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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6-12-27 14:19

来源:江苏省环保厅

江苏省环保厅于2015年1月发布了江苏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对于家具制造行业VOCs排放及治理做了具体的要求和规定。全文如下: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家具制造行业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家具制造行业工艺过程VOCs排放浓度限值及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监测要求、生产管理和工艺操作技术要求,并提出了统一的VOCs监测技术导则。

家具制造生产企业排放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或地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是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比本标准严格时,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苏州苏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国营、王家骅、范佳华、刘立贵、杜永祥、尹方平。

本标准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于xxxx年x月x日批准。

本标准于xxxx年x月x日首次发布,自xxxx年x月x日实施。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家具制造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3324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8584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5032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HJ/T1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QB/T3914家具工业常用名词术语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标准状态standardstate

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K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2木质家具woodenfurniture

主要部件中装饰件、配件除外,其余采用木材、人造板等木质材料制成的家具。

3.3家具制造过程furnituremanufacturingoperations

指家具生产过程,包括涂装涂料、涂装胶黏剂、清洗生产设备、清洗家具产品。

3.4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

在20℃时,饱和蒸汽压大于或等于0.01k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的统称,简写作VOCs。

3.5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6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一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7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

不经过排气筒(通过排气扇、车间风机强排或自然通风方式)的无规则排放,均视为无组织排放。

3.8无组织排放监控点fugitiveemissionmonitoringpoint

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9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monitoringconcentrationthresholdoffugitiveemission

标准状态下(温度273K,压力101.3kPa),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mg/m3。

3.10有机溶剂organicsolvents

指用来溶解、分散涂料或胶黏剂,可以调节涂料或胶黏剂的粘度,也可以用来清洗家具制造设备或木制家具产品。当用在涂料或胶黏剂中时,干燥后有机溶剂会完全蒸发,不存在于涂料或胶黏剂薄膜中。

3.11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处理设施manageestablishmentforVOCs

指用于减少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向空气中排放的燃烧装置、吸收装置、吸附装置、冷凝装置、生物处理设施或其他有效的污染控制设备。

3.12涂装过程paintingprocess

指将涂料或胶粘剂应用到木质家具某一表面的操作过程,包括干燥过程。

3.13排气筒高度emissionpipe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

3.14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家具企业或生产设施。

3.15新建企业new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家具企业或生产设施。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时段划分

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分时段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现有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xxxx年x月x日止执行表1规定的第Ⅰ时段VOCs排放限值,自xxxx年x月x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第Ⅱ时段VOCs排放限值;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第Ⅱ时段VOCs排放限值。

4.2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4.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

不经过排气筒(通过排气扇、车间风机强排或自然通风方式)的无规则排放,均视为无组织排放,应执行表2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4.4生产管理和工艺操作技术要求

参见附录A。

4.5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

4.5.1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排气筒高度必须低于15m时,VOC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应按表1所列排放限值的50%执行。

4.5.2排气筒高度除遵守4.5.1的规定外,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最高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VOC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应按表1所列排放限值的50%执行。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布点

5.1.1排气筒VOCs检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置应按照GB/T16157执行。

5.1.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数目及点位设置应按照HJ/T55执行。

5.2采样和分析

5.2.1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口,安装符合HJ/T1要求的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并满足GB/T16157规定的采样条件。

5.2.2排气筒中VOCs的监测采样应按GB/T16157和HJ/T397的规定执行。

5.2.3VOCs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3规定的方法执行。

5.2.4本标准规定的排气筒中VOCs浓度限值是指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可以任何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得平均值;或在任何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监测,或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并计平均值。

5.2.5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日常实际运行工况相同。

5.2.6生产设施应采用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得故意稀释排放。在国家未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

5.3监测工况要求

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日常实际运行工况相同。

6.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本标准颁布后,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若严于本标准,则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生产工艺管理和操作技术要求

A.1家具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溶剂型涂料应符合GB18581的规定。

A.2有涂装生产工艺的木制家具企业必须有组织排放含VOCs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

A.3使用溶剂型涂料,采用喷涂和刷涂生产工艺的木制家具企业应安装有效的VOCs治理设施,治理设施的净化效率应大于等于80%;对废气治理设施必须按照生产厂家提供方法进行维护,填写维护记录。

A.4盛放含有VOCs物料的容器必须为密封容器。

A.5企业经营者应每月记录使用含VOCs的原料名称、VOCs含量百分比、购入量、使用量和输出量等资料。

A.6涂料必须按照涂料生产厂家提供的正确方法使用。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VOCs监测方法

注意:使用本方法的人员应有正规实验室工作的实践经验,熟悉气相色谱和/或固定污染源废气的采样方法。本方法并未指出所有可能的安全问题。使用者有责任采取适当的安全和卫生措施,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条件。在有可能爆炸的环境下,要特别注意仪器和操作的安全性。

B.1适用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企业有组织排放废气中VOCs的监测方法。无组织监控点的VOCs监测也可参照本附录中的相关方法执行。

