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广东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 实施VOCs排放总量控制 (全文)

时间:2016-11-22 11:29

来源:广东省环保厅

日前,广东省环保厅下发关于征求《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意见的函。规划提出,广东十三五实施重点区域、重点行业VOCs排放总量控制,到2020年珠三角地区VOCs排放量比2015年下降18%,重点行业VOCs排放量削减20.7万吨。严格控制生产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有机化工、医药化工、合成材料、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制造等行业推广应用“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企业应按要求开展LDAR项目建立、检测与维修、实施情况评估及LDAR数据和资料报送。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行业生产过程管理,推动企业实施生产过程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技术改造,建立与生产过程同步运行的密闭式负压废气收集系统,强化工艺、储存、装卸、废水废液废渣处理等环节的有机废气收集。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减少生产工艺环节的VOCs排放。详情如下: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商〔2016〕1020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意见的函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强化大气污染防治、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我们组织起草了《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16年12月2日前反馈我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1月11日

联系人及电话:段献忠85267640

邮箱:gddaqichu@163.com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与城市管理局。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

(征求意见稿)

2016年10月

一、形势与挑战

(一)“十二五”大气污染防治取得积极进展

1、珠三角地区空气质量在重点区域率先达标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全省空气质量明显改善。2015年,全省六项污染物指标年均浓度全面达标,城市空气质量指数达标率91.1%,细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和年均浓度值分别为34微克/立方米和51微克/立方米,提前两年完成大气“国十条”2017年终期考核目标;珠三角地区颗粒物和细颗粒物年均浓度分别为53和35微克/立方米,城市空气质量指数平均达标率为88.4%,在三大重点区域率先达标;粤东西北颗粒物和细颗粒物区域年均浓度分别为50和33微克/立方米,城市空气质量指数平均达标率为93.3%。

2、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全面超额完成

“十二五”期间,全省累计淘汰落后水泥产能4026.5万吨,平板玻璃1781.5万重量箱、火电装机120万千瓦。全面完成电厂降氮脱硝改造,并积极推进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多手段推进燃煤锅炉淘汰,全省燃煤锅炉从2010年5981台减少至2015年2597台,实现了锅炉能源结构的较大改善。淘汰黄标车共计180万辆,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黄标车淘汰任务;珠三角地区提前执行了机动车国V排放标准,率先在全国建成了黄标车跨地市联合执法网;全面供应了国V车用汽油和柴油。完成全省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全面排查;在广石化、中海壳牌、中海油在完成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试点工作的基础,在全省炼油石化行业推广LDAR技术的应用。到2015年,全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为67.8万吨、99.7万吨,比2010年分别下降19.2%、24.6%,分别完成“十二五”减排任务的130%、146%。

3、大气环境管理能力稳步提升

不断深化联防联控机制,升格广东省珠三角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由省长担任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建立了超区域粤港澳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率先建立天-空-地一体化监测的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络,实现细颗粒物、臭氧等6项指标的全覆盖,并通过广东省环境信息综合发布平台实时向公众提供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建成珠三角区域和省级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系统,并发布珠三角所有地市的空气质量预警预报数据。综合利用遥感、无人机等技术,对重点源、机动车等进行监控。广州、深圳、佛山、东莞、中山等多个城市开展了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提高了治污措施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二)大气环境形势依然严峻

1、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居高不下

全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巨大,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分别排放67.8万吨、99.69万吨和34.78万吨。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基数不清,VOCs治理项目缺乏有效的监管和评估。大气氨排放缺乏系统有效的管控。

2、细颗粒物污染连片特征明显

尽管全省细颗粒物年均浓度已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但仍存在多个城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超标现象,其中过半超标城市位于珠三角地区。珠三角城市群核心区的颗粒物和细颗粒物连片污染问题突出,珠江口的北岸和西岸、中山北部、广州西南部、肇庆东南部与江门东部均为细颗粒物年均浓度的高值区。地面监测及卫星反演结果显示,“汕潮揭”城市圈已呈现出明显的细颗粒物连片污染特征;粤西、粤北地区细颗粒物年均浓度已与珠三角城市群基本持平。

3、臭氧污染多年呈震荡上升趋势

珠三角地区臭氧浓度不降反升,自2005年以来呈现震荡上升趋势。粤东地区二次污染初现端倪,在空气质量超标日,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比例超过30%,接近臭氧对珠三角城市群空气质量超标的影响水平。

(三)大气环境保护工作面临重大挑战和机遇

1、挑战

空气质量持续稳定达标任务艰巨。全省仍有7个地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未达标,在当前区域细颗粒物、臭氧等二次污染日益凸显的形势下,实现空气质量持续稳定达标任务艰巨。“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是补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社会公众对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诉求日益迫切。

