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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完善立法加强大气污染防治

时间:2016-09-30 09:43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9月29日下午,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二次审议稿对燃煤等高污染燃料及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等方面进行了细化。

长株潭3市城市建成区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宋凯楚介绍,二次审议稿增加了湖南省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相关内容,并要求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确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和实施步骤,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同时,考虑到长株潭是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而且是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二次审议稿在规定市州人民政府应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同时,拟明确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城市建成区一般应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拟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省外在用机动车未达排放标准不得转入

当前,湖南省机动车保有量增长较快,尾气排放已成为大气污染源的一个重头。为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二次审议稿明确了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省外在用机动车转入制度、燃油机动车数量调控制度等内容。二次审议稿拟规定,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程度,划定禁止或者限制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针对省外在用机动车的转入问题,二次审议稿提出,省外转入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本省执行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未达到本省执行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省外登记的在用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转移登记。此外,二次审议稿拟明确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根据本地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等因素,对本行政区域燃油机动车数量实施调控。

大气质量未达标地区政府负责人将被约谈,约谈内容拟公开

为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及其部门的责任意识,二次审议稿拟规定,对未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约谈可以邀请媒体及相关公众代表列席。约谈针对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和要求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此外,省环保部门应当督促被约谈地区的人民政府采取措施落实约谈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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