工况相关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避免形成二次污染。催化燃烧、热力焚烧等产生的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等产生的有机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更换吸附剂等过程应做好操作信息记录,废吸附剂应按相关要求妥善处置。
(二)有机化工行业。
提高生产工艺设备密闭水平。封闭所有不必要的开口,尽可能提高工艺设备密闭性,提高自控水平,通过密闭设备或密闭空间收集废气,减少无组织逸散排放和不必要的集气处理量。优化进出料方式,反应釜应采用管道供料、底部给料或浸入管给料,顶部添加液体应采用导管贴壁给料,反应釜呼吸管道应设置冷凝回流装置;投、出料均应设密封装置或设置密闭区域,不能实现密闭的应采用负压排气并收集至废气处理系统处理。采用先进输送设备,优先采用设有冷却装置的水环泵、液环泵、无油立式机械真空泵等密闭性较好的真空设备,真空尾气应冷凝回收物料,鼓励泵前、泵后安装缓冲罐并设置冷凝装置。涉及易挥发有机溶剂的固液分离不得采用敞口设备,鼓励采用隔膜式压滤机、全密闭压滤罐、“三合一”压滤机和离心机等封闭性好的固液分离设备。采用密闭干燥设备,鼓励使用“三合一”干燥设备或双锥真空干燥机、闪蒸干燥机、喷雾干燥机等先进干燥设备,干燥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溶剂废气须冷凝回收有效成份后接入废气处理系统。
提高有机废气综合治理水平。对反应、蒸馏、抽真空、固液分离、干燥、投料、卸料、取样、物料中转等生产全过程应配备废气收集和净化系统。收集的废气宜预处理与末端处理结合,并选择成熟技术及其组合工艺分类、分质处理。单一组分的高浓度废气优先采用冷凝、吸附回收等技术对废气中的VOCs进行回收利用。对难以回收利用的应采用催化燃烧、热力焚烧以及其它适用的新技术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易产生恶臭影响的污水处理单元应进行密闭,收集的废气应采用化学吸收、生物过滤、焚烧及其它适用技术处理后达标排放。
规范液体有机物料储存。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应密闭储存,沸点较低的有机物料储罐应设置保温并配置氮封装置,装卸过程采用平衡管技术,呼吸排放废气应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逐步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挥发性有机物料流经设备(包括泵、压缩机、泄压装置、采样装置、放空管、阀门、法兰、仪表、其他连接件等)的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的化工企业,应参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方法,逐步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
(三)表面涂装行业。
提高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鼓励企业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
降低单位产品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鼓励企业采用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等涂装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加强工艺废气的集中收集和治理。涂料、稀释剂、清洗剂等含VOCs的原辅材料应储存或设置于密封容器或密闭工作间内以减少VOCs的无组织排放。喷漆、流平和烘干等产生VOCs废气的生产工艺应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内,配备有机废气收集系统。除工艺有特殊要求外禁止露天和敞开式喷涂作业。因工艺要求无法设置密闭工作间的,VOCs排放工段应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组成的排气收集系统。经收集的有机废气应采用催化燃烧、热力焚烧以及其它适用的新技术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四)包装印刷行业。
提高环保型油墨、胶粘剂的使用比例。鼓励使用通过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保型油墨、胶粘剂,禁止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油墨、胶粘剂。印刷过程推广使用水性油墨、紫外光固化油墨(UV油墨)、辐射固化油墨(EB油墨)、醇溶性油墨、植物基油墨等低VOCs低毒的原辅材料,复合、包装过程逐渐使用水性胶粘剂替代溶剂型胶粘剂,推广无溶剂复合技术,书刊印刷行业推广使用预涂膜技术。
加强工艺废气的集中收集和治理。油墨、粘胶剂、有机溶剂等挥发性原辅材料应密封贮藏,沸点较低的有机物料应配置氮封装置。产生VOCs废气的工艺线应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内,配备有机废气收集系统。无法设置密闭工作间的生产线,VOCs排放工段应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组成的排气收集系统。根据废气组成、浓度、风量等参数选择适宜的技术,对车间有机废气进行净化处理。对单一组分的高浓度有机废气,应优先考虑回收利用;对难以回收利用的有机废气,应采用催化燃烧、热力焚烧以及其它适用的新技术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四、时间安排
2016年9月底前,各市组织对辖区内重点行业VOCs排放企业进行全面梳理,完成辖区内重点行业VOCs排放现状调查工作,明确VOCs排放企业清单,组织企业填写《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信息登记表》(见附件),建立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并将VOCs排放重点企业监管名录报送省环保厅。各市组织对已完成的治理项目的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等进行检查,从中筛选技术先进、净化效率高、减排效益好、运行稳定的项目作为试点示范工程。省环保厅对已完成的治理项目进行抽查。
