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完善区域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开展跨区域大气污染专项治理和联合执法。在锅炉炉窑综合治理、煤炭质量、柴油车(机)、油品质量、面源管控等领域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执法监测联动,重点查处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偷排偷放、未安装或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超标排放、弄虚作假等行为。督促相关问题整改到位,并举一反三加强监管;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严厉查处,对环境违法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典型案例公开曝光。持续完善并严格落实环境空气污染高值区管理、大气污染源远程监督帮扶两项工作机制,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监管力度,充分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业用电量、车流量、卫星遥感、热点网格等远程信息化技术手段,强化数据分析技术应用,提升监管效能,督促重污染应急减排责任落实。对重污染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相关企业,依法处罚并按规定下调绩效分级。(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附件2

臭氧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

一、攻坚目标

到2025年,PM2.5和O3协同控制取得积极成效,全省O3浓度增长趋势得到有效遏制,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2.5%,NOx、VOCs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不低于15.07万吨和9.52万吨。

二、含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行动

加快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各市对使用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的企业进行深入排查,摸清涉VOCs产品类型、涉VOCs原辅材料使用比例和使用量,建立管理台账,制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方案。2025年年底前,各市至少建立30个替代试点项目,全省溶剂型工业涂料、溶剂型油墨使用比例分别降低20、15个百分点,溶剂型胶粘剂使用量下降20%。全面推进汽车整车制造底漆、中涂、色漆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在木质家具、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钢结构、船舶制造技术成熟的工艺环节,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全面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内地坪施工、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基本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含VOCs原辅材料达标情况联合检查。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标准,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相关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环节VOCs含量限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O3高发季节加大检测频次,曝光不合格产品并追溯其生产、销售、进口、使用企业,依法追究责任。(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VOCs污染治理达标行动

开展简易低效VOCs治理设施清理整治。各市持续推进VOCs治理攻坚各项任务措施,完成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全面梳理VOCs治理设施台账,分析治理技术、处理能力与VOCs废气排放特征、组分等匹配性,对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低效活性炭、光氧化、光催化以及非水溶性VOCs废气采用单一喷淋吸收等治理技术且无法稳定达标的,加快治理技术和设施升级改造,推进深度治理,严把工程质量,确保达标排放。确需一定整改周期的,在相关设备下次停车(工)大修期间完成整治,最迟不得晚于2023年6月。VOCs废气不得与其他废气混合处理、排放(作燃料气使用除外)。(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整治。各市组织开展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以及工艺过程等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无组织排放情况排查,对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的开展整治。石化、化工行业重点整治储罐配件失效、装载和污水处理密闭收集效果差、废水预处理池和废水储罐废气未收集、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不符合标准规范等问题;焦化行业重点整治酚氰废水处理未密闭、煤气管线及焦炉装置泄漏等问题;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重点整治集气罩收集效果差、含VOCs原辅材料和废料储存环节无组织排放等问题,2023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确需一定整改周期的,要在相关设备下次停车(工)大修期间完成。强化LDAR工作的质量控制,严格落实《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指南》(HJ 1230)相关要求,开展项目建档、现场检测和泄漏修复等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加强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管控。各市督促企业制定检修期间的VOCs管控方案,石化、化工企业应提前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开停车、检维修计划。对于部分蒸罐、清洗、吹扫等无法密闭收集废气的工序,采用移动式设备收集并处理废气;对使用工艺炉作为废气治理设施的企业,储罐、装卸车、危废库、污水处理等工序在停产期间依然产生VOCs废气的,需配套备用废气治理设施或使用移动式治理设施。火炬、煤气放散管须安装引燃设施,配套建设燃烧温度监控、废气流量计、助燃气体流量计等,排放废气热值达不到要求时应及时补充助燃气体,杜绝不充分燃烧的有机废气直接放散。鼓励炼油与石油化工等涉及不可中断工序的企业在主要排放口配备备用治理设施,备用治理设施应与主体治理设施等效,并确保在主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时能够及时切换使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推进涉VOCs产业集群治理提升。全面排查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以及涉及有机化工生产的产业集群,研究制定治理提升计划,统一治理标准和时限,彩钢板、人造板、玻璃钢产业集群率先实施。各市加快建设涉VOCs“绿岛”项目。同一类别工业涂装企业聚集的园区和集群,推进建设集中涂装中心;吸附剂使用量大的地区,建设吸附剂集中再生中心,同步完善吸附剂规范采购、统一收集、集中再生的管理体系;同类型有机溶剂使用量较大的园区和集群,建设有机溶剂集中回收中心。推进建设钣喷共享中心,配套建设适宜高效VOCs治理设施,钣喷共享中心辐射服务范围内逐步取消使用溶剂型涂料的钣喷车间。(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推进油品VOCs综合管控。各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储运销环节油气回收系统专项检查工作,确保达标排放。在实现万吨级以上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的基础上,2024年1月1日起,现有80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按照国家标准实现油气回收治理。2023—2025年,推动年销售汽油量大于3000吨(含)的加油站油气回收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比例分别达到30%、60%和100%。打击在卸油、发油、运输、停泊过程中破坏汽车罐车密闭性的行为,探索将汽车罐车密封性能年度检测纳入排放定期检验试点。持续推行夏、秋季加油站、油库夜间加油、卸油措施。(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山东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部门参与)