大气源排放行业的结构性问题依然突出。广东省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单位面积排放强度不断下降,但珠三角城市群单位面积污染排放依然高企。全省工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排放绝大多数集中在电力热力生产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纺织业、造纸业和纸制品行业和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行业等5大产业。近年来电力行业污染排放和贡献占比持续下降,但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排放量氮氧化物与烟粉尘不降反增。此外,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贡献也日益升高。

能源消耗对大气环境压力持续存在。我省的三产结构比例历史数据显示,第二产业比例自1992年至今稳定在44%~51%之间,第二产业的污染排放强度往往远高于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2015年,我省单位面积煤耗数为952.5吨/平方千米,在全国31个省和直辖市中从低到高排名第18;万元GDP能耗为0.41吨标煤/万元,优于江苏(0.45吨标煤/万元)、山东(0.60吨标煤/万元)、浙江(0.46吨标煤/万元),但与美国(0.34吨标煤/万元)、日本(0.19吨标煤/万元)等发达国家仍有较大差距。随着污染治理的深入推进,减排空间将缩小,按照现有经济增长模式和速度,如不采取强化措施,则“十三五”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量还将大幅增加。

2、机遇

绿色发展成为重大发展理念。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确立了建设美丽中国的宏伟目标。十八届五中全会又将绿色发展作为五大发展理念之一,以GDP论英雄的发展模式正在改变,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被列为绩效考核重要内容,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正在全社会牢固树立。

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随着创新驱动带动经济内涵式增长,全要素生产率贡献大幅提高,推动污染物排放强度持续下降,环境压力有望高位舒缓。按GDP年均增长7.0%计算,“十三五”期间我省能源消费总量约增加0.55亿吨标煤,比“十一五”的0.94亿吨标煤和“十二五”的0.58亿吨标煤有所收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新增量预计明显回落。

煤炭消费总量实现负增长。2013年以来全省能源增速放缓,一次能源结构中原煤比例总体呈下降趋势,珠三角地区煤炭消费总量近年实现负增长。节能减排工作取得较好成效。全省万元GDP能耗呈现逐年下降趋势,2015年为0.41吨标煤/万元。预计“十三五”期间,煤炭消费将逐步下降,到2020年煤炭占一次能源的比重将下降至36%左右。

公众环境保护意识日益增强。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和生活方式转变,公众对享受优良环境质量的诉求越来越大。控制和减少大气污染已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公众的环境意识、责任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日益强化,全社会初步形成“同呼吸,共奋斗”的价值理念和行为方式,保护大去环境的合力逐步形成。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以防治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为重点,加快建立和完善涵盖工业源、移动源和面源的大气污染综合防治体系,着力提升大气环境监管能力和精细化管理水平,推进多种污染物协同减排,为广东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美丽广东”提供坚实的环境保障。

(二)基本原则

区域统筹,属地管理。按照区域大气环境管理的整体性和系统性要求,完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坚持区域联动与属地管理相结合,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形成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合力。

质量核心,精准治污。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重点解决灰霾等突出大气环境问题。强化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开展多领域、多部门协同治理,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确保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协同减排,综合控制。综合考虑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之间的响应关系,建立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总量控制技术体系。珠三角和粤东地区加强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控制,粤西和粤北地区系统推进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协同减排。

三、规划目标

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立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持续稳定下降;大气环境质持续改善,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全面稳定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珠三角地区臭氧污染恶化趋势基本得到遏制。

规划指标:到2020年,细颗粒物已达标城市持续改善,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全面稳定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全省各地级以上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2.5%以上。

全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减少3%、3%,其中,二氧化硫重点工程减排2万吨,氮氧化物重点工程减排3万吨;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分别减少15%、18%,其中,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减排20.7万吨。

表1“十三五”大气环境保护主要指标

表22020年各地级及以上市细颗粒物改善目标

四、重点工作任务

(一)建立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1、制定实施城市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

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应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大气环境质量达标的路线图和重点任务,明确“十三五”空气质量改善阶段目标,并确保通过实施达标规划,完成国务院和省下达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约束性指标。确定为未达标城市的人民政府编制、审批和备案达标规划的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2、建立大气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体系

构建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科学管理的决策实施体系和技术支撑能力。推进源解析业务化,提高污染来源于与成因分析精细化水平。建立健全空气质量改善评估调控管理机制,建立空气质量管理调控机制,加快推进数据共享,优化专家会商,完善信息发布,定期进行大气环境与经济发展形势分析和研判。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措施落实成效及空气质量改善情况的跟踪评估,动态调整优化区域和城市空气质量管理政策和改善治理任务措施。加强对城市空气质量达标改善的评估考核,对环境质量较差、污染物浓度不降反升、减排数据与环境质量变化趋势明显不符的地区,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实施调度、通报,对进度滞后地区及早通报预警。