2016年11月底前,各市组织辖区内石化企业完成首轮LDAR工作和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并将首轮LDAR报告和排查结果报送省环保厅;组织尚未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以及治理要点要求的企业开展VOCs治理,制定有机化工行业LDAR工作推进计划,并将治理项目清单、完成时限和有机化工行业LDAR工作推进计划报送省环保厅。全省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的VOCs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80%以上,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2017年6月底前,石化行业全面完成治理工作,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标准和要求。
2017年10月底前,各市组织辖区内有机化工企业按计划完成首轮LDAR工作,并将首轮LDAR报告报送所在地市环保局;全省重点行业VOCs治理项目全部完成,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对照本方案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组织做好重点行业污染源摸底排查和专项治理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负责督促相关企业履行VOCs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建设并运行VOCs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重点行业VOCs专项治理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提升VOCs监管水平,完善VOCs监督管理体系。组织企业做好VOCs污染治理信息登记,按年度组织填写《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信息登记表》,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VOCs污染治理档案管理制度。将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纳入日常监管,及时跟踪调度治理任务进展。加强VOCs监测能力建设,建立VOCs监测监控体系,对列入名录的重点企业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
(三)严格监督执法。落实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对辖区内VOCs排放企业的监管责任。加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的涉VOCs排放建设项目,当地环保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建设或生产。对严重污染环境、浪费资源能源、工艺装备水平和产品附加值低且不具备治理经济可行性的落后产能,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淘汰取缔。加强对VOCs排放企业的执法检查,定期组织巡查。对经常被投诉举报的企业,要加大巡查力度,确保VOCs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控制措施落实到位。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未对VOCs产生和排放环节采取有效措施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切实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通过严格执法倒逼企业落实VOCs治理任务。
(四)加大资金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各市应积极完善有利于VOCs污染防治的财政、信贷和土地等环境和经济政策,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形式,加快推进VOCs治理工作。积极引导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大对VOCs污染防治的信贷支持。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将各地VOCs治理任务和任务完成情况做为分配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重要因素。
(五)完善配套政策。加快制订重点行业VOCs排放标准,逐步完善VOCs排放标准体系,引导重点行业提高生产技术和污染控制水平。加快研究制订VOCs排放总量管理配套政策,将VOCs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重点行业实行VOCs减量替代。加强重点行业VOCs排放系数、核查核算方法及排污收费政策研究,逐步制定并实施VOCs排污费征收及减排扶持政策。鼓励企业选择第三方环境服务公司参与VOCs污染防治工作,为企业提供治理方案、排放量申报以及监测等环保服务。
(六)强化科技支撑。积极研究制定各重点行业的VOCs治理技术指南,开展VOCs污染防治技术的研发与应用试点示范,推广VOCs污染治理先进技术。鼓励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和对外引进相结合的方式,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VOCs废气处置工艺和技术装备,大力发展VOCs治理产业。进一步加强产学研合作,鼓励联合开展VOCs排放控制对策和技术政策研究,加强水性涂料、油墨、胶黏剂及低毒、低害、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的研发推广应用,对各重点行业生产工艺及过程管理进行优化。积极组织各类VOCs排放治理技术、经验交流和培训活动,为VOCs治理工作顺利实施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填报说明
一、总体要求