四、NOx污染治理提升行动

实施工业源深度治理。各市实施重点行业NOx深度治理,推进玻璃、陶瓷、铁合金、有色等行业脱硝设施改造。加强火电、热电、锅炉污染治理设施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2023年6月底前,完成工业炉窑治污水平排查,逐家逐台核实工业炉窑现状,重点核查污染治理设施工艺类型、处理能力、建设运行情况、副产物产生及处置情况,建立并动态更新工业炉窑管理清单。2023年年底前,对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不规范、运行不正常、维护不到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使用不正常等情况,以及采用脱硫脱硝一体化、湿法脱硝、微生物法脱硝等治理工艺且不能稳定达标的进行整改,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提升燃气锅炉、生物质锅炉治理水平。各市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提高低氮燃烧器、烟气再循环系统、分级燃烧系统、燃料及风量调配系统等关键部件的质量,确保低氮燃烧系统稳定运行,202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推动燃气锅炉取消烟气再循环系统开关阀,确有必要保留的,应采用电动阀、气动阀或铅封等方式加强监管。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禁止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NOx浓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的应加装高效脱硝设施;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SCR)脱硝工艺的,秋冬季前要对催化剂使用状况开展检查,确保脱硝系统良好稳定运行。(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五、监管能力提升行动

完善监测监控体系。提升未来10天O3污染级别预报能力。各市至少建成一处超级站并稳定运行,开展大气环境VOCs组分和非甲烷总烃监测,并与省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加强涉VOCs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和企业环境VOCs监测,其中,对化工园区、大型石化企业等开展VOCs组分自动监测,实现联网运行;加强光化学产物和衍生物的观测能力建设;探索开展垂直方向上的O3浓度和气象综合观测;建设公路、港口、机场和铁路货场等交通污染监测网络。强化LDAR检测质量管理和控制体系建设,2023年年底前,石化、化工行业集中的城市和工业园区要建立统一的LDAR信息管理平台。(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污染源监测监控。扩大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范围,各市将VOCs和NOx排放量大的企业依法依规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覆盖率不低于工业源VOCs、NOx排放量的65%。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督促企业按要求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巡检和维护保养;自动监测设备数采仪采集现场监测仪器的原始数据包不得经过任何软件或中间件转发,应直接到达核心软件配发的通讯服务器。推动企业安装间接反映排放状况的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设备。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配备便携式VOCs检测仪,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及石化、化工企业集中的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快配备红外热成像仪,提高现场快速检测能力。加强无组织排放状况监控,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相关要求,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测纳入排污许可证和自行监测管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强化治理设施运维监管。各市指导企业按照治理设施的工艺设计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治理设施运行规范或操作规程,并明确异常情况的处理方案。VOCs收集治理设施应较生产设备“先启后停”。治理设施吸附剂、吸收剂、催化剂等应按设计规范要求定期更换和利用处置。坚决查处脱硝设施擅自停喷氨水、尿素等还原剂的行为;禁止过度喷氨,废气排放口氨逃逸浓度原则上控制在8毫克/立方米以下。持续开展有机废气排放系统旁路摸底排查,取消非必要的旁路,对于确需保留的应急类旁路,企业应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铅封,通过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并保存历史记录,开启后应及时向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做好台账记录。(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六、科技帮扶支撑行动