3、围绕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完善总量控制制度

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提高总量减排针对性和有效性。将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作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在总量减排工作各环节响应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强化质量目标导向。建立健全以总量减排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工作机制,推进珠三角地区挥发性有机物与氮氧化物的协同减排。以重大工程减排为重点,推进固定源精细化管理。按照可分配、可监测,可报告、可考核的原则,将重大工程减排要求细化落实到各个行业及具体固定源,推进精细化管理。建立目标一致、各有侧重、互信互动的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工作机制。

(二)优化能源结构,控制区域煤炭消费总量

1、严格控制珠三角地区煤炭消费总量

2017年,珠三角地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9289万吨以内,占全省消费比重相比2013年下降2.5个百分点。2020年,珠三角地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8545万吨以内,占全省消费比重相比2013年下降6.4个百分点。珠三角各地级及以上市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分解落实。实施新建项目与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挂钩机制,耗煤建设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严控制建、扩建重大耗煤项目,除热电联产外,珠三角地区禁止新建、扩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禁止新建燃重油、渣油或者直接燃用各种可燃废物、生物质的锅炉和窑炉,珠三角地区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

2、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严禁劣质燃煤流通和使用。提升工业燃料品质,火电厂燃煤含硫量控制在0.7%以下,工业锅炉和窑炉燃煤含硫量控制在0.6%以下、燃油含硫量控制在0.8%以下。珠三角地区限制小时和使用灰分高于16%、硫分高于1%的散煤。提高洗选煤在煤炭消费中的比例,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限制进口高硫石油焦。强化重点用煤单位煤质管理。禁止企业使用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中环保指标的商品煤。年耗煤量大于1000吨的煤炭使用单位应建立用煤台账,包括用煤量、购销合同、煤炭来源、煤质及煤炭检验报告等内容;健全煤炭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煤质检测和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采购和使用煤炭。

3、大力增加清洁能源供给

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加快推进天然气主干管网建设,增强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2017年底,全省建成天然气供应能力约500亿立方米/年。加快完善城市燃气管网,建设通达有用气需求的工业园区和产业聚集区的天然气管道,促进热力生产、工业窑炉等工业使用天然气。安全高效发展核电,力争到2017年底前全省建成核电装机容量约达1400万千瓦。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重点推进珠海桂山、湛江外罗、阳江沙扒、阳江南鹏岛等海上风电项目建设,佛山三水、广州从化、深圳前海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建设。因地制宜推进生物质能开发利用。

(三)严格节能环保准入,控制大气污染物增量

1、强化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

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实施重点区域、重点行业VOCs排放总量控制,到2020年珠三角地区VOCs排放量比2015年下降18%,重点行业VOCs排放量削减20.7万吨。

2、严格执行重点行业大气排放标准

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3年第14号)要求,珠三角地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行业及燃煤锅炉建设项目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粤东、粤西地区的钢铁、石化等行业建设项目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严格节能环保准入

实施严格的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珠三角地区新建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对标管理,建筑、电力、钢铁、石化、水泥等行业建设项目必须达到《广东省建筑、电力、钢铁、石化、水泥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评对标准入值》要求。建立高污染行业产能数据库,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新增产能。

(四)优化产业布局,化解落后产能

1、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把主体功能区、生态红线、城市规划蓝线及绿线作为产业布局的前置条件,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严格依据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估结果进行生产力布局。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严格执行差别化环境政策,推动形成与主体功能区相适应的产业空间布局。研究开展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工作。加快工业区规划及其环境影响评价,推进工业项目按照产业导向规划工业区块集聚。珠三角地区以外的地区新建的钢铁、石化、水泥、平板玻璃、有色金属冶炼以及化工、陶瓷等项目,原则上应进入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的产业园区。推动钢铁、水泥等工业炉窑、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推进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到2020年,8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5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

2、加快污染和落后产能淘汰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并实施比国家标准更严、范围更广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加大清查力度,加大落后产品、装备、技术、工艺淘汰力度,综合运用财政、税收、信贷、土地、环保等手段,加快推动污染产能和过剩产能主动退出。对不能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予以强制关停,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区域,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加大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落后工艺淘汰力度,淘汰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严重、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削减和控制无经济可行性的工艺和产品。进一步提高小火电机组淘汰标准,强制淘汰单机5万千瓦及以下的纯凝燃煤机组、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10万千瓦以下的纯凝燃煤机组、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下设计寿命期满的纯凝燃煤机组。优先淘汰改造后仍不符合能效、环保等标准的30万千瓦以下机组。