1.本登记表应由本单位生产技术人员和环保技术人员共同填报,以保证数据信息的准确性。
2.表内信息需填写完整,所有用量或回收量的填报数据要依据本单位的相关台帐。需填写的内容不允许空白,如没有请填“无”。
3.表内填报的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并一律保留2位小数。
二、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概况:登记内容包括企业生产规模、产品类别、生产设备等企业基本信息。
三、VOCs废气处理设施情况
1.无组织排放无需填写治理设施。
2.集中排放有治理设施的,请填写工序名称(在哪道工序有含VOC废气处理)、处理污染物名称(填写处理的气态有机污染物名称)、处理技术、初次投入成本、年运行费用、处理风量、废气回收量或处理量等参数。没有处理设备的不填此项。
3.处理技术:⑴冷凝法⑵吸收法⑶吸附法⑷直接燃烧法⑸催化燃烧法⑹RTO炉燃烧法⑺RCO炉燃烧法⑻低温等离子净化法⑼其他方法(请列出具体名称),有机废气经多级处理时从上至下填写各级处理技术类型。
4.VOCs种类:填写处理的气态有机污染物名称(例如:烃、醛、酮、酯、酚、醇类)。
5.初次投入成本:指治理设施的购买、安装调试投入成本,同一治理技术的多个治理设施请给出成本计算公式:数量×单价。
6.年运行成本:指保证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时消耗品的更换成本和水电汽能耗费用之和,不含运行人员工资等费用。
7.年运行时间:指处理设备全年实际运行时间。
8.处理风量:如无实测数据,请根据风机铭牌填写。
四、工艺、设备实施技改后VOCs排放量变换数据估算
1.技改措施:主要包括生产物料替换、工艺改进、提高回收效率、提高末端治理水平等。
五、污染物减排量估算方法
1.如果企业有治理前后检测数据,按实际监测数据计算。溶剂回收处理,则按实际回收量计算。如果治理企业无监测数据,按照下列公式进行估算:
污染物减排量=(治理设备进气浓度-治理设备出气浓度)*处理风量*年运行时间。
山东省窑炉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二期行动计划(2016-2017年)》,加强各类中、低架源、面源污染控制,对治污设施不配套、环保不符合要求的各类窑、炉进行分类整治,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负责、分类施治、依法依规、务求实效”的原则,开展砖瓦窑、石灰立窑、隧道窑、焙烧窑以及各类熔炼炉、焙烧炉等关停取缔、升级改造、重组整合工作,解决各类以煤、煤矸石、页岩、重油、渣油等为燃料或原料的窑、炉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直排、治污设施不配套或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等污染问题,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确保各类窑、炉外排污染物浓度达到《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相应时段标准限值要求。
二、专项行动的整治范围
一是各类砖瓦窑;二是各类煅烧石灰窑;三是建筑卫生陶瓷窑;四是矿石原料与固体原料混烧、自然通风、手工操作的土竖窑;五是铝型材等下脚料综合利用的金属熔炼炉;六是炭素厂阳极焙烧炉;七是排放废气污染物的其他窑、炉。
三、主要任务
(一)摸底调查。由省环保厅统筹协调,各设区的市按照《关于对全省砖瓦窑等炉窑进行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鲁环办函〔2016〕69号)要求,组织县(市、区)对辖区内各类窑、炉进行全面摸底排查,经窑、炉生产线所在县(市、区)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设区的市环保局汇总,由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省环保厅。本次整治工作中隐瞒不报或漏报的企业或生产线,今后将作为违法建设项目,将按照相关要求,责令停产或关停取缔。
(二)分类整治。按照关停取缔、升级改造、重组整合的原则,实施“一企一方案”,落实整治要求。
(三)具体要求。
1.关停取缔类:按照规定时限,将主要生产设备(烟囱、窑体)和水电供应设施全部拆除。
(1)无环评审批手续的各类窑、炉;
(2)以粘土为原料的实心砖瓦窑;
(3)24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各类产业政策明确列入淘汰类土窑;
(4)煅烧石灰土窑、石灰土立窑;
(5)建筑卫生陶瓷土窑、倒焰窑、多孔窑、煤烧明焰隧道窑、隔焰隧道窑、匣钵装卫生陶瓷隧道窑;
(6)矿石原料与固体原料混烧、自然通风、手工操作的土竖窑;
(7)其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窑、炉。
纳入关停取缔的各类窑、炉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类别,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扩大窑、炉关停取缔范围。
2.升级改造类:有环评审批手续但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窑、炉,应当实施升级改造,鼓励企业更换天然气、液化气等清洁燃料。升级改造后,经县(市、区)、市环保部门书面确认各项污染物排放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相应时段标准限值,且在不造成污染物二次转移的前提下,方可投入正常生产。环评审批手续与企业实际建设不一致的窑、炉,要严格按照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逾期不能完成整改的,一律关停取缔。
3.重组整合类:同一监管网格单元(以村或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元)内生产工艺相同、规模小、布局不合理的各类炉、窑,鼓励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进行重组整合,在加严污染物排放标准、减少污染物排放量的同时,提升企业规模和产品档次,提高在行业中的竞争力。
四、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明确任务(2016年8月底前)。在前期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明确整治规范和完成时限,建立管理台账,逐企业提出分类整治意见下达至企业,并将整治方案由设区的市环保局汇总盖章后报省环保厅。
