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汇总2016年那些因VOCs违规排放而被北京市处罚的企业

时间:2017-02-13 15:52

来源:VOCs前沿

15

北京市环保局公布了京环保监察罚字〔2016〕115号行政处罚书,北京金马工贸有限公司因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向大气中排放,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改正,处二万元罚款。

处罚时间:2016年8月22日

违法事实:该单位保温耐火材料生产车间未密闭,且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发泡、成型等生产工序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向大气中排放。

处罚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改正,处二万元罚款。

附:环境监察部门的案件启示

1、VOCs执法思路。目前,对无组织排放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行为罚”是环境执法的重点和难点。为此,某地方环保局执法小组梳理了几点执法思路,以供交流:一是检查步骤。检查时发现异味,溯源生产过程产生废气污染物因子、参考工艺流程了解原辅料成份、使用VOCs快速检测仪测定量值,判定是否含VOCs废气;二是界定情形。

生产过程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作业、未设置废气收集及处理设施、异味产生源对周边区域造成空气质量影响等情况可判定存在无组织排放行为;三是取证关键。依法收集排污单位生产作业状态、VOCs废气无组织排放形式(车间门窗未密闭、反应釜敞开状态、无废气治理设施等)、执法全过程拍照录像形成证据链。

2、企业拒绝笔录签字。确保违法事实清晰、取证确凿、执法程序得当、执法过程录像等情况下,对当事人阐明原委,如还不同意,可请第三者作为见证人签字确认,不影响行政流程。

3、发挥媒体曝光优势。通过媒体曝光典型案例,引起社会共鸣,借助舆论化解执法难点,发挥媒体曝光宣传警示震慑作用,以罚促管,形成执法倒逼机制,促使企业加快污染治理进度,防范环境隐患,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总队金山执法组)


编辑:张伟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

010-88480329

news@e20.com.cn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chndaq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大气网 版权所有