(五)深化重点源污染排放控制,推进脱硫脱硝工作

1、建设清洁燃煤电厂

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应达到超低排放水平。重点推动现役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发电机组、10万千瓦及以上自备燃煤发电机组和其他有条件的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2017年,全省具备条件的煤电机组全面实施超低排放,不具备条件的要实施达标排放。鼓励燃煤机组同步开展特殊大气污染物联合协同脱除治理,减少三氧化硫、汞、砷等污染物排放。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推动企业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2、加大工业锅炉综合治理力度

全省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新建燃煤热电联产锅炉应达到超低排放水平。加快更新替代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热力管网覆盖范围内的1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加快集中供热工程建设,2017年底前,全省具备一定用热规模需求的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加强对各类工业锅炉废气治理设施运行和排放水平的监管。

3、强化建材行业污染治理

推动水泥企业在原料运输、存储、产品包装、烘干、粉磨、煅烧等环节严格落实抑尘措施,有效控制粉尘无组织排放。全面完成平板玻璃生产线脱硝设施建设,并配套完善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和中控系统。大力推进陶瓷制造企业改燃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改进燃烧方式,氮氧化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应采取脱硝措施。

4、深化重点行业达标治理

全面排查未达标工业污染源,制定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确定年度达标率目标并逐年提高。实施工业污染源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推动企业加大治理力度,完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加强运行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定期抽查排放情况。对超标、超总量的排污企业依法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提请地方政府责令停业关闭。建立分行业污染治理最佳实用技术公开遴选与推广应用机制,推广重点行业最佳污染治理技术,制定、实施重点行业限期达标整治方案。

(六)实施挥发性有机物全过程控制,积极应对臭氧污染

1、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控制措施

新、扩和改建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遵循“一流的设计、一流的设备、一流的治污、一流的管理”的建设原则,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实行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在农药、涂料、胶粘剂、油墨等行业实施原料替代工程,加快绿色溶剂替代芳香烃和有害有机溶剂,重点推广水性、高固含量、无溶剂、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型的涂料、胶粘剂和油墨产品的生产。推广环境又好像原辅材料使用,鼓励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优先采用具有环境标志的原辅材料。加快制定出台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和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

2、严格控制生产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在有机化工、医药化工、合成材料、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制造等行业推广应用“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企业应按要求开展LDAR项目建立、检测与维修、实施情况评估及LDAR数据和资料报送。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行业生产过程管理,推动企业实施生产过程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技术改造,建立与生产过程同步运行的密闭式负压废气收集系统,强化工艺、储存、装卸、废水废液废渣处理等环节的有机废气收集。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减少生产工艺环节的VOCs排放。

3、提高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治理水平

各地市要制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目标、实施路径和重点项目,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要求全面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2017年底前,各地市省级重点监管企业总整治任务量完成率不低于60%;2018年底前,各地市省级重点监管企业总整治任务量完成率100%;2020年底前各地市级重点监管企业完成综合整治工作。鼓励企业按要求安装和运行VOCs在线监测设备,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省和市环保部门。

4、完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环境管理

完善挥发性有机物台账管理。建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申报登记和环境统计制度,对企业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消耗、生产工艺、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等信息进行登记。建立全省挥发性有机物信息综合管理平台,编制挥发性有机物动态排放清单,定期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削减效果的综合评估。规范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行为,企业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相关行业排放规范的要求和监测规范、监测频次,对其排放的废气进行监测。不具备环境监测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符合要求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对其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

(七)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推进车油路综合防控

1、强化机动车环保监管

全面实施机动车国V排放标准,按国家要求实施机动车国Ⅵ排放标准。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的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车辆注册登记环节的环保审核,未达到本行政区域现行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全面落实在用车排放检测/维护(I/M)制度,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探索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在机动车I/M制度中的应用。2017年12月31日前全省所有地区全面采用简易工况法开展机动车排气环保定期检测,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在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时一并审核排放检验结果,未出具排放检验结果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未能满足监管和联网要求的检测机构,要求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加强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的在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抽测力度,重点抽测出租车、大中型营运客车和重中型营运货车,综合采用现场抽测、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使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到2017年底前全省基本淘汰黄标车。全省各地全面推行黄标车闯限行区电子执法,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广跨地区联合电子执法,认真落实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引导车主提前淘汰黄标车。规范机动车环保标志技术鉴别工作,有序推进针对2006年1月1日后登记注册、排放达到国Ⅱ排放标准、残值高、车况及发动机状况良好且未达到强制报废期的柴油黄标车后处理装置改造试点工作。

加强黑烟车治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在城市建成区道路行驶的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经上路抽检不符合注册登记时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行驶证,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待维修合格后立即发还行驶证。探索通过立法途径加大对黑烟车的处罚力度。探索建立黑烟车微信举报平台,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众通过微信平台举报黑烟车。