(二)第二阶段:组织实施整改(2016年11月底前)。各市完成对辖区内各类窑、炉的分类整治工作,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查,逐生产线确认整改情况,并将书面确认结果报省环保厅备案。
(三)第三阶段:建立工作台账(2016年12月底前)。各市对辖区内各类窑、炉整治情况分类建立台账,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对于符合要求,可以继续生产的企业,将其纳入网格监管。各市对辖区内各类窑、炉分类整治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市要加强窑、炉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明确部门分工、整治标准、完成时限,统筹推进整治工作。关停取缔各类粘土砖瓦窑,依法查处违法用地和非法开采行为;淘汰各类落后窑、炉;实施升级改造,并加大环保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对列入取缔的窑、炉生产企业,根据工作进展情况,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加强监督考核。省环保厅牵头组织对各市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自2017年1月1日起,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实行一月一调度,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进展情况。将窑、炉整治情况纳入我省二期行动计划年度考核。
(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宣传综合整治的意义,加大对新型能源、新材料墙材鼓励发展政策、节能环保等知识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强对从业人员和经营者的政策引导,分类稳妥依法推进,做好相关善后处理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四)健全长效机制。各市要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分区分块,做好专项巡查,防止取缔后的“回潮”。对违反规定组织生产的,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非法取土造成耕地、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以及污染环境的,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要落实责任,加大监督考核、暗查抽查力度。自2017年1月1日起,全省所有窑、炉外排污染物均应稳定达到相应时段标准限值要求,不能达标的,实施停产整治。
山东省焦化行业环保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环保部等六部委《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环发〔2013〕10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二期行动计划(2016-2017年〉的通知》(鲁政字〔2016〕1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全省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16〕5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进工业转型升级行动计划(2015-2020年)〉》(鲁政办发〔2015〕13号)等文件要求,推进我省焦化行业达标排放和大气污染深入治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属地负责、分类施治、依法依规、务求实效”的原则,以《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以下简称《炼焦排放标准》)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以下简称《区域排放标准》)为依据,加大对焦化生产过程中的备煤、炼焦、煤气净化、化产回收、热能利用等各工序的专项治理,实现焦化生产全行业节能减排和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整治目标
2016年年底之前,全省焦化企业要完成综合整治工作。自2017
年1月1日起,全省焦化企业外排废气污染物中各指标均应符合《炼焦排放标准》和《区域排放标准》第三时段的排放要求。到2017年年底,全省焦化行业达到国家清洁生产二级标准以上水平。
三、重点任务
(一)严格控制焦炭产能。严把炼焦项目审批关,不再审批炼焦新增产能项目。严格行业准入管理,实行公告企业动态调整。积极探索实施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置换方式,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到2016年年底,通过退出转型压减焦化产能200万吨。
(二)强力推进达标治理。各焦化企业要对照《炼焦排放标准》《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区域排放标准》等各项环保标准和产业政策,筛选技术路线,制定治理措施和实施方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实现达标排放。
(三)全面推进污染源管控。各焦化企业要按照环保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环保主管部门联网。严格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等规定,进一步规范监控设施建设和运维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管,对私自调整监测设备设置、伪造或篡改污染源监测数据的,依法从严惩处。