强化科技支撑。全面开展O3来源解析、生成机制、传输规律和减排措施效果评估的研究。建立农业源、生活源排放清单,完善工业源VOCs组分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力争形成污染动态溯源的能力。划定NOx和VOCs管控分区,制定科学、可操作的分行业、分区域的控制方案,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在典型城市持续开展“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加快适用于中小企业的高效VOCs治理技术及相关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O3污染防治精准监督帮扶。指导各市加强工业源、生活源生产作业调控,在夏季高温时段减少开停车、放空、开釜,以及涂装作业、沥青铺设、道路划线等操作。围绕石化、化工、涂装、医药、包装印刷、钢铁、焦化、建材、油品储运销等重点行业、环节,精准开展O3污染防治监督帮扶。持续开展“送政策、送技术、送服务”等活动,指导企业优化VOCs、NOx治理方案,推动各项任务措施取得实效;针对地方和企业反映的技术困难和政策问题,组织开展技术帮扶和政策解读,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实际问题。优化监督帮扶模式,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按照国家要求开展热点区域针对性排查。每年O3污染高发季前,对LDAR开展情况进行抽测和检查。(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附件3

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一、攻坚目标

到2025年,全省运输结构、车船结构清洁低碳程度明显提高,燃油质量持续改善,机动车船、工程机械及铁路内燃机车超标冒黑烟现象基本消除,全省柴油货车排放检测合格率达到90%以上,NOx排放总量明显下降,新能源和国六排放标准货车保有量占比力争超过40%,铁路货运量占比提高0.5个百分点,水路货运量年均增速超过2%。

二、“公转铁”“公转水”行动

扎实实施《山东省“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山东省推进多式联运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工作方案(2022—2025年)》,统筹兼顾资源整合和挖潜提效,不断提高铁路水路运输能力,持续推动年运输量150万吨以上的大宗货物和集装箱400公里以上的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到2025年,基本形成大宗货物和集装箱中长距离运输以铁路和水路运输为主的格局。强化铁路货物服务能力,加快发展集装箱多式联运,加快发展高铁快运及电商快递班列。积极发展海铁联运,打造青岛港海铁联运综合改革试验区。加强多式联运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充分发挥

企业联盟作用,建立多式联运发展省域间合作机制,开展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国铁济南局、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精准补齐工矿企业、港口、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短板,实现“门到门”服务。大力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新(改、扩)建煤炭、钢铁、电解铝、电力、焦化、水泥、砂石等大宗货物年运输量150万吨以上的大型工矿企业及大型物流园区原则上全部接入铁路专用线或采用水路、管廊等清洁运输方式。纳入国家重点项目库的铁路专用线加快建设。确保岚山港疏港铁路、山东如通铁路货运公司、山东钢铁集团日照有限公司、华汪热电、坪岚铁路扩能改造、兖矿东平陆港有限公司等6条铁路专用线建成运营,积极推进潍坊申易物流有限公司、枣庄市长河港业有限公司、东营港疏港铁路一突堤、信发集团物流基地铁路专用线开工建设。未建成铁路专用线的,优先采用公铁联运、新能源车辆以及封闭式皮带廊道等方式运输。加快构建覆盖全省的原油、成品油、天然气输送网络,完成山东天然气环网及成品油管道建设。在新建或改扩建集装箱、大宗干散货作业区时,原则上要同步建设进港铁路。实施“支线铁路进港入园”工程,深入推进港口集疏运、物流园区及大型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打通铁路运输“前后一公里”。到2025年沿海港口重要港区铁路进港率高于70%。(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国铁济南局、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五”期间,全省铁路货运量增长10%,水路货运量增长12%左右,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5%以上,沿海主要港口利用疏港铁路、水路、封闭式皮带廊道、新能源汽车运输大宗货物的比例达到80%以上。充分挖掘城市铁路站场和线路资源,创新“外集内配”等生产生活物资公铁联运模式,鼓励济南、青岛2市采取“外集内配”的城市物流公铁联运方式。(省交通运输厅、国铁济南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柴油货车清洁化行动

严格新车源头管控,加大柴油货车新生产、销售环节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核查车辆的车载诊断系统(OBD)、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随车清单、环保信息公开、在线监控等,抽测部分车型的道路实际排放情况,基本实现系族全覆盖。在主要物流通道、集中停放地、物流园区、入鲁主要通道等区域,开展柴油货车排放常态化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OBD功能、尾气排放不达标等行为,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暂停或撤销相关企业车辆产品公告、油耗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督促生产(进口)企业及时实施排放召回。全面实施汽车排放检验和维护制度,每年实现辖区内排放检验机构全覆盖检查,严厉打击排放检验弄虚作假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2023年7月1日,全面实施轻型车和重型车国6b排放标准。按照国家的部署和要求,配合完成新车生产企业的专项检查工作任务。依法依规推动老旧机动车淘汰,符合报废情形的,严格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交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规定回收拆解。按照国家部署,制定淘汰补贴政策,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到2023年,社会车辆新能源化比例提高到5%。除应急救援车辆外,新增和更新公交车辆新能源占比100%。各市新增和更新出租、物流配送、轻型环卫等车辆中新能源占比显著提升,其中,重点区域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占比不低于80%。鼓励渣土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新能源化,车辆更新时,优先使用新能源车。(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行动