加强机动车联网能力建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加强能力建设,确保将机动车排放检验相关数据通过网络实时发送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系统建设和维护,确保能接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发送过来的数据并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2、加强油品监管

加快普通柴油品质升级步伐,2017年7月1日全面供应国IV标准普通柴油,2018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国V标准普通柴油。推进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用燃料油逐步接轨。力争率先实施汽、柴油国VI排放标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的行为。海事主管部门和渔业部门要依法强制船舶用燃油质量管理。强化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加大展加油站、储油库、液化品(油品)罐车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巡查、巡检,油气回收效率提高至80%以上。推动原油储油库、原油成品油码头、源头成品油运输船舶的油气回收治理,2017年底前珠三角地区完成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

3、加强港口和船舶污染防治

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推进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加快淘汰老旧落后船舶。鼓励节能环保船舶建造和船舶污染物处理设备改造,严格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

严格落实《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分阶段推进船舶进入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后强制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加强船用低硫燃油的供应保障和推广使用力度,内河和江海直达、江海联运船舶全面推广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

建立船舶使用岸电的供售电机制和激励机制,加快港口岸电设备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设施设备改造,引导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新建10万吨及以上邮轮码头需同步配套建设岸电供电设施设备,新建10万吨及以上集装箱码头需同步配套建设岸电供电设施设备或在结构和设备上进行预留,鼓励其它新建大型码头泊位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或对已建成的大型码头泊位实施岸电设施改造。到2020年,珠三角水域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的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

积极开展港口作业污染治理。全面推进港口装卸机械“油改电”,到2020年完成全省港口码头集装箱轮胎式门式起重机(RTG)的“油改电”改造,鼓励开展其他港口装卸机械设备“油改电”改造。加强港口作业扬尘监管,全面推进主要港口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防风抑尘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

4、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严格环境准入要求,严控不达标机械的销售和采购。全面实施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放标准,禁止生产、进口和销售未装用符合国三标准要求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政府部门、国有企业等在采购设备或机械时,应明确要求所采购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满足国家和本省当时执行的排放标准,鼓励使用LNG或电动等清洁能源机械。

建立完善排放监管体系,严控在用机械污染排放。条件成熟的地市应探索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申报登记管理制度。加快制定广东省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探索建立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抽测制度。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监测执法能力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对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要求其所有人和使用者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对经过维修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和我省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品的供应保障和监督执法,社会或企业内部加油机构所供应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油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油品质量标准,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品质量的监管。

5、大力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强化车船节能减排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替代燃料在公路运输、城市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中的应用,加大混合动力、纯电动汽车在交通行业的应用推广,逐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领域纯电动、混合动力汽车的比重,加快完善加气站、充电桩等配套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大力推广甩挂运输、拖挂运输技术。加快促进LNG船舶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出台,加快船舶LNG加气站等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推广应用LNG动力船舶等新一代节能环保型运输船舶。

大力推进交通运输信息化和智能化进程。加快现代信息技术在公路运输领域的应用,加快公路运行监测系统建设,逐步实现路网管理的“可视、可测、可控”,提高路网整体通过能力,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研发推广城市智能交通综合调度系统,建立智能公交综合调度平台,实现智能化道路和车辆运营数字化管理,推进城乡客运信息服务一体化建设,优化城、乡客运的组织调度,提高城市公交和出租车的服务能力和运行水平。实施船联网应用示范工程,建立内河航运智能化服务与监管新模式,提高内河航运信息化水平。建立港口物流电子管理平台,加强港口与海关、国检等相关部门的业务合作,提高物流信息化管理水平。

全面推进公交优先和公众绿色低碳出行战略。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公交专用道、快速公交系统(BRT)等大容量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自行车专用道和行人步行道等城市慢行系统建设。完善以城市轨道交通、大容量公交为主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体系,不断提高公交服务的深度和广度,改善公共交通通达性和便捷性,提高公交客运平均运营速度和换乘效率,增强公交吸引力,减少市民驾车出行。大力推广城市公共自行车系统建设,优化行人步行道的规划建设,减少公众短途机动化出行。

(八)深化面源污染治理,推进农业大气污染防控

1、加强城市扬尘控制

强化施工扬尘监管。制定并实施绿色施工技术规范,完善文明施工和绿色施工管理工作制度建设,严格建筑工程日常监管。施工工地渣土和粉状物料实现全面封闭运输,并在运输车辆配备卫星定位装置(GPS)。施工工地全面设置封闭式围挡,严禁围挡不严或敞开式施工。工地出入口设置冲洗平台,车辆干净方可上路。工地出入口、施工作业区和材料堆放地实施硬化。对堆放、装卸、运输、搅拌等重点环节,采取遮盖、洒水、封闭等措施有效控制扬尘排放。建立扬尘控制工作台账,实现施工工地重点环节和部位的精细化管理。修订建筑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进行量化考评,将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情况纳入诚信体系,直接与招投标竞争环节挂钩,并将违规企业列入“黑名单”。建立扬尘污染源信息共享、联动响应的工作机制,当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一定污染程度时,各市建设、城管、水务、交通等部门应积极联动响应,强化道路冲洗保洁,增加洒水频次。推广征收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