(四)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各焦化企业必须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建立健全各类环保管理基础资料,严格落实清洁生产各项要求。
四、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摸底建档和方案制定阶段(2016年8月31日前)。
1.摸底建档。明确焦化企业对污染物排放治理的主体责任,在企业自查并提出治理方案的基础上,各市要对企业各项污染物排放数据、治理方案和治理时限、在建项目和治理效果等进行核实、确认,作为本市开展焦化行业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的重要依据。
2.制定方案。各市要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对照整治内容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焦化企业污染治理台账。各市制定的行动方案和项目清单,于2016年8月31日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9月1日-12月31日)。
1.明确责任。各市要对方案内容进行任务分解,将各项整治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岗位、具体人员,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各项整治任务如期完成。
2.项目审批。有关部门要主动服务企业,建立焦化行业污染治理项目审批绿色通道,规范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简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切实提高办事效率,依法依规及时办理污染治理项目备案等相关手续,保证环保项目工程早建设、早运行、早见效。
3.项目建设。各市要按照行动方案和污染治理项目清单,全面推进污染治理项目开工建设,掌握项目进展,建立管理台账,确保污染物治理项目如期投入使用,实现焦化企业各项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4.监督检查。省里将通过定期和随机、集中和个别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市上报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和项目清单的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6年12月31日-2017年7月1日)。
各市要坚持边治理、边规范的原则,在大力开展污染治理项目建设的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开展对标升级,及时总结整治行动的好经验、好做法,建立和完善焦化行业污染防治的长效监管机制,全面提升焦化行业污染防治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政府是焦化行业污染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依法行政,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监督企业按期完成治污工程建设。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市要明确部门责任分工,督促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要建立焦化企业基本情况台账和污染治理项目进度月报制度,做好焦化企业升级改造和落后产能淘汰项目备案,同时要做好综合整治期间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监管工作。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市要统筹安排资金支持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各有关金融机构加大对焦化行业环保治理项目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污染防治项目特点的信贷产品,探索排污权抵押贷款和融资机制,拓展污染防治设施融资、租赁业务。
山东省露天开采矿山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统筹推进露天矿山污染综合防治,进一步改善我省大气环境质量和露天矿山生态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属地负责、分类实施、依法依规、务求实效”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对所有露天开采矿山进行专项整治,重点是“三区两线”(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沿线)可视范围内露天矿山,取缔关闭违反环境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停产整治无排污许可、排污不达标的露天矿山,推动全省露天矿山减少污染,促进大气和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二、主要任务和步骤安排
(一)摸底排查(2016年9月底前)。各设区市政府要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内所有露天开采的矿山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摸底排查,重点排查矿山企业证照是否齐全,环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持过期或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是否存在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摸底排查,搞清露天矿山的数量、分布、开发利用、环境保护与治理等情况,为专项整治打下基础。
(二)分类整治(2016年10月-2017年6月)。按照“一矿一策”的原则,各设区市政府对辖区内所有露天开采矿山结合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和污染减排等政策逐一提出整治或关停取缔的处置意见。
