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1-19 17:18
来源:中国水网
推进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治理。北海、防城港、钦州沿海三市应加强港口码头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同时加强船舶污染治理,防止港口污水和船舶废水(或压舱水)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入码头附近海域;严管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实施修造(拆)船污染专项整治。针对北海市外沙渔港、南氵万渔港、侨港渔港,钦州市犀牛脚渔港、龙门渔港,防城港市企沙渔港、竹山渔港,开展渔港环境综合整治,建设完善渔港渔船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消除港池黑臭水体。
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建设沿海城镇生活污水及生活垃圾处置和配套设施,增加脱氮、除磷工艺,沿海设区城市、县级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分别于 2017 年底前和 2018 年底前必须达到一级 A 排放标准,城镇生活污水直排口全部截污。
实施养殖污染整治。加强海水养殖、滩涂养殖和海岸带畜禽养殖的污染整治,实施水产养殖池塘、近岸养殖网箱标准化改造,推广健康生态海水养殖技术和模式,强化沿海水产养殖废水治理;限制海岸带畜禽养殖规模,在沿海区域科学划定畜禽和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准养区。
二、严管海洋倾废、海域使用和海洋资源开发
严格海洋倾废管理。全面跟踪监测和评估已有的海洋倾废区,坚决关停对海洋生态系统有明显影响的倾废区。控制、调整、优化海域倾倒区的区域布局,严格控制在海湾和湾口区域设立新的海洋倾倒区,淘汰落后倾倒设施。
严控海域开发使用规模。完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海域使用审批、论证制度和有偿使用,严格落实围填海年度总量控制制度,从严控制围填海造地活动。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及预留区、重点河口区域、重要滨海湿地区域、重要砂质岸线及沙源保护海域、特殊保护海岛及重要海洋海域禁止实施围填海,生态脆弱敏感区、自净能力差的海域严格限制围填海。科学评估围填海项目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合理控制围填海范围、规模和方式,2020 年建设用围填海规模控制在 1.61 万公顷以内。
加强海砂开采监管,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制定实施广西海域海砂开采管理规定,全面规划海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障海洋矿产资源的有序开发。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露天开采海滨砂矿和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加强水上联合执法检查及现场监督管理,坚决取缔无证采砂和“三无”船舶。
三、加强执法监管,防范海洋环境风险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广西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和《广西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陆海统筹的近岸海域环境联防联控机制建设,建立海洋环境保护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建立健全海洋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强化近岸海域环境执法监督,开展环境安全联合执法检查和各类专项检查行动,重点排查沿海重点工业园区和沿海石油、化工、冶炼等重点企业,消除环境隐患。建立沿海高风险工业企业和危险品清单及定期风险处置核查制度,建立高风险、重污染企业退出制度及行业准入的风险评估制度,完善沿海工业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体系与应急长效机制,完善沿海石油化工行业陆源溢油环境风险联防联控机制,把企业环境风险防范纳入日常环境管理中。逐步实现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实时监控和预警,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风险源管理水平,保障海域环境安全。
第四节 深化减排,实现质量与总量双控
一、优化总量控制制度,完善减排统计体系
(一)严格质量、总量前置审批。
优化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结合环境容量,以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为导向分解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加强责任落实。严格环境准入,建立污染减排绩效与区域环境质量和项目审批挂钩制度,对于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或者未达到自治区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实行“区域限(禁)批”政策。全面实行空间准入、总量准入、环境质量准入、项目准入相结合制度,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实施产能减量置换。完善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制度,完善建设项目与污染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相衔接的审批机制,严格落实企业达标管理、总量替代、排污许可、区域限批、规划环评等制度。
实施近岸海域总氮排放总量控制。深入开展近岸海域综合调查评估,研究核算近岸海域环境容量,编制实施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制定北海、钦州、防城港及玉林市入海污染物总氮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结合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计划安排,按照“海域— 流域—控制区域—控制单元”的层次体系,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分配方案。
(二)实施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
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8 年底前,所有工业企业纳入排污学科管理范围,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对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列入常规管理名录。制定实施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计划,实施行业限期整治方案,分行业推进污染物深度治理,同时加强重点企业污染物深度处理。加强污染源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和在线监控,确保企业环境保护设施正常稳定高效运行,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强化环境监管和专项检查,定期抽查排放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对超标或超总量的排污企业予以“黄牌”警示,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达不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对于长期超标排放的企业、无治理能力且无治理意愿的企业、达标无望的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依法予以关闭淘汰。
(三)完善减排监测和统计体系。
加强总量减排技术平台和减排管理体系建设,完善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制度,建立完善适应总量减排管理需求的环境统计体系;增加烟(粉)尘、总氮、总磷、VOCs 等污染物的统计和监测,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扩大重点污染源企业自动监控范围,增加监测因子,重点加强对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监测监控。开展污染源全过程信息化监控建设,强化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实施工业污染源自行监测和信息向社会公开,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强化对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提高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和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确保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达到减排核查要求。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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