加强物料堆场扬尘污染规范化管理。各煤炭、商品混凝土、粉煤灰等工业企业物料堆场单位应优先考虑采用密闭措施,建设配备有收尘设备的物料仓库;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路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堆场外围应当建设围墙、防风抑尘网等设施,场内配备喷淋、覆盖和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装卸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露天装卸煤炭作业应保证全程湿环境,严禁装卸干燥物料。2017年底前,全省范围内1000吨级以下(不含)码头采用干雾抑尘、喷淋除尘等技术降低粉尘飘散率,1000吨级以上条件成熟的码头实施防风抑尘网建设和密闭运输系统改造。

控制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制定更高的道路保洁作业标准,改进和完善垃圾收运系统,更新机械化清扫设备,加大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推广“吸、扫、冲、收”清扫保洁新工艺和道路自动喷雾降尘系统,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以上。依据季节、天气及时调整保洁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遇到大风、干燥天气要增加吸扫冲洗的频次。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旧住宅小区、背街小巷等重点部位的治理,清理各类卫生死角,减少道路起尘源。运输渣土、石料、水泥、煤炭、垃圾等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蓬盖、密闭等措施,不得超量装载和超速行驶;专门从事渣土、石料、煤炭、垃圾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准运手续,并按照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线路、时间、地点,进行运输和倾倒。道路两侧贮存、堆放砂石、水泥、灰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场所,要完成表面全覆盖,长期的要建成封闭设施、喷淋设施、以及表层凝结设施等。

2、推动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机动车维修企业应逐步使用水性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环保型涂料,限制使用溶剂型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涂着效率高的涂装工艺;喷涂工艺、汽车维修打腻子及打磨过程产生的废气应集中收集并处理,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开展干洗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逐步淘汰现有开启式干洗机,使用全封闭式干洗机,干洗溶剂储存、使用、回收场所应具备防渗漏条件,并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强化餐饮业油烟排放控制,城市建成区内所有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或安装并定期维护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各城市主城区内不得从事露天烧烤或有油烟产生的露天餐饮加工,建立规模化餐饮企业在线监控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商用及家用溶剂产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研究制定和实施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卷标制度。

3、控制农业大气氨排放

重点针对种植业、养殖业开展大气氨排放摸底调查,建立和不断完善大气氨源排放清单,选择重点区域开展大气氨排放控制试点项目。各地级市应结合当地实际,加强种植业和养殖业氨排放治理,引导农民开展种养结合,实现禽畜粪肥的还田利用,减少化肥的施用。宣传鼓励农户降低氮肥的施用强度,每年化肥的施用量不超过225kg/hm2。对于养殖规模较大的地区或者缺乏足够面积农田消纳粪肥的地区,应开展粪肥无害化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在规模化的畜禽养殖的过程中,应根据禽畜不同生理阶段调整饲料配比,减少超额的蛋白质供给。养殖场尽可能采取封闭式管理,采用漏缝地板提高收集禽畜粪便效率,安装酸式洗涤器或生物滴虑器等废气处理设备,减少废气的氨排放。

4、推进秸秆露天焚烧整治和秸秆综合利用

各地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秸秆焚烧管理办法和分类标准,划定并公布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的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经定公布的秸秆焚烧重点区域,实行全年度、全区域、全方位的秸秆焚烧管理。大力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引导农民因地制宜采取田边地角就近机械化粉碎还田、集中堆放腐熟还田、腐熟剂快熟还田、免耕覆盖沃土还田等方式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加快秸秆饲料化、基料化利用,鼓励秸秆饲料生产、秸秆发酵、秸秆高强度板材、食用菌栽培等产业发展,促进农业产业延伸发展;积极探索秸秆能源化、资源化研发应用,鼓励生物质颗粒燃料、秸秆生物质可燃气、生物质热解气锅炉等产业发展,提高秸秆利用规模化、产业发展水平,从源头上杜绝秸秆焚烧现象。健全市、区县、乡镇三级监管网络,实现网格化监管。围绕重点区域、重点季节、重点时段,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和卫星预警预测,严格落实焚烧整治措施,坚决杜绝秸秆露天焚烧现象。