1.关闭取缔类(2016年10月-2016年12月):对无证采矿的,立即取缔关闭,责令其拆除违法工程设施,查封设备,填平夯实采坑,并依法进行查处;对越界开采的,依法进行顶格处罚,责令退回界内,打好界桩留出安全间距,拒不退回界内的依法取缔关闭;对“三区两线”范围内和城乡结合部露天矿山采矿许可证已经到期或即将到期的,不再办理延续手续,责令其做好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工作,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
2.升级改造类(2017年1月-2017年6月):除具备环评、“三同时”要求和排污许可或符合整治标准的矿山外,其余露天矿山全部责令停产整治,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经设区市政府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矿种或短期内确实无法关闭的露天矿山,要采取严格的防治污染、抑制扬尘的环保措施;措施不到位的,由各设区市政府组织联合执法,依法从严查处。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强源头管控。严禁在“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和城乡结合部发放采矿许可证;对其他区域,自2016年10月1日起,各地原则上暂停新设露天开采采矿权审批,对矿产资源丰富、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确需批建的矿种,要严格审查标准,新建露天矿山一律不低于各设区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矿山环保设备及排放的废水、废气应当稳定达到满足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的要求。
(二)鼓励关闭退出。对主动申请关闭的露天矿山,其治理任务和工作,经设区市政府验收合格后,按规定退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对政策性强制关闭的持合法有效证照的露天矿山,根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按比例适当退还相应保证金,同时按照规定退还采矿权价款;对因违法违规被强制关闭的持证露天矿山,不再退还采矿权价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三)支持资源整合。对列入停产整治的露天矿山,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有实力、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大型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对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不符合环评要求和排污许可的露天矿山进行整合重组。
四、组织领导
(一)精心部署安排。各设区市政府要高度重视专项行动,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督导调度,及时掌握情况,切实把这次专项行动抓紧抓实抓好。
(二)严格落实责任。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本辖区内露天开采矿山全面排查,深入细致开展专项整治,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坚持重心下移、向基层延伸,把工作责任和推进措施具体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责任人,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
(三)加强监督检查。加强社会监督,对专项行动中处罚或关闭取缔的企业,一律在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公开。严格落实问责制度,对专项行动组织开展不力、执法监管不履职、整治措施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省里将通过督查暗访等方式,对各市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督导检查。
建设美丽山东造林绿化行动方案
(2016-2017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二期行动计划(2016-2017年)》(以下简称《二期行动计划》),加快国土绿化和生态环境修复,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文明的总体部署和治理大气污染对林业建设提出的新要求,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思想,以发展现代林业、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山东为目标,以保护优先、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构筑生态安全屏障为主线,全面推进造林绿化,全面实施转型升级,全面加强保护管理,全面深化林业改革,实现森林资源稳定增长,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经济效益不断增加,社会效益显著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林业重点工程,全面推进造林绿化。坚持以大工程带动大发展,组织实施水系绿化、荒山造林、防沙治沙、退耕还果还林、农田防护林和鲁冀边界防护林建设等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加快重点区域和生态脆弱区的造林绿化。重点工程造林实行多林种结合,多树种混交,突出乡土树种,适当引进外来优质树种,建成树种丰富、林相多层、生长稳定、生态效益大的森林群落。计划2016年新造林200万亩,2017年新造林150万亩。
(二)实施森林抚育工程,提升森林质量。我省相当部分森林是五十年代的人工林,存在林龄老化,树种单一,密度过大等问题,造成林地生产力不高、生态效益低下的状况。为此我厅计划开展低产退化林改造和林木抚育管理工程,分别不同的类型,开展科学经营,降低森林密度,丰富森林树种,优化森林结构,提高森林蓄积,增加生物多样性,最大化地发挥林地的生态效益,计划以国有林场为重点,2016年抚育森林150万亩,2017年抚育森林150万亩。