B.2方法概述

B.2.1相关的标准和依据

采样方法参考:

1)美国EPAMehtodTO-17。

2)GB/T16157固定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污染物测定分析方法参考:

3)GB5032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污染控制规范的附录G: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测定。

B.2.2方法的选择

B.2.2.1本标准的VOCs浓度是指所有VOCs浓度的算术和。可以选择一下一种方式实施监测:

1)采用一种监测方法测定所有预期的有机物;

2)采用多种特定监测方法分别测定所有的预期的有机物。

B.2.2.2应选用表A.1所列的监测方法或其它经国家环保总局批准适用于本标准的方法。

B.2.2.3所有的方法应均符合本附录B.3的基本要求。

B.2.3预期有机物的调查

本行业有机废气的具体组成与原材料配方有关。监测时首先调查分析有机废气的组成类别、浓度范围、并列出预期的有机物。预期的有机物应占所有VOCs总量的80%以上。

家具制造行业排放废气中的常见有机物参见表B.2。

本标准中测定方法适用于排气中的有机物成分已知的情况,如可能存在未知的有机物,应进行必要的预监测。

B.3基本要求

B.3.1测定范围

方法的测定范围是由多方面决定的,如采样体积、吸附剂浓缩、样品稀释、检测器的灵敏度等。有组织排放监测每种有机物的检测限不宜高于1mg/m3。

B.3.2采样

B.3.2.1采样应符合GB/T16157的规定,具体污染物的采样还应根据该污染物的监测方法执行。

B.3.2.2监测采样时,收集废气至排气筒的所有生产线应在正常稳定生产状态。

B.3.2.3采样方法应能够采集所有的预期污染物。可以按分析方法的要求对不同的污染物分别采样。

B.3.2.4采样体积和采样时间可根据实际监测情况确定。

B.3.2.5如采用不同于方法规定的采样方式,如改变吸附剂,应做论证并符合符合质量控制/质量保证的要求。

B.3.2.6注意事项

a)部分废气的温度较高,应考虑温度对采样及监测的影响。

b)部分废气的湿度较高,应考虑湿度对采样及监测的影响。

c)使用固体吸附采样方法,不得超过吸附管的穿透量和穿透体积。

B.3.3分析

采用色谱分析方法时,为得到更佳的结果,可以不限于某种方法的具体要求而选择下属的技术偏离,但所有偏离必须符合质量控制/质量保证的要求。

a)选择不同的溶剂或稀释比例;

b)选择不同的色谱柱;

c)选择不同的色谱分析条件。

B.3.4质量保证和控制

B.3.4.1应按方法规定的要求执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

B.3.4.2实际操作偏离方法规定要求的,必须符合方法的基本原则要求。方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应参考GB/T16157和本附录B.4.6的要求执行。

B.4VOCs的监测方法

B.4.1原理

用Tenax-TA吸附管采集(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吸附剂)一定体积的空气样品,空气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保留在吸附管中,通过热解吸装置加热吸附管得到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解吸气体,将其注入气相色谱仪,进行色谱分析,以保留时间定性,峰面积定量。

本方法的测定下限与采样方式和检测器的灵敏度有关。吸附采样方式可以浓缩样品从而降低检出限。不同的检测器的灵敏度有所不同。方法的测定下限是由检测器的满量程和色谱柱的过载量决定的。用惰性气体稀释样品和减少进样体积可以扩展测定上线。另外,高沸点化合物的冷凝问题也会影响到测定上限。

本方法不能检测高分子量的聚合物、在分析之前会聚合的物质以及在排气筒和仪器条件下蒸汽压过低的物质。

如果检测不到任何物质,可改用其他方法,如GC/MS鉴定。

B.4.2试剂和材料

B.4.2.1标准气体或液体有机化合物:作为标准的有机物纯物质,应为色谱纯,如果为分析纯,需经纯化处理,以保证色谱分析无杂峰。

B.4.2.2萃取溶剂:色谱纯。

B.4.2.3气体:载气、干燥无烃空气、氢气。

B.4.3仪器

B.4.3.1热解吸装置:能对吸附管进行热解吸,解吸温度、载气流速可调。

B.4.3.2气相色谱仪:配备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

B.4.3.3色谱柱:根据待分析物质选用合适色谱柱,建议可采用HP-VOC专用柱。

B.4.3.4气体采样器:流量0~0.5L/min。

B.4.3.5连接管:聚四氟乙烯材料胶管,用于采样气体管路的连接。

B.4.3.6吸附管:不锈钢管或玻璃管,内装填吸附剂。见GB/T16157中9.3.5。

B.4.3.7转子流量计:用于控制采样时通过气体采样器的气流流量。

B.4.3.8流量校正器:校准采样器和转子流量计的流量。

B.4.4吸附管采样

B.4.4.1采样准备

B.4.4.1.1采样前,用流量校正器校正气体采样器的流量,在采样期间,用转子流量计控制通过采样器的流速,使其保持恒定。

B.4.4.1.2吸附管使用前应通氮气加热活化,活化温度应高于解吸温度,活化时间不少于30min,活化至无杂质峰。

B.4.4.2样品采集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采样参考《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排气筒废气采样参考GB/T16157中9.4.1的方法采样。