(九)加强有毒有害气体排放控制,切实履行国际公约

1、加强有毒有害气体污染控制

把有毒空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重要内容。开展重点地区铅、汞、锡、苯并(a)芘、二噁英等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调查监测,分阶段对再生有色金属生产、炼钢生产、废弃物焚烧和遗体火化等重点行业实施二英减排示范工程,对垃圾焚烧发电厂每年定期开展二英监督性监测。禁止露天焚烧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的物质或将其用作燃料。研究制订燃煤排放汞、铅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标准与防治技术规范。

2、持续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

完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的监管,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继续认真履行《蒙特利尔议定书》,贯彻落实《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制度,深入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工作。有效实施消费行业含氢氯氟烃淘汰计划,大力推动替代技术开发与应用;坚决打击消耗臭氧层物质非法生产、非法贸易活动。

3、积极推进大气汞排放控制

加强履行国际汞公约能力建设,调查评估《关于汞的水误公约》所管控的燃煤电厂、燃煤工业锅炉、有色金属生产当中使用的冶炼和焙烧工艺、废物焚烧设施、水泥熟料生产设施大气汞排放控制现状与履约差距,开展履约行业大气汞污染防治技术的筛选与示范。

4、推进大气坏境和气候协同保护

控制电力、钢铁、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碳排放,推进工业、能源、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低碳发展,增加森林碳汇,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5%,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下降XX%。

(十)加强能力建设,提高环境治理精细化水平

1、深化区域大气联防联控

进一步优化省、市两级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和粤港澳区域合作机制,定期召开全省及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及跨市大气污染纠纷。完善珠三角环保一体化机制,落实《粤港澳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治合作协议书》,加快解决区域大气复合污染问题。深化“广佛肇+清远、云浮、韶关”、“深莞惠+汕尾、河源”、“珠中江+阳江”等经济圈内部环保合作,建立“汕潮揭”都市圈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加强城市间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及重污染应急预警联动。加强环保部门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动合作,协力推进产业和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加强大气污染源头防控。

2、构建先进的环境监测体系

加强提高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严格按照《关于做好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城市站社会化运维交接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6〕1527号)要求完成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城市站的事权上收工作。优化完善现有城市站、区域站、超级站建设,逐步建设路边、码头、隧道等特殊场地空气监测站点及垂直监测、遥感监测等不同功能的专题站点。推进县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力争2018年底前按新空气质量标准县县建成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将全省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扩展到县级地区,实现每个地级市至少1个县级空气自动站实时联网到全省空气自动监测网络管理平台。结合珠三角区域二次污染成分监测网络技术配置与珠三角外大气污染状况及监测能力,合理配置珠三角外监测网络站点监测技术与设备,提升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监测能力。开展各类监测站点及质量保证等相关配套实验室建设与升级,在全国率先建设全省大气复合污染成分监测网,形成PM2.5全组分与挥发性有机物多物种监测能力,并实现业务化运行,为源解析工作的开展提供基础和支撑。

提高大气污染预报预警能力。加强环保部门与气象部门的会商,及时更新完善全省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清单、区域空气质量多模式集合预报系统、空气质量改善成效评估系统、可视化业务会商系统和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服务系统,提高空气质量预报和污染预警水平。强化污染较严重的地区的污染源追踪与解析,建设全省精细化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实现分时段、分区域及AQHI(空气质素健康指数)预报等综合性预报功能,定期发布各城市空气质量预报信息。推进韶关、梅州等典型地区大气重金属污染监控预警体系建设,推进广州南沙小虎岛、惠州大亚湾化工园区等化工园区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建设。强化重点污染源重金属和有毒有害气体在线监控系统的建设,在重点污染源周边布置大气重金属或有毒有害气体自动监测预警仪器,对重点污染源周边地区环境空气中的重金属或有毒有害气体开展长期监测,建立适合典型地区大气中重金属或有毒有害气体的预警预报模型,构建监控与预警预报平台,增强典型地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报水平。

3、提升环保监管效能

强化执法能力保障。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2017年底前,80%以上的环境监察机构要配置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规范大气污染防治执法行为。强化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监控手段运用,加大对企业大气污染物偷排偷放和治污设施停运等环境违法行为监督执法,扩大应用范围和领域,威慑违法排污企业。

探索建立监察执法与环境质量联动机制。加强对大气环境质量差、改善缓慢或质量恶化地区的大气环保执法检查及日常督导。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执法联动机制,完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移送、受理、立案及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依法加大对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综合惩处力度,严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完善现场巡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抽查稽查等环保执法方式,加强环境保护部门与相关部门的执法联动和信息共享,健全环境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协作机制。

4、提升大气污染源信息化管理水平

提高大气污染源与污染物减排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工业污染源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主要工业污染源的精细化、自动化管理,为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和环境空气质量模型等提供定量、动态的数据基础。建立完善省市两级的移动源污染监管平台,实现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的互联共享,提升移动源监管水平。

