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严格执行功能区规划,合理确定产业布局、结构和规模,积极推进产业布局调整和优化,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结合环境承载力、资源能源禀赋等条件,采取产能化解、兼并重组、违规项目清理整顿等措施,合理规范城市、各类园区产业的布局,积极推进城市主城区钢铁、石化、水泥、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转移和改造工作,对于暂时不能搬迁的企业,要加大治理力度,严格执行国家排放标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3.全面推行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2014-2017》(内经信节综字〔2014〕574号)要求,继续加大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力度;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加快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4.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和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的培育和建设,以煤炭、电力、化工、冶金、建材等行业为重点,着重推进企业内部工艺循环、园区内部企业循环、地区之间产业循环三个层面的循环发展,推动循环产业链延伸耦合,实现能源、资源循环利用,促进相关产业协调快速发展。
(三)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2016年实现新增并网风电200万千瓦、太阳能发电100万千瓦;继续提高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使用比例,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到2016年底,全区清洁能源的装机比例将达到31%,与上年相比提高0.5个百分点。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严禁秸秆焚烧。
2.全面实施供热计量改造。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造,新建建筑要全部安装供热计量仪表,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新建建筑和已经完成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继续抓好新建建筑节能,逐步形成从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管理、材料检验、工程监理、竣工验收、销售许可、运行维护等全过程闭合式管理体系。加快实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2016年计划完成1500万平方米的改造任务。
(四)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1.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格按照新《环保法》和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重拳打击违法排污,与公安机关建立联合调查程序,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机制。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拒不改正或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长期不解决或屡查屡犯的违法问题通过挂牌督办、联合查办等方式进行重点查处,集中力量查办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2.实行环境信息公开。严格执行空气质量监测管理制度,每月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排名,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发布渠道,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督促企业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将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维护公众环境知情权和监督权;畅通环境信访平台和环保热线,倾听民生民意,及时解决热点难点问题。
(五)建立监测预警和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1.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会商。依托已建成的自治区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平台及自治区大气环境监测超级站,对未来几日环境空气质量和变化趋势进行研判,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的准确性,为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措施提供技术支撑。各级环保、气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会商机制,遇不利气象条件时要加密会商频次,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同时,加强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配合建立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体系,提高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
2.做好季节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坚持“冬病夏治”,加大燃煤锅炉整治、重点行业治污设施提标改造、集中供热、供气管网改造、棚户区改造等工作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冬季采暖期间,严格煤炭生产、销售、使用全过程监管,加密抽检频次,杜绝高硫、高灰劣质煤炭流入城区。对供暖企业实施错峰供热,制定分段启停炉计划,避免污染物集中排放,切实降低重污染天气发生几率。
三、保障措施
(一)分解落实目标任务
各盟市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自治区2016年度实施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2016年度实施计划,将各项任务逐项落实到相关部门、各地区和企业,落实到具体责任人,确保按时完成各项目标任务。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意见〉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46号)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大督促力度、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强大合力,共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二)多渠道筹措治理资金
各级财政安排使用有关资金时,要优先支持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污染治理项目,继续将必要的大气污染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及执法监督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今年自治区本级财政将继续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在中央和自治区本级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分配时,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对按时完成大气污染治理任务、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显著的地区给予奖励。要创新投入机制,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推进企业绿色信贷、绿色证券,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加大环保基金支持力度,优先对技术水平高、环境效益好的建设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三)完善政策措施
2016年,自治区将认真执行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电价补贴政策,落实超低排放电价补贴,引导企业对现有污染治理设施尽快进行提标改造;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所有排污企业和单位都要依法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结合企业实际,将特征污染物也要纳入到排污许可证的范围内,并严格限定各种污染物的排放量;完善排污收费政策,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探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工作。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运用排污权有偿使用这一经济手段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
(四)严格考核奖惩
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4〕301号)要求,对各盟市2016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向社会公布,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相关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的,将对盟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行问责。自治区将及时发布盟市空气质量状况,每月公布盟市空气质量排名,对连续3个月排名垫底的盟市,将约谈盟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