注意:采样前应估计污染物的浓度和采样体积,避免发生吸附穿透(样气的湿度超过2~3%,吸附管的吸附量将急剧下降)。

若现场大气中含有较多颗粒物,可在采样管前连接过滤头。记录采样时间、采样流量、温度和大气压。

B.4.4.3现场空白样品的采集

将活化后的采样管运输到采样现场,取下聚四氟乙烯帽后立即重新密封,不参与样品采集,并同已采集样品的采样管一同存放。每次采集样品,都应采集至少一个现场空白样品。

B.4.5吸附管样品的分析

B.4.5.1色谱柱的选择

根据预计的排放有机物(种类、浓度),选择一条能提供分离良好的出峰较快的色谱柱。可以通过文献检索、色谱柱制造商、调查污染源排放等方式了解有关的信息。

B.4.5.2色谱操作条件的建立

根据生产商提供的说明书来操作气相色谱仪。根据标准、试验确定分析的最优条件,即能使预计分析的物质有良好的分离效果且最短的分析时间。

B.4.5.3标准曲线的建立

使用与有机物相应的气体标准或液体标准,选择合适的浓度,每种有机物至少使用4个不同标准浓度点,为标准系列。用热解吸气相色谱法分析吸附管标准系列,以各组分的含量(μg)为横坐标,峰面积为纵坐标,绘制标准曲线。

B.4.5.4测定

每支样品吸附管及未采样管,按标准系列相同的热解吸气相色谱分析方法进行分析,以保留时间定性、峰面积定量。

B.4.5.5计算

B.4.5.5.1所采空气样品中各组分的浓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Cm——所采空气样品中i组分浓度,mg/m3;

mi——品管中i组分的量,μg;

m0——未采样管中i组分的量,μg;

V——空气采样体积,L。

B.4.5.5.2按以下公式计算标准状态在每一种有机物的浓度。

式中:

Cc——标准状态下干空气中有机物的浓度,mg/m3;

m——通过校准曲线得到的吸附管(包括水分收集器)中有机物的质量,μg;

Vnd——标准状态下干采气体积,L;

R——回收实验得出的回收率,无量纲。

B.4.5.5.3应按下式计算所采样品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浓度:

式中:CTVOC——标准状态下所采样品中TVOC的浓度(mg/m3)。

注:1对未识别峰,可以甲苯计。

2当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有相同或几乎相同的保留时间的组分干扰测定时,宜通过选择适当的气相色谱柱,或通过更严格地选择吸收管和调节分析系统的条件,将干扰减到最低。

B.4.6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B.4.6.1吸附管回收实验

在预测和识别所有相关的污染物后,应就相关的污染物对采样系统做适当回收试验。按照吸附管采样法,在采样现场进行回收研究。使用两套完全相同的采样装置,一套加标,另一套不加标。在烟道中或者无组织监测点并列两采样管,采样管应放在同一断面上,相距2.5cm。采样前在加标装置的吸附管中加入所有预计的化合物(气态或液态)。加标量应是不加标装置收集量的40~60%左右。两套装置同时采集管道气体,使用相同的仪器和方法分析两套装置采集的吸附管样品,重复测试共3次。按以下公式计算每一加标物质的平均回收率(R):

式中:

R:------平均回收率,无量纲。

t::------加标样品测定得浓度,mg/m3。

u:------未加标样品测定的浓度,mg/m3。

Vs:------加标样品的采样体积,L。

S:------加标物质的质量,μg。

重复回收试验三次,求取平均值,以保证试验过程的可靠性。平均回收率的有效范围为:0.70

B.4.6.2吸附管采样法的其它要求

B.4.6.2.1(可选)测试样品吸附效率。如果可能穿透,应测试吸附效率。吸附管后部分的结果超过总量(前后部分之和)的10%,则认为已经穿透。

B.4.6.2.2采样器或流量计应按规定校准。采样后流量变化大于5%,但不大于20%,应进行修正;流量变化大于20%,应重新采样。

B.4.6.3方法的性能指标

由于不同污染源的样品含有不同的物质,因此不能有精确的检出下限。典型的气相色谱技术有5~10%的相对偏差。

本方法精密度:平行样偏差在不大于5%。本方法准确度:偏差在不大于10%。

B.4.6.4干扰和消除

B.4.6.4.1定期分析无烃空气或氮气的空白实验以保证分析系统没有被污染。

B.4.6.4.2当样品中含有水蒸气时,测定水蒸气含量并修正气态有机物的浓度。

B.4.6.4.3每个样品的气相色谱分析时间必须足够长,以保证所有峰都能洗脱。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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