加强环境统计能力建设。进一步拓展工业源排放污染物的调查统计范围,在完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尘等传统污染物调查统计的基础上,将钢铁、水泥、陶瓷等行业的粉尘无组织排放以及石化、涂装、印刷等涉挥发性有机物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纳入统计范围。进一步扩大环统的覆盖范畴,将非道路移动源氮氧化物排放、加油站和储油库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以及农业大气氨排放等逐步纳入环境统计范围。

完善污染源在线监控网络。逐步实施重点企业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物等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控,推动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的建设,推进大型施工工地建筑扬尘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强化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日常运行管理和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可靠,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在环境监督执法中的作用。

五、保障措施

(十二)完善法规标准与经济激励措施

1、完善地方性法规和标准体系

修订《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加快制定《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环境法规,鼓励和支持地市推进地方环境立法工作。制订低硫散煤及制品、涂料、油墨等产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标准,明确生物质成型燃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建立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核算体系,强化能耗、安全标准硬约束组织开展典型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标准和规范、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标准等的研究编制工作,不断完善地方大气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

2、完善经济激励措施

建立以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的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分配机制。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分配一奖惩双向激励相结合,实施“以奖代补”的绩效模式,综合考虑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大气污染防治努力程度以及人口健康效益等因素,建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激励机制。

完善主要污染物防治经济政策。制定并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政策,逐步实现重点行业逐步全覆盖。完善火电脱硫脱硝除尘环保电价和超低排放电价政策体系,强化火力发电绿色调度。加大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完善排污交易一级市场;着力培育排污权二级交易市场,探索排污权质押模式。大力推广绿色信贷,研究采取财政贴息等方式加大扶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发放力度,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过剩产能扩张类项目融资。

研究建立大气污染重点行业环保“领跑者”制度。选择污染排放量大、行业整体达标情况较好、减排潜力大、先进技术城市的重点行业推行环境“领跑者”制度,建立鼓励企业主动创新和唏嘘改善的政策机制。制定激励环境“领跑者”的财税、金融政策措施,鼓励环境“领跑者”的技术研发、宣传和推广,拓展环境友好企业及产品的市场空间。

3、强化科技支撑

加强区域大气质量科学研究中心、大气领域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建设,积极争取环保部和科技部支持,联合中国环科院、环保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等科研机构共建综合性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推进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争取建成环境保护国家实验室。

开展大气复合污染防治重大科技攻关。开展光化学烟雾、灰霾的污染机理与控制对策研究。加大细粒子、臭氧污染防治技术研发与示范,推广一批能够解决当前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的先进适用技术。开展空气质量污染及变化与人体健康关系的研究。研究建立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动态评估与调控方法体系,搭建区域大气环境管理决策支持平台,为环保部门的大气环境管理提供决策支持。

(十三)建立规划落实的实施保障体系

1、加强领导,强化工作组织保障

各地要充分认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对本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的大气污染防治和空气质量改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推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党政同责”。

2、落实责任,加强行业企业自律。

落实企业对大气污染排放治理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推动重点排污单位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监测要求,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及监测信息公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做好污染排放的行业自律,推动企业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深入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讲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行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再金融支持、政府采购、资质等级评定、评先创优等工作中,将企业的守法排污情况等环境信用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3、明确任务,严格目标责任考核

各地市人民政府应制定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将规划目标和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区(县、市)和重点企业,明确年度工作任务和部门职责分工,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确保任务到位、项目到位、资金到位、责任到位,保证目标的落实。建立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规划实施评估和考核制度,将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纳入各地、各有关部门政绩考核和环保责任考核内容。分别于2018年和2020年底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对规划目标任务进行科学调整,评估结果作为考核依据并向社会及时公布。

4、信息公开,引导全民广泛参与

全面推进大气环境治理信息公开,确保公众畅通获取大气污染排放和大气环境质量等各类环境信息。系统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的知识普及、教育引导、百姓宣讲、公益广告等活动,动员全社会践行绿色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引导全社会树立关心环保、认知环保、参与环保、践行环保的新风尚。建立公众参与区域和城市大气环境管理的有效渠道和合理机制,建立环境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建设环保微信举报平台,进一步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对各级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企业污染排放行为进行监督。

六、重点工程

为推进规划实施,落实各项任务措施,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工业锅炉污染综合治理、工业窑炉污染综合治理、工业VOCs治理、移动源大气污染防治共计五大类11小类重点工程,预计投资XX亿元。

相关阅读:

专题报道:1400亿VOCs 市场空间如何落到实处?

手机端微专题更精彩,请扫描下方二维码查看专题:

blob.png


编辑:张伟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

010-88480329

news@e20.com.cn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chndaq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大气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