(三)实施湿地保护工程,提高湿地的生态功能。加快湿地保护地方立法工作,争取出台《山东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和2-3个市、县级湿地保护法规,50%的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完成湿地立法的调研和起草工作。划定全省湿地生态保护红线,确定县级以上湿地保护名录。稳妥推进湿地保护“十三五”规划各项任务目标的落实,到2017年,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60%,90%以上的重点野生动植物物种得到有效保护。加强国家和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的建设工作。到2017年,申请国际重要湿地1处,建立国家、省、市级湿地公园300个,湿地合理利用示范区50处、湿地生态教育基地30处,建立国家、省、市级湿地自然保护区20处,使我省湿地的生态功能大幅度提升。
(四)开展森林城市创建工作,提高城镇绿化水平。积极推动烟台、潍坊、日照、莱芜、聊城、曲阜、邹城、滕州等市开展“国家森林城市”创建活动,加快全省造林绿化步伐,促进城市绿色建设和发展。通过拆迁补绿和见缝插绿、郊野公园和绿色乡村建设、水系和道路绿化等措施,推动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环境明显改善。开展国家森林城市和省级森林城市、森林乡镇、森林村居四级联创活动,按照山东省森林城市、森林乡镇和森林村居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要求,规范创建活动开展。争取2016-2017年每年建成省级森林城市5个、森林乡镇50个、森林村庄500个。
三、进度安排
2016年完成造林200万亩;完成森林抚育经营150万亩;建立国家级湿地公园3个、省级湿地公园10个、市级湿地公园137个,湿地合理利用示范区30处,湿地生态教育基地20处,国家、省、市级湿地自然保护区10处;建成省级森林城市5个、森林乡镇50个、森林村庄500个。
2017年完成造林150万亩;完成森林抚育经营150万亩;建立国家级湿地公园2个、省级湿地公园10个、市级湿地公园138个,湿地合理利用示范区20处,湿地生态教育基地10处,国家、省、市级湿地自然保护区10处;建成省级森林城市5个、森林乡镇50个、森林村庄500个。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一是加大宣传力度。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建设的系列指示精神,组织有关省级新闻媒体,采取人物专访、现场采访报道等多种形式,开展主题明确、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各级领导对造林绿化事业的认识和全社会保护生态的意识。二是科学规划。根据国家林业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林业建设的要求,制定全省林业发展规划和相关的政策,引导各地加快林业的发展。三是加强督导检查。省委已把每年的造林完成情况、林地保护状况纳入了各市的科学发展考核内容,省林业厅要严格按照目标要求,搞好技术指导,抓好检查验收,确保全省造林绿化任务的完成。
(二)坚持依法治林,加强资源保护。一是全面加强森林防火能力建设。加强重点林区森林航空消防、林火监控、防火道路、隔离带、水源地以及防火机具装备建设,全面提升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能力。二是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启动实施松材线虫病等重点林业有害生物专项治理工程,积极推行社会化防治和无公害防治技术,遏制美国白蛾、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危害蔓延态势。三是划定林地、森林和湿地保护红线,保护好珍贵的自然生态资源。对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积极推行“一区一法”“一园一法”。四是加强林地征占用和林木采伐管理。严格执行占用征收林地限额制度,提高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规范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管理,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五是加大林业执法力度。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建设,探索开展林业综合执法、联合执法,提高依法监管水平和执法办案能力,依法打击毁林违法犯罪行为。
(三)深化林业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一是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重点培育发展林业新型经营主体,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促进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全面发展。二是创新林业投融资机制。积极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以政府投入为导向,吸引工商资本、社会资本、市场资本和金融资本投资林业。积极开展碳汇造林、碳汇交易,探索培育森林生态服务交易市场。三是完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国有林、公益林采伐,力争每一亩公益林都得到保护。开展商品林采伐改革试点,逐步放宽放开商品林采伐限制。四是探索建立政府赎买制度。对重要水源涵养地、重要道路两侧、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等生态区位极其重要的商品林,由政府出资赎买、租赁或置换,交给国有林业经营单位保护和管理。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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