全面实施第四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按照国家的部署和要求,配合完成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的专项检查工作任务。因地制宜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机场,以及火电、钢铁、煤炭、焦化、建材、矿山等工矿企业新增或更新的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化。新增或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制定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新淘汰计划,综合运用排放控制区管控、定位监控、进出场(厂)登记、监督抽测、超标处罚等手段,压缩老旧机械使用空间,2024年年底前,基本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或使用15年以上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含X排放阶段柴油机械),具备条件的可更换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发动机(不含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鼓励各市采用经济手段,推进高排放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加快推进厂矿企业、单位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化更新升级。(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国铁济南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民航山东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源头监管,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发动机生产企业进行排放检查,基本实现系族全覆盖。进口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发动机应达到我国现行新生产设备排放标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管。到2025年,各市完成城区工程机械环保编码登记三级联网,做到应登尽登。逐步加严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管控要求,不符合排放要求的机械禁止在控制区内使用。重点对在用国二及以上排放阶段的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安装实时定位监控装置,全面实现省市联网远程监控,2023—2025年分别达到30%、65%和100%。各市制定年度抽检抽测计划,重点核验信息公开、污染控制装置、编码登记、在线监控联网等,对部分机械进行排放测试,比例不得低于20%,基本消除工程机械冒黑烟现象。在各类施工工地、物流园区、重点使用机械企业等单位建立进出场(厂)登记管理制度,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细化工作内容,明确要求上述单位禁止未编码喷码、未安装实时定位监控装置、超标或者冒黑烟、不符合排放控制区管控要求的机械进场(厂)作业,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有关行政处罚信息纳入企业信用记录。试行将使用国三及以上或者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情况与绿色施工工地申报以及工业企业绩效分级考评结果挂钩,强化机械排放监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配合)

全面实施船舶发动机第二阶段排放标准。提高轮渡船、短途旅游船、港作船等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比例。加强船舶清洁能源动力推广应用,鼓励提前淘汰高污染、高耗能客船和老旧运输船舶,具备条件的可采用对发动机升级改造(包括更换)或加装船舶尾气处理装置等方式进行深度治理。有序推进港口岸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到2025年,全省主要港口90%以上符合条件的泊位,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山东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重点用车企业强化监管行动

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清洁运输。火电、钢铁、煤炭、焦化、有色等行业大宗货物清洁方式运输比例达到80%左右,推进建材(含砂石骨料)清洁方式运输。鼓励工矿企业等用车单位与运输企业(个人)签订合作协议等方式实现清洁运输,大型工矿企业开展零排放货物运输车队试点。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技术指南要求,建设车辆门禁系统,加强运输车辆管控,完善车辆使用记录,实现动态更新。鼓励未列入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控的企业参照开展车辆管理,加大企业自我保障能力。(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国铁济南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重点工矿企业移动源应急管控。各市制定移动源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建立用车大户清单和货车白名单,实现动态管理。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大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开展柴油货车、工程机械等专项检查;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加强运输车辆、厂内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管控,原则上不允许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货车进出场(厂)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对于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格处罚。(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柴油货车联合执法行动

完善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模式,形成部门联合执法常态化路检路查工作机制。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措施、统一执法原则,依法依规开展移动源监管联合执法,重点对煤炭、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运输及集疏港货物运输车辆开展抽测。推进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加大对超限超载行为的监管处罚力度,严格实施“一超四罚”,推进治超“非现场执法”。实施信用治超,对严重违法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油品监管。对柴油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等全环节开展部门联合检查,全面清理整顿非法自备油罐、非法流动加油车(船)和非法加油站点,对存储、销售劣质油品的进行严厉打击,切实保障车用油品质量。建立完善非道路移动机械流动供油机制,由加油站等合法合规单位向各类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工矿企业等单位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供应车用柴油。严格实施在用柴油等油品的溯源机制,不断完善在用油品溯源程序,严厉打击劣质油品。燃料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生产合格的车船燃料。推动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济南海关、青岛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按照国家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型柴油车远程监控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对重型柴油车远程监控管理和联网数据管理应用。完善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重型柴油车监管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加快道路车流量、入鲁车流量、超标排放重型柴油车处罚等信息数据集成应用。持续开展编码登记质量核查整改,完善应登尽登机械信息,提高编码数据质量,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信息共享和应用工作。优化升级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探索超标识别、定位、取证和执法的数字化监管